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范围参看图纸、清单及采购方现场指令,工程量按实结算。
2.投标单位必须现场踏勘,完全了解项目需求。
3.施工范围建筑垃圾及废料当日进行清理,及时运离现场,需要继续使用的材料堆放整齐,放置施工警示牌。
4.施工区域好围护,进行扬尘和噪音控制,接受院方或监理的施工时间段安排和临时停工指令,费用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5.在施工过程中,文明安全施工,对采购方或者项目周边住户或者行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协调和承担一切费用。
6、湖州市吴兴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活动基地广告建设项目采购内容:爱山街道社区矫正活动基地、湖东街道社区矫正活动基地、织里镇社区矫正活动基地、朝阳社区矫正活动基地、高新区社区矫正活动基地、埭溪镇社区活动矫正基地六大基地提升布展,内容包括矫正法律知识,矫正纪律,矫正内容,其他法律法规宣传,每个基地要设计布展出每个基地的特色,同时需要部分造型的形式宣传法律法规。
四、设计任务书:
1、设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矫正法律知识,矫正纪律,矫正内容,其他法律法规宣传,每个基地要设计布展出每个基地的特色,同时需要部分造型的形式宣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要符合社区矫正中心基地建设内容,每个基地要各具特色,符合吴兴区司法矫正的形式和要求。设计深度应符合项目施工所需的要求,其中展陈及美工等方面的设计应具体到展陈方式、样式及内容文字表达排版等;设施设备应明确基本参数及功能需求。
2、设计要求
2.1设计定位:
本项目需突显现代、新颖的风格;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主格调明快大方,风格统一,点线面协调,色彩、造型和谐,彰显时代司法创新气息。
3、设计原则:
3.1环保节能原则:设计拟采用各种材料必须健康环保,对应要求的施工工艺也要避免产生环境污染的隐患;尽力降低能源消耗,体现生态思想和节能观念,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2以人为本原则:设计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合理、科学地考虑平面布局与流程,充分满足使用要求。各项设施功能人性化,视觉和谐,使用方便。
3.3协调和谐原则: 本设计应与原场地、气候环境、当地人文等有机融合,充分体现当代美学思想与各种功能的完美协调。装饰风格统一,点、线、面结合,色彩、造型、功能和谐。
3.4节约原则: 设计所用材料、设施设备、器材器具应节约、节能,充分考虑本项目的施工成本和以后的运营成本。
3.5 原创性原则: 设计方案要充分体现原创性和司法特色,不得拷贝和抄袭其他项目, 要求在“新”和“特”上面下功夫。
4、初步功能规划:
爱山街道社区矫正活动基地、湖东街道社区矫正活动基地、织里镇社区矫正活动基地、朝阳社区矫正活动基地、高新区社区矫正活动基地、埭溪镇社区活动矫正基地六大基地提升布展。第一阶段布展:朝阳街道社区矫正中心基地和埭溪镇社区矫正中心基地,第二阶段实施为高新区和湖东街道,第三阶段施工为织里镇和爱山街道。
5、方案内容:
5.1设计说明
包括设计内容和范围、项目基本状况、规模和设计标准、设计理念与整体构思、广告建设的特点及风格、设计依据、设计方法、环保和节能、室内外空间关系的组织和处理、新技术、 新工艺、 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及主要节点设计说明、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6、本项目在设计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在施工过程中需保证施工安全、措施规范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若因设计原因具有安全隐患或因施工原因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作出相应赔偿。
▲四、商务要求:
工期 |
3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 |
质量目标 |
一次性验收合格 |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 |
按成交合同金额的5%计收,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
付款条件 |
合同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 |
注:扶持政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