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
说明:
1、供应商应对投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2、供应商应注意下列内容:
招标文件中带“▲”的条款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的商务、技术或服务要求,供应商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3、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4、供应商应承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和资质文件真实,如出现虚假应标情况,供应商除了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确定赔偿金额。
5、本次服务采购最高限价为1112.4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表 |
|||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 |
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后期技术服务 |
1项 |
一、服务内容 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的后期技术服务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复核、新增水田核定、土壤检测、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工程验收技术服务。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5号); 3、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农业发〔2011〕54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 6、《土地整治项目 第1部分 建设规范》(DB 45/T 1055—2014); 7、《土地整治项目 第2部分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 8、《土地整治项目 第3部分 验收技术规程》(DB 45/T 1057—2014); 9、项目规划图、变更设计、竣工报告、竣工图; 10、经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文件,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的办法、规定等。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工程复核、新增水田核定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的规定及土地整治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区建设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一次性复核(含隐蔽工程)并形成复核报告、图件;报告应反映(含隐蔽工程)所有建设项目工程数量、质量情况,包含项目数量、质量的设计要求和实际的项目数量、质量情况,对存在的项目数量、质量问题予以明确指出或提出建议。 按照《工程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项目区新增水田面积进行测绘并形成报告、图件(复核红线范围、现状调查、新增耕地面积测量)。 2、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土壤检测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提质改造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的规定,根据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的竣工工程量复核清单内容,通过外业取土、土壤检测、查阅相关数据等,并依据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对项目区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形成报告、图件。 根据通过评审的横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要求,对新增的水田的土壤质地、有机质等进行检测,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提供数据支撑。 3、工程验收 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成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8号)、《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14)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提交成果时间及要求: 1、成果规格要求:工程复核图、工程复核报告、土壤检测报告、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报告(纸质版一式五份,如因各级评审需要增加的,按实际需要增加)和竣工验收材料。 2、服务成果要求:工程复核(新增水田面积复核、新增水田核定),工程验收,耕地质检等级评定(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土壤检测)方法及报告应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桂国土资发〔2014〕15号、(桂国土资发〔2011〕28号)、《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1057-2014)、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和《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 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 45/T 1056—2014)等有关要求。 3、成果提交时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并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天内开始进行现场工程复核(新增水田面积复核、新增水田核定),工程验收,耕地质检等级评定(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土壤检测)等工作,报告应在现场复核工作结束或完工后15天内提交正式的工程复核(新增水田面积复核、新增水田核定),工程验收,耕地质检等级评定(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土壤检测)评定报告或按项目进展的情况来提交成果。 ▲五、项目实施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具有土地管理或测绘相关专业职称。 五、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标准和广西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及审批。 |
商务条款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按项目进展的情况来提交成果。 三、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其他要求 ▲1.报价要求:报价包含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服务的价格、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提供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中标单位进场开展工作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采购单位的要求提交成果报告并配合招标采购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后,社会资本投资方按规划设计评审过会后的设计预算单价支付技术服务费至中标金额的50%给乙方;待项目报备入库完成后,社会资本投资方向中标单位支付剩余的技术服务费。最终结算金额以财评后的价格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 128号)内的取费标准计算。付款前中标单位需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社会资本投资方,社会资本投资方收到付款申请和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给中标单位。 3.采购标的验收标准:中标人在项目验收时由采购单位对照招标文件的服务需求全面核对检验,如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及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承诺的,按相关规定做违约处理,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采购单位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