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平乐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社会投资人
二、项目编号:GLZC2020-G2-16002-GXTZ
三、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项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政府令第 116 号)的要求,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6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
121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6 号)文件文件精神,经平乐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平乐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社会投资方。在平乐县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投资合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采购内容:本次招标范围为平乐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人,负责在平乐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土地开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投资开发,面积约 8000 亩,总投资 27000 万元。负责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土地开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源进行投资并负责实施,包括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招投标、依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施工、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并配合采购人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
项目实施实行目标成本包干,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成本
5.5 万元/亩包干;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的投资成本 3.5 万元/亩包干; 土地开垦项目的投资成本 1.8 万元/亩包干,如果能开垦出水田,成本可相应增加至“旱改水”成本。
项号 |
项目内容 |
采购预算金额 (万元) |
1 |
平乐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社会投资人 |
27000 |
3、服务内容:中标人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土地开垦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源进行投资并负责实施,包括项目测量、潜力调查、规划设计与概算编制、招投标、依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施工、竣工材料编制、新增耕地确认材料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工程复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并配合采购人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县级和市级的竣工验收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工作。需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有(包括但不限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入 3000 万元至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管账户,其余资金按项目投资进度需求转入。
4、各标段成果交付期:在签订协议 3 个月内,完成项目地形测量、外业调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材料编制(项目立项、项目规划设计材料编制);本项目分阶段分批次进行,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依据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制定工程实施进度计划,逐步推进项目的实施,完成一个子项目验收确认一个,所有项目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 1 年内完成县级验收确认。
5、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验收。
6、投资风险说明:中标人对项目投资的风险自行承担。
四、建设地点:平乐县
五、资金来源:社会资金。
六、合作事项的收益分配、拨付: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按项目总投资加上投资回报率与中标人结算。投资总额(按规划设计预算经财政评审通过的总价)先由中标人按 100%投资实施, 投资回报率按 15%计算,即结算金额=项目总投资х(1+0.15)。
2、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土地开垦项目:
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采购人按项目总投资加上利润分成与中标人结算。投资总额(按规划设计预算经财政评审通过的总价)先由中标人按 100%投资实施, 利润分配以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的指标数减去自治区、桂林市收储的指标后获得的指标收入加上桂林市收储的指标收入再减去投资总额后获得的指标利润(以下统称“指标利润”)如小于投资总额的,不足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如大于投资总额的,双方按以下方式结算:
指标利润按 6:4 比例进行分配,采购人占指标利润的 60%,中标人占指标利润的 40%,即采购人结算金额=【(“旱改水”指标 15.4 万元/亩、旱地指标
3.8 万元/亩)х(备案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数)+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项目总投资)х0.6】,中标人结算金额=项目总投资+【(“旱改水”指标
15.4 万元/亩、旱地指标 3.8 万元/亩)х(备案指标数-自治区、桂林市收储指标数)+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项目总投资)х0.4】,其中桂林市收储指标收入部分分配在采购人的利润中,由采购人向桂林市收取。
3、以上投资成本及利润的资金来源:由中标人负责落实耕地占补指标需求单位购买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土地开垦指标获得的指标收入。本项目每个子项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完成后 1 个月内,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负责落实耕地占补指标需求单位购买指标,指标购买价格不低于:“旱改水”指标不低于
15.4 万元/亩,土地开垦水田指标价不低于 17.6 万元/亩,土地开垦旱地指标不低于 3.8 万元/亩。
4、如采购人使用增减挂钩指标兑付中标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则由采购人按约定先行支付投资成本和投资回报;如采购人未曾占用指标,则从采购人在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项目、土地开垦项目这两类项目的收益中进行支付。
5、采购人应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并收取竞买价款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两方的投资成本返回及支付利润,中标人将联合出具请款申请,列明各自投资成本和各自应得投资收益、收款账户等信息。
6、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返还投资成本及收益款项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 以中标人各自收到的金额分别向采购人开具等额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