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
2020年12月,国家林草局正式批复新建浙江苍南矾山国家地质公园(林保发〔2020〕117号),这是中央两办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和我省两办印发《浙江省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83号)以来,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背景下,我省首个新建的国家地质公园。
公园位于苍南县矾山、南宋两镇,有储量丰富的明矾矿藏,已探明的约2.4亿吨,占世界的60%、中国的80%,故有“世界矾都”之称。有文字记载的明矾开采史可以追溯到明初,距今已有600多年历史。公园总面积为11.33平方千米,分为矿山园区和鹤顶山地质园区两个独立园区,大岗山、鸡笼山、福德湾、鹤顶山等四个游览区。公园内具有丰富的地质遗迹景观资源,包括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貌景观、水体景观、矿业遗迹等多个类别。同时,地质公园内的矿业遗迹、工业遗产资源丰富,炼矾工艺保存完好,具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目前申遗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地质公园内的福德湾游览区,位于福德湾矿工村,古村依山而建,保留了数百年来采矿、冶矿所形成的矿工民居、采炼遗迹、传统街巷格局等遗存,获得了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6年度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奖等一系列荣誉,也是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矾山矾矿遗址的主体所在。因此福德湾具备有文物和地质遗迹双重属性,业务上分属文物部门和林业部门,如何厘清二者关系,明确分级分类管控措施,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也是下步地质公园建设和矾矿遗址申遗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矾山历史上因矿成镇,镇区就是从福德湾矿工村开始随着采矿炼矾规模逐渐扩大而发展起来的。因此镇矿相连,镇区内大量的炼矾工业遗迹和旧厂房等苏式风格建筑也是工业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矾山镇通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创建省级美丽城镇样板镇,提升了城镇环境、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水平,但也存在着城镇内土地要素缺乏,老旧小区和宿舍楼年代久远、建筑质量和居住环境较差等问题,因此也亟需通过统筹规划,打造好地质公园的入口和旅游集散中心,与地质公园有机相连。
综上,根据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浙江苍南矾山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工作的函》(浙林字函〔2021〕30号)要求以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苍南“两镇一矿”区域发展的谋划,需开展浙江苍南矾山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及“两镇一矿”区域发展研究工作,并有效衔接矾山镇总规、控规、南宋镇总规、控规、矾山镇全域旅游规划、苍南县国土空间规划(在编)、矾山矾矿遗址保护规划(在编)、世界矾都核心区策划(在编)等,为浙江苍南矾山国家地质公园及“两镇一矿”区域发展谋取最大空间。具体规划要求达到国家、省相关技术规程深度要求。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范围:以国家林草局批复的11.33平方公里为范围(林保发〔2020〕117号),包括大岗山、鸡笼山、福德湾、鹤顶山四个游览区。
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内容:依据《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6]83)、《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标准》(国土资厅函〔2013〕345 号印发),包括(1)规划范围与总则,(2)园区、景区、功能区划分,(3)地质遗迹调查与评价,(4)科学解说系统规划,(5)科学研究和科普规划,(6)信息化建设规划,(7)管理体制与人才规划等。
区域发展研究范围:苍南县矾山镇92.06平方公里和南宋镇21.89平方公里的行政区域范围。
区域发展研究内容:“两镇一矿”统筹发展定位、功能分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指引、镇村风貌管控、旅游产业及项目策划、重点景观节点、文化遗产保护等。
三、工作要求
1、安排编制任务;
2、按时向采购人汇报并提交各阶段成果;
3、按采购人的要求和国家、省、市等地方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完成编制任务。
四、进度要求
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并收齐由采购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后,6月底前完成规划方案,特别是明确矾山地质公园的建设发展目标、分区管控要求和开发建设指引,有效衔接并合理纳入《苍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充分征求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乡镇意见的基础上,向县领导汇报,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总规方案;在9月底前完成规划成果送审稿,并上报温州市资规局,国庆节前组织专家评审;在10月底前完成规划成果公示稿并进行社会公示;11月底前根据各级评审和公示意见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规划成果报批稿;规划在12月底前由苍南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五、商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7日内缴纳本项目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提交初稿经甲方确定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0%;评审稿通过专家、部门审查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提交规划成果经苍南县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结清尾款。(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双方协商决定付款比例,具体每笔款项支付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