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本次招标采购内容为瑞安市公安局所需职工疗休养服务服务。
本项目中标单位即为瑞安市公安局职工疗休养服务年度服务单位。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服务采购数量招标人将根据瑞安市实际需要最终确定,最终采购金额及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二)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 采购内容:
1.1 瑞安市公安局职工疗休养服务采购,主要业务包括:招标人的疗休养等活动的组织服务,包括食、宿、行等活动的具体安排,包括市内、省内、省外及指定的省外对口支援地区等的活动安排。
1.2 拟定线路如下:
路线 |
天数和最高限价 |
地点 |
必排景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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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
支援地区 |
7天/7200元 |
新疆阿克苏 |
阿克苏地区住宿一晚 |
6天/5300元 |
四川阿坝 |
阿坝地区住宿一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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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地区 |
5天/2600元 |
江西井冈山 |
井冈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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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600元 |
江苏苏州、无锡 |
拙政园、鼋头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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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600元 |
安徽黄山 |
黄山风景区、宏村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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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四条路线) |
5天/2000元 |
嘉兴 |
南湖红船、乌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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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000元 |
绍兴 |
鲁迅故里、柯岩风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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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000元 |
宁波 |
东钱湖、象山影视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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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000元 |
金华 |
双龙风景区、横店影视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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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域(两条路线) |
5天/2000元 |
洞头、楠溪江、鹿城 |
仙叠岩、竹筏漂流、江心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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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000元 |
苍南、文成、泰顺 |
玉苍山、百丈漈、廊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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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域(两条路线) |
5天/2000元 |
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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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2000元 |
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行程 |
注:以上线路为暂定线路,具体出行方案以成交供应商与招标人协商,获得招标人认可的方案为准。在服务期内,采购人职工可任选相应的线路,如新增线路,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1.3 预算金额:市内、省内费用均为2000元/人,全额使用;省外线路(不含支援线路)2600元/人,全额使用;支援地区线路四川阿坝5300元/人、新疆阿克苏7200元/人,全额使用。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限额提供活动线路规划及实际需要“食、宿、行”消费的费用,包括投标供应商的服务费、各项保险费等)。
2. 服务期限:自第一次出团之日起一年。若服务期限未到,财政预算价已支付完毕,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次财政预算价支付完毕止;若服务期限已到,财政预算价未使用完,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期限完毕止。
3. 服务要求
3.1 疗休养组团人数:原则上每批次支援线路20人起、跨省线路(不含支援线路)24人起、省内及市内线路30人起,不足人数的将由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处理;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要求分批次组织。
3.2 保险:投标供应商报价包含必须为疗休养职工购买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保险,包括旅行社责任险和个人旅游人身意外险,个人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3.3 疗休养时间:除对口支援线路外,均为5天(含在途时间)。组团按采购人计划实施,具体出团及返回时间由供应商提供并获得采购人认可的方案为准。
3.4 住宿:住宿酒店为四星(4钻)及以上商务标间,其中市内线路、阿坝线路住宿酒店应为当地四星标准及以上商务标间(2人),住宿要求不安排一楼,尽可能在同一楼层,不安排窗户朝路边喧闹的房间,含早餐。要求房间干净整洁,各个设施齐全且能正常使用(淋浴房沐浴喷头有手持可以活动的喷头),24小时供应热水。同一线路原则上住在同一家酒店。供应商方案应列出每一线路的酒店名称、具体地点、网评分(以携程APP上网页截图为准,评分达到4.0分及以上,市内线路、阿坝线路酒店如未能在携程APP中搜索到,应提供酒店外观、房间、周围环境等图片),具体成团的酒店以供应商编制并获得招标人认可的方案为准,另外若团队中出现单男单女,个人不补住房差价,由中标供应商安排并承担;个人要求单住房,需要补交个人房差价。
3.5 就餐安排:在正规饭店或农家乐就餐,采用桌餐或自助餐的形式。采用桌餐的以10人一桌为标准,正菜不少于12个(不含冷菜),荤菜不少于6个。入住酒店必须包含早餐,每人每天午餐餐费标准不低于为50元/人,晚餐餐费标准不低于为80元/人。具体供应正餐次数以供应商编制并获得招标人认可的方案为准;
3.6 交通:车程3小时以上的建议优先采用高铁出行方案。采用高铁(或动车组,下同)从瑞安至线路目的地就近的车站,统一在瑞安市公安局门口集合出发,由中标供应商负责人员接送,高铁为二等座。其余线路采用空调旅游车,并根据成团人数预备不同人数团队的适配车型,并应获得招标人认可;团队出发前需提供高铁车票、旅游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抱团出行人按供应商要求提早提供相关身份证信息,以供购买高铁车票。具体出行方案以中标供应商与招标人协商,获得招标人认可的方案为准。
3.7 景点及门票:需列明项目具体线路安排及设计到的主要景区、景点。门票包括大门票和景点内必游的小门票,以及索道(如有)、电瓶车(如有)、游船(如有)等,不参加其他自费景点。方案中列出每个参观景点、计划参观时间。如因出行人员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进入景区的,结算时须退还相应门票价,并安排不参加的职工在宾馆休息。本次疗休养不安排购物点,不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不安排强制付费疗休养项目。
3.8 司机、导游和车辆情况:司机五年内无不良纪录,服务态度好、技术好,确保行程安全。供应商需安排有丰富经验的导游(不少于三年,且具备导游证)全程陪同,每辆车至少安排一名导游。当地优秀资质公司有导游资格的专业导游讲解服务(所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不另行支付)。要求每批旅行社至少安排一名全陪导游,一名地接导游。全程空调车接送,确保一人一座,座位按照人数1:1.2比例配备。要求车况好,两年内车辆,内饰干净,下部有行李箱,车位充足,空调效果好(如需高铁出行,需安排疗休养大巴接送至动车站,并设全陪导游一名)。报价须包含司机、导游及车辆的所有费用。途中的坐船等交通费用以及其他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在方案中需详细列出。
3.9 行程可辐射周边地域,但不得有自费的景点或活动,无商业广告及各类产品推销;
3.10 购物:全程不进购物点;如参团人员确有购物需求的,随团导游需提供便利条件。
3.11 供应商需安排一名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内与采购人的进行对接,负责每批次的人员安排和具体事宜联系,成交后不得随意更换。
3.12 制定应急预案,发放《行程安排表》和《注意事项》。如遇意外突发事件投标供应商要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妥善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与采购人汇报和沟通,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13 合同期间,必须做到有问必答。对健康休养人员反映的情况或投诉,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对发生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将问题解决在旅途中;
3.14 每批每人配发帽子1顶、矿泉水2瓶/天;
3.15 如有会议或培训负责联系落实会议室事宜,会议室提供茶水;
3.16 参加疗休养人员名单和个人信息不得外泄;
3.17 出发时间3日前向采购人提交承载车辆情况;
3.18 出发时间5日前向采购人确认详细行程安排;
3.19 提供测评表样表,每批结束前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表统一交给随行的采购人领队。
3.20 疗休养结束后提供集体照及影集,要求每批次人员每人不少于2张集体照(不小于7寸),一本集体影集交由工会留档,所涉及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
4. 考核及其他要求
4.1 考核方式:每次完成疗养服务回程时,导游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出行职工对本次出行计划、酒店、就餐等情况进行满意度评分并填写《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选项填写不全或赋分不在设定范围的无效),满意度调查结果由导游(或中标供应商代表)和职工代表签字留存并当场宣布,招标人根据满意度平均分确认当次疗休养费用。
4.2 考核标准:当次满意度平均分高于85分(含),支付当次疗休养费用的100%;当次满意度平均分高于75分(含)低于85分,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5%;当次满意度平均分低75分,扣减当次疗休养费用10%。出现2次(含)以上满意度平均分低于60分(含)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4.3 投标供应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以中标通知书上落款日期为准)起十五个日历天内在瑞安市区范围内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由排名次之的中标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在瑞安市注册或已设立有分公司的或已在瑞安市有营业场所(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的投标供应商除外。)
4.4 另外单人门票或团体餐费未消费的费用需补充到全团消费费用。
5. 付款方式
5.1 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中标供应商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供伍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支付招标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如无任何问题,招标人将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供应商。(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无条件保函:即在中标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若中标供应商违约,招标人无需通知中标供应商,即可单方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之日止;③如果由于服务期延误或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起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5.2 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预付本次财政预算价的10%,即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上述预付款按在支付第一批次疗休养费用时先予以扣回,没有抵扣完毕的,则在下一批次支付时予以继续扣回预付款,以此类推,直至抵扣完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精神执行)。
5.3 自服务期限开始计算之日起,中标供应商应在每次疗休养活动结束后,按招标人实际参与疗休养的人数结合满意度考核办法与招标人进行结算,并由招标人书面确认每次的疗休养费用。待招标人书面确认每次疗休养费用之日起五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向甲方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疗休养费用的100%,具体到账时间必须以财政拨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