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1. 此份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书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投标人需在各自的技术和商务优势基础上对本次招标的产品及服务进行投标报价。
2. 每个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内容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 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服务。
4.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5. 供应商产品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产品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报价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按照本采购文件要求。
6.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招标产品的设计、供应、安装、录入、调试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投标产品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7. 在投标之前,投标人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人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投标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 招标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1. 项目概述: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促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建立健全,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7〕36号) 等有关规定,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在瑞安市开展2021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同时采购人将根据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约,续约原则上不超过3年。
2. 预期目的: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矿山开采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升瑞安市矿业管理水平,构筑竞争公平、开采有序、利用合理、管理规范的矿政管理局面。
3.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对象:2021~2023年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矿山。实际结算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矿山数量为准。
4.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时间:总计时间为3年,中标人须对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定的矿山,每年4次,定期进行实地地质测量、核查,并出具一次《矿山储量季报》(每季度一次实地测量、核查的成果报告),每年出具《矿山储量年报》(测量、核查成果的年度报告)。
5.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内容:1、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包括矿山储量动态实地测量、核查,计算矿山开采量、损失量、资源储量增减量、矿山保有资源储量,界桩坐标位置,界桩、底标高埋设、位移及损失情况,越界越层超量开采情况等。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3、《矿山储量季报》(每3个月一次实地测量、核查的成果报告)编制和《矿山储量年报》(测量、核查成果的年度报告)编制,出具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表、矿区地形地质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
6. 实地测量:实地测量比例尺1:500,每座矿山每年测量、核查4次,每次定期实地测量、核查的时间为根据采购人的要求,中标人不得随意提前或延期。
6.1 成果验收:每座矿山每次的实地测量、核查成果《矿山储量季报》和一年一度的《矿山储量年报》,须在下一个月的20日之前,通过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成果评审、验收,并提供合格的成果报告。
6.2 成果汇总提交:每座矿山的《矿山储量季报》、《矿山储量年报》及相关资料,须在下一个月的25日之前完成汇总,完整提交给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技术要求:
7.1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须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定期实地测量、核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实地测量、储量计算、报告编制等工作,规范、准确、科学、合理,监测成果应及时、准确反映矿山资源储量及消耗量、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情况、越界开采情况,明确矿区范围、界桩位置、应设未设或缺失、位移界桩数量、最低开采标高、地面标志设置情况。
7.2 中标人必须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对每道工序均须落实到人,专人负责,并且进行全面的自检,由作业员撰写自检报告;招标人成立检查组,负责对每道工序的检查,不能通过的,应重新检查,通过验收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7.3 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和矿山储量报告编制,按照《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和《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勘查技术要求》等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执行。
8. 售后服务要求:
8.1 本项目成果维护期为一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维护期内,乙方应无偿提供成果维护服务。
8.2 中标人负责免费对项目成果错误进行及时更正。
8.3 中标人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保证在48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
9. 质量保障措施:
9.1 中标人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信誉度高、服务好的技术人员负责瑞安市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采用先进技术方法,规范服务、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瑞安市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以及《矿山储量季报》、《矿山储量年报》的编制等服务。
9.2 中标人要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质量保障制度,确保监测成果质量,对瑞安市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负责。对于监测成果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工作质量差、没有按要求进行实测、勘查程度和精度达不到要求、地质资料和数据造假、储量计算错误等问题的,中标人应负责补测或重测,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招标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建议撤销中标人的相关从业资质;对有关监测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和要求赔偿损失。
9.3 监督检查。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有关科、所(分局)将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瑞安市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工作顺利完成,对此,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
10. 投标报价
10.1 本次招标为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固定综合单价即完成单个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一年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除发生下列因素可调整合同承包价外,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调整任何费用:
10.2 若发生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工程费用增加使投标人直接损失的费用,经鉴定核准,招标人酌情予以一定补偿。但属投标人可以预见、预防,而投标人预防不力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其工期和经济损失均由中标人人承担。
10.3 ▲本项目设有最高限价,单座矿山年度承包价格最高限价为人民币67500.00元整,超过该最高限价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11. 违约责任:
11.1 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并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11.2 中标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定期监测,或没有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监测工作,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格的监测成果报告(《矿山储量季报》和《矿山储量年报》)的,应负责重测、补测,赔偿损失。⑴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合格调查成果的,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单个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一年所需费用的百分之一计算。⑵乙方提供的监测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新调查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并赔偿损失:如果提交的《矿山储量季报》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单个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一年所需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果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单个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一年所需费用的百分之五十计算。⑶因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影响调查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和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3 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有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4 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偿付项目预计总价款20-25%的违约金。
11.5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调查项目与投标时所作的承诺严重不符,甲方有权追究赔偿责任。
11.6 篡改数据、弄虚作假的,将被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