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湘潭县天易路、海棠路、凤凰东路等处环卫外包服务采购
二、项目预算:3945396.71元/年,两年合计:7890793.42元,超过此控制价为无效投标。
1、保洁服务范围
东城区主次干道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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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二标城区主次干道路段 |
道路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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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易大道(海棠路-向东渠) |
13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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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凤凰路(海棠路桥下-金霞山) |
28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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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云龙路(桥-荷花路) |
16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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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荷花路(天易路-天马路) |
40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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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紫竹南路 |
446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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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霞山路(天易路-云龙路) |
1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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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天马西路(海棠路-玉兰路) |
1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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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棠路 |
二桥-福利中心(包含匝道) |
210150 |
电力油站旁小道 |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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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路云龙桥匝道 |
4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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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广场 |
7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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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金霞山路(天易大道-凤凰东路) |
17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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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天马西路(香樟路-玉兰路) |
2309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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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湘潭县城区背街小巷 |
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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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70342.68 |
2、为保证本项目环卫作业质量,本项目中标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机械化设备投入,采购方不提供任何环卫机械化设备,如需租赁采购方车辆等环卫机械化设备则另行协商,保洁和管理人员等所有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3、湘潭县城区主次干道环卫保洁服务承包项目,合同期为2年。
4、在本合同的承包期内,本合同的总承包费用保持不变。
5、办公用房和工具存放场地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6、在承包期内,于本项目相关的新增服务范围面积增减±5%价格不予增减由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确认后移交承包单位接管,新增面积超过±5%以上经确认的新增工作量按中标的单价进行计算,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
三、劳动用工的相关约定
1、中标单位雇用员工的具体工资及福利待遇必须按有关劳动法规执行。
2、中标企业聘请环卫工人须优先考虑本地富余劳动力,湘潭县户口占环卫工人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3、中标单位日常经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法规,为工人购买相应的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保、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五险)以及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60万元 ),并做好相关劳保、安全生产工作。
4、中标单位必须与所有环卫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至作业人员一份留存,并且依法缴纳各项社保金,在此期间,发生的民事、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中标方必须按时按月支付环卫作业人员工资,不得拖欠。
6、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明确人员配备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湘潭县城区主次干道保洁服务项目人员配置要求根据需求安排。
(2)投标单位聘用员工的具体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所聘用员工福利待遇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执行,投标单位在报价测算时,不得低于以上标准进行测算,否则为无效投标人。
(3)投标人设备最低配备要求:配备作业车辆4台环卫作业车[10T洗扫车1台,8T洗扫车1台,13T洒水车1台,8T洒水车1台],配备电动保洁车/手推车不少于18台;
(4)投标人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并负担日常正常运转的全部费用(如油料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四、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需于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采购单位于两年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中标单位。
五、保洁的质量的要求、考核办法和经费核拨方式
(一)、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监督部门,按照《湘潭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湘潭县环卫质量考核标准及办法》和相关要求对承包作业质量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
(二)、考核办法
1、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县城环卫作业的考核主管单位。湘潭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是其辖区内环卫作业的考核主管部门,中标公司为被考核单位。
2、县城环卫作业考核采取三级考核机制,即县、局、处对中标区域环卫作业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
3、日常考核按照此办法执行,重奖重罚,实行百分制考核,日检查、月考核、季讲评,采用暗检和明检考核结果相结合。以上考核成绩每周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4、环卫作业日常考核主要由环卫管理处组织实施,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详实记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考核情况。湘潭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日常考核主要由考评办组织实施,采取现场考核方式,工作人员在2人以上,详实记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考核情况,并对扣分点采用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在案。若存在严重问题,被考核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到场签字,立即整改。
5、湘潭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群众、媒体、各级领导对县域环卫作业情况进行监督,经核实属实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督办,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酌情扣分。
6、中标方不按时完成采购方整改要求或未按时按质完成采购方发出的环卫作业书面通知,扣当月环卫作业承包费1%,造成较大影响的,扣当月环卫作业承包费5%并给予书面警告,如情节特别严重,年度内收到三次及以上书面警告,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承包业务合同,并扣除承包费的10%。
7、若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台风、水灾等)引起的环卫质量问题,不作为检查验评的依据,但中标方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必须按质、按要求完成任务,否则按合同约定处理。
8、依据《湘潭县环环境卫生考评实施办法》执行的奖惩制度,湘潭县城管局环卫工作在全县月评比得第一名时,采购方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奖励给中标方,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评比排名靠后且采购方受到政府处罚时,则采购方有权加重对中标方的处罚,罚款在月度承包经费中扣除。
★9、如果年度内在湘潭县市场化环卫公司考核中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倒数第一,采购方有权另行组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三)、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按月结算,中标单位凭正式发票向采购人申请支付服务费用,采购人根据月底考核结果,三个月内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支付时间以国库拨付为准。
★六、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结合湘潭县环卫实际情况、服务质量要求、安全以及管理要求进行报价[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保、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险) 、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营运费用及折旧摊销;其他车辆折旧及维修费等。投标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如物价波动、环卫服务工人增加工资、保险及其它意外困难等,合同期间不再进行调整。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做到文明清扫和文明作业。
1、本项目环卫作业面积表请见附表1及附表2;
2、湘潭县城区部分主次干道沿街的商铺、住宅的生活垃圾要求统一收集到附近的垃圾站或勾臂箱内。
3、本项目环卫作业标准和要求
(1)城区道路每天实行24小时清扫保洁(其中海棠路、天易大道、荷花路、紫竹路、金霞山路16小时制)。每天普扫时间:夏秋季早上7:00 以前完毕,冬春季早上7:30以前完毕。道路机械化作业实行夜间清洗作业,白天冲洗清扫保洁工作制度。水车作业时间为凌晨6:30前完成、下午15:00至16:30、晚上7:00至凌晨12:00;洗扫车作业时间为凌晨6:00至7:30,白天清扫时间为上午9:00至10:30,下午13:00至17:00。主干道每3天清洗一次,次干道每星期清洗一次。采用水车加人工的方式进行(除司机外每车3人),作业时间为0:00-6:00。城区道路每天定时上门收集垃圾两次,分别为早上7:00之前,20:00-22:00。垃圾桶每天必须在早上7:30前完成出渣复位工作;垃圾桶表面必须每日清洗一次,不锈钢桶内桶必须每周全面冲洗二次(每周二、周四),保持干净无异味;护栏必须每周保洁3次(周一、周三、周五),保持护栏本色;勾臂箱、压缩车垃圾箱必须每日下午六点前进行冲洗,保持表面洁净无异味无蚊虫孳生;环卫工人休息室上班时间必须开放,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保证饮用水供应,下班及时关闭电风扇、电灯、饮水机等电源;;垃圾清运过程中禁止滴漏垃圾污水;对服务区域范围内的路灯杆进行保洁。
(2)路面、人行道、广场保持整洁干净,路面见本色,无明显烟头、纸屑、果皮果壳等杂物。
(3)保洁范围内无死角、暴露垃圾,业主处理后的零星装修垃圾及零星抛洒渣土需及时处理。
(4)道路、街巷交界处延伸五公尺内路面整洁。
(5)道路两侧的公交站牌、站点等保持整洁干净。
(6)道路侧石无积泥。
(7)窨井周围整洁,沟牙畅通。
(8)树圈内无白色垃圾,零星绿化修剪后的树叶需及时处理。
(9)交通隔离栅下、隔离礅边保持整洁,无灰沙。
(10)车辆保持整洁完好,合理停放。
(11)果壳箱内外整洁,垃圾不满溢。
(12)不得拒绝沿线居民向清扫车辆内倾倒生活垃圾,不得从事包号内单位垃圾清运有偿服务。
(13)渣土抛撒、出殡车队沿途抛撒的冥钱和燃放的鞭炮渣要及时清扫。
(14)按时完成临时安排的各项任务。
(15)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路面清扫保洁质量达到 “六无六净”(“六无”即无堆积杂物和暴露垃圾堆、无砖瓦土砂石、无烟蒂槟榔渣果皮纸屑等白色垃圾、无污泥积水灰渍、无人畜粪便痰涕、无卫生死角、无杂草;“六净”即路面净、树穴眼净、路沿石净、沟眼净、花坛周围净、路面墙角净、果皮桶净);道路清扫全面机械化。
(16)管理、维护甲方提供的环卫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17)按湘潭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做好迎检工作以及重大节日、大型活动期间和突击任务等的有关环境卫生工作
(18)负责维护本年度采购方接收的湘潭县天易路、海棠路、凤凰东路等处环卫外包服务采购项目新增的环卫工作任务。
4、服务区域范围内相关环卫设施设备(如垃圾桶、勾臂箱、压缩车垃圾箱、护栏、环卫工人休息室等)的日常管养维护工作,区域内市政设施(如公交站台、公益广告宣传橱窗、隔离墩、道路指示牌等)的保洁工作,区域内道路路面污染的清理,交通渠化岛的清扫保洁工作(含机动车转弯通行道路),以及道路两旁未建人行道部分(沿道路两旁侧石对开两米范围内)的垃圾清理工作等。要求统一将收集到的垃圾清运到附近的垃圾中转站。
5、质量要求:按照《湘潭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达到《湘潭县环卫质量考核标准及办法》和相关要求。
6、在承包期内,总承包费用保持不变。
7、如因政府统一安排部门职能调整,必须响应政府安排。
八、作业质量标准和工作要求
(一)人工清扫保洁
*质量标准
1、每天普扫时间:夏秋季早上7:00以前完毕,冬春季早上7:30以前完毕,保洁至22:30。(可根据甲方要求调整)。
2、路面清扫保洁质量达到 “六无六净”(“六无”即无堆积杂物和暴露垃圾堆、无砖瓦土砂石、无烟蒂槟榔渣果皮纸屑等白色垃圾、无污泥积水灰渍、无人畜粪便痰涕、无卫生死角、无杂草;“六无”即路面净、公厕净、路沿石净、沟眼净、花坛周围净、路面墙角净、果皮桶净);
3、路面、路槽无积存泥沙、积水,清扫见底色;路面无污染;
4、路面、绿化带等无暴露垃圾堆、白色垃圾;
5、作业区域范围接口处向内延伸5米清扫保洁范围;
6、作业区域视线范围内沿线路面干净、整洁,无槟榔、烟蒂、白色垃圾,暴露垃圾堆。
7、巡回清掏果皮箱桶内垃圾,道路沿线果皮桶内无垃圾满溢和囤积现象;果皮箱桶周边1米范围内无散落垃圾、堆积垃圾和杂物;
8、果皮箱随脏随擦,表面整洁无污物、无痰迹、无尘土,无小广告等。
9、作业区域范围内牛皮廯清理;
10、机械清扫率不低于80%。
*工作要求
1、清扫保洁实行分段清扫保洁,责任落实到人,无清扫保洁人员串岗、溜岗、坐岗和干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2、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一律穿戴好安全服和安全帽,着装干净、整洁,无赤膊作业现象;
3、清扫保洁人员做到不扰民、不扬尘、礼貌待人,文明、安全作业;
4、清扫保洁作业车辆紧挨人行道或慢车道摆放,车头车尾与人行道平行;清扫保洁作业车辆车身干净、整洁、无积压灰尘和污渍。
5、清扫垃圾随扫随清,清扫保洁人员不得焚烧垃圾;不得往泄水井口、绿化带内和其他非垃圾倾倒区倾倒垃圾;
6、及时清理责任区域污染事件,及时反馈信息;
7、雨天,及时清除泄水井口垃圾,及时做好积水排除工作;
8、按时按质完成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任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调整。
(二)机械清扫保洁
*质量标准
1、机械化作业实行夜间清洗、冲洗作业,清洗、冲洗时间为24:00至6:00。
2、作业时不扬尘、不漏土,无漏扫等显现,地面干净整洁无污物、油渍、污渍等。
3、作业后的路面、路槽、交通标示线、路沿石无污水、泥沙和各种废弃物;
4、路面、路槽、交通标示线清扫见底色;
工作要求
1、车辆作业时,驾驶员严格按照机械清洗操作流程,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作业,注意避让车辆及行人,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2、车辆作业时不得逆向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需逆向行驶作业的须向主管领导汇报;
3、车辆作业时开启警示灯或特殊音乐,不宜开警报器;
4、车辆作业时,须喷雾压尘,存储箱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无垃圾及尘土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5、机械清洗作业车速控制在4—8公里/小时;
6、机械清扫车实行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清扫保洁;
7、机械清扫车在责任路段指定加水点加水,加水时关闭发动机、 副机上水后,水箱饱满、无盈溢;加水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作业后到指定地点倾倒垃圾,不得随意往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
8、机械清扫车辆标志清晰、齐全;车容整洁,车体无破损、无锈蚀、无污物、无灰垢;
9、车辆上路作业前,驾驶员要检查作业车辆,保持车况良好,专用设备、警示灯和指示板齐全,灵敏有效、无残缺,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10、清扫车主刷、边刷长度小于 10 厘米时须及时更换。
11、按时按质完成责任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任务,及时配合和清扫责任路段的路面污染;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调整。
九、湘潭县环卫质量考核标准及办法
(一)清扫保洁考核
(1)作业标准及要求
1、24小时保洁(可根据甲方要求调整)。清扫保洁时须需穿安全服,坚持文明礼貌,确保人员到岗,到位,时间到位,不准逛商店,不准看书,不准闲谈,不准花扫掉扫,保持路面、行道干净,道路(含绿化带)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散落垃圾和成堆垃圾,无泥碴、积水,不准焚烧垃圾。
2、果皮筒(废物箱)应美观、整洁、无倾斜、歪倒现象,完好率不低于95%,并及时清掏、垃圾,无积存,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抛撒垃圾,果皮筒内垃圾清掏时间与所在区域清扫、垃圾收集时间保持一致,果皮筒外表每两天洗刷一次。
(2)考核及扣分标准
(一)考核采用日检查、月考核、季讲评,以百分制计分方法,奖优罚劣。
(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抽查的方式,每月考核4次以上,定期在月底明检。涉及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园林管理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站、市场服务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市场化服务公司百分制考核中,局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分占10分,督查室对各市场化服务公司工作效能督查问题的落实情况占30分(含驻社区城管人员考核情况10分),各职能部门对各市场化服务公司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占50分,义务监督员管理大队考核情况占10分。具体质量要求参照《湘潭县环境卫生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湘潭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日常考核标准》、《湘潭县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养护状况考核标准》。涉及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管理,城区农贸市场的市场化服务公司百分制考核中督查室对各市场化服务公司工作效能督查问题的落实情况占40分,各职能部门对各市场化服务公司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占60分。城区吴家巷工业园道路清扫保洁及园林绿化维护、农贸市场清洁服务的市场化服务公司百分制考核中,督查室对市场化服务公司工作效能督查问题的落实情况占30分(其中驻社区城管考核占10分),环卫处考核情况占50分,园林处考核情况占10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考核情况占10分。具体质量要求参照《湘潭县生活垃圾收转运、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管理评分标准》、《湘潭县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办法》、《湘潭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服务考核办法》。
(三)所有考核的表格都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
(四)每月汇总结果必须于次月5日之前公布,各部门的考核结果必须于次月3日之前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上交督查室汇总。
(五)每个月应对上个月的扣分路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加倍扣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各市场化服务公司合同期满后,重新竞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被考核公司因服务质量差、养护质量不到位、群众投诉率高、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例如:环卫工人将垃圾扫进下水道或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给政府或城管执法局造成负面影响的、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在上级机关明查暗访中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加重扣分并每次处罚1000~5000元。
(三)年度内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或累计三次排名倒数第一,且分值均在85分以下的公司,由县城管执法局与该公司终止合同。
(四)坚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考核讲评大会,排名倒数第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大会上作说明。
六、考核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开展考核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认真配合考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挠考核活动。
(二)严格考核,加强过程控制。各部门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工作实绩,不得弄虚作假。督查室要注重过程控制,强化平时督查考核,不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纪检监察专干对考核工作要全程进行监督,对违反考核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三)协调配合。考核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作、配合。
七、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有考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