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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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发布 59页 文档编号:202106030000159134 需下载券:10
泰州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用户需求

 

一、项目包段划分

包段序号

包段名称

包段预算(万元)

1

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租用项目(高港区)

70

2

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租用项目(海陵区)

30

3

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租用项目(姜堰区)

35

二、项目需求详情

(一)包段 1

1.项目主要情况、概况:

1.1 项目名称: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社会考场租用项目(高港区)

1.2 项目区域:高港区(含医药高新区)境内;

1.3 本项目预算金额:70 万元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委托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

3.服务详细技术标准和要求:

3.1 项目背景:

为加强全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监督管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39 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以及《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苏公通﹝2016﹞236 号),现对社会化考场租赁服务进行采购,本项目指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单位投资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汽车驾驶人考试场。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一考场”)、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科目二考场”)、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道路(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道路”)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所(以下简称“科目三安全文明考场”)。

3.2 社会化考场建设通用要求

3.2.1★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考试系统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技术标准;

3.2.2★考试系统应当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3.2.3 考试场地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

3.2.4 考试评判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1028-2017)的要求;

3.2.5 考试监管系统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1027-2017)的要求。

3.2.6 建立考试场地、考场设施、考试系统及考试车辆日常检查、维护等运行管理制度,具备完整的工作台账;

3.2.7 配备足够的管理、工作人员,保障考场规范运行。

3.2.8 提供考生清晰完整的考试流程指引、公告公示、交通安全宣传等便利服务的硬件设施;

3.2.9 考场所有权、管理权转移、变更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2.9 在候考区域设置用于考试员讲评的音响设备以及供群众监督的实时音视频播放设备;

3.2.10 具有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设备;

3.2.11 网络光纤接入费用(含交换机等)由投标人承担;

3.2.12 考场产生的电费、水费、网络通讯费、物管费由投标人承担;

3.2.13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系统应当接入全国统一的考试监管系统监管;科目二三考试车型要统一;

3.2.14 考场建筑和设施符合消防建设标准;

3.2.15 配备能够提供电子评判用的电脑和打印机,配备考试服务器及服务器 UPS 备用电源,具备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年的音、视频存储设备,设置门禁系统,配备学员候考等待提示屏,配备档案无纸化电子签名系统及设备;

3.2.16 考试服务器需集中管理,相关光纤租赁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考试系统核心数据库,验收合格后移交采购方管理。如承租期内遇考试相关系统升级和硬件改造,则投标人应及时整改到位并承担相应费用;

3.2.16 机房储存设备须确保能提供考试过程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4 年,考试过程音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 年的储备容量。

3.2.17 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考场出入口、中心控制室和考试区域等重点部位的全覆盖监控。

3.2.18 投入使用前,考试系统及数据库密码、考试业务权限设置、系统参数维护等管理权限应当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不得将上述管理权限交由社会化考场或考试系统生产厂家管理。

3.2.19 投入使用后,社会化考场考试过程文本信息、考试过程音视频信息应当接入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平台并保存备查。

3.3 科目一考场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场

3.3.1 设置签到控制区、服务区、候考区、待考区、考试区、签字区、复核制证区、安全学习区、宣誓区等功能区;配备照明、空调、大屏、音响等设施设备,控制中心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在公共区域设置场地设施分布图、考试方案诱导图、场地运行服务规章公告、相关信息公告设施。

3.3.2 在考场入口外配套设置服务区,供考生后靠前休息使用,服务区配置电子储物柜、自助缴费设备、拍照设备,提供实用周到的便民物品,如急救包、雨伞、饮水机等。

3.3.3 在考场出入口处配备具有人脸识别、二代证读卡、语音播报等功能的智能闸机,且和公安车管专网服务系统连通,实现考生身份、预约信息、收费状态验证;

3.3.4 在考场内设置签到控制区,提供签到吧台,配置签到、控制电脑等设备;

3.3.5 在候考区、待考区配备考生等待休息座椅,配置视频播放、排队叫号等系统和设备;

3.3.6 在签字区配备电子签名、摄像头、电脑等设备;

3.3.7 考试区考台采用无盘工作站模式搭建,数量不少于 60 台,考台式样需经公安车管部门提前确认后才可以确定;应安装摄像头,禁用 USB、光驱、软驱等设备,未开启远程桌面服务,未安装与考试无关的软件;

3.3.8 考试区应封闭式物理隔离,安装信号屏蔽装置,考试区应设置考生和考试员身份认证设备,配备屏蔽和干扰作弊的设备,每个考位面积应大于等于1.5 m2,设置方便残疾人考试的考位;

3.3.9 复核制证区提供专用电脑桌椅,配置电脑、高拍仪、9500 专用打印机等设备;

3.3.10 安全学习区配置视频播放设备用于播放安全学习课件,同时摆放交通安全宣传画,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3.3.11 考试区应设置全场视频监控,能清晰反映每个考生及考位周围情况,具备拾音、回放、录像等功能,满足存储 3 年的时间要求,其他区域按照公安交管综合业务监管要求设置视频监控,并满足存储要求。

3.3.12 各区域面积设置需充分考虑容纳人数的情况,保证满足每天不低于600 人次的考试需求。

3.4 科目二考场

3.4.1 考场面积不小于 120 亩(含小车和大车考场),并需配备供夜间训考的照明设备,有单独的公共卫生间和公共停车区(公共停车位不少于 50 个),监控中心大于等于 50 平方米,考生候考室大于等于 200 平方米,考生候考区域建筑和设施符合消防建设标准;

3.4.2 科目二考场年考试能力不低于 6 万人次,依据《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7)的计算标准;考试场地需要实现封闭式管理,考试场地与培训场地严格分离,即实现 A、B 场管理。

3.4.3 科目二考场满足 A1A2A3B1B2C1C2C5 等车型考试,考试项目配置齐全,设置合理。

3.4.4 科目二考试车辆配置需满足考试需求,其中 A1A2B1 分别不得少于 1辆,B2 不得少于 8 辆,C1 不得少于 18 辆,C2 不得少于 4 辆,C5 不得少于 1 辆;所有车辆均为自有并能提供发票或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3.4.5 考场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经公安部认证备案的考试设备生产厂家的考试设备,采用卫星差分评判,考试系统符合接入公安考试监管、监督、流程管理等接口规范,至少在考场配备考试设备供应商系统、设备维保技术员 1 名(需经该供应商认证,工资由投标人承担),确保考试正常高效运作;

3.4.6 考试车辆必须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考试车辆必须合法注册登记,喷涂、安装全省统一的考试车辆标志、灯箱;

3.4.7 考试车辆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等商业保险,其保险额度应当符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考场租赁使用合同的要求,考试车辆的保险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人考试以外的用途。

3.4.8 具有公布考试项目、评判标准、收费标准、场地布局示意图、车辆运行示意图、考试员和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的公示板;

3.4.9 考场及停车场标线每季度根据采购方要求施划,标志损坏根据采购方要求及时修复,确保标志标线清晰完整,施划及修复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4.10 考试相关系统搭建、互联及业务监督工作由投标人负责,采购方在此过程中积极配合,建设成功后由采购方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4.11 场地内其它与考试相关的建设项目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2017 的标准建设,所需的硬件和系统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科目三考场

3.5.1 科目三候考室大于等于 250 平方米,配备照明、空调、大屏、音响、座椅等设备,考试员办公室符合规定标准,有单独的公共卫生间和公共停车场地,学员候考区建筑和设施符合消防建设标准;

3.5.2 科目三考试车辆配置需满足考试需求,其中 A1A2B1 分别不得少于 1辆,B2 不得少于 2 辆,C1 不得少于 12 辆,C2 不得少于 3 辆,C5 不得少于 1 辆;所有车辆均为自有并能提供发票或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3.5.3 考试车辆必须符合公安部规定要求,考试车辆必须合法注册登记,喷涂、安装全省统一的考试车辆标志、灯箱;

3.5.4 考试车辆应当购买第三者责任等商业保险,其保险额度应当符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考场租赁使用合同的要求,考试车辆的保险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考试车辆不得用于驾驶人考试以外的用途。

3.5.5 投标人负责维护科目三考试路线的设施、标志、标线,对损坏部分根据采购方要求及时修复,确保标志标线清晰完整,施划及修复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5.6 投标人负责候考区域内考试标志、公告牌的制作、更新,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5.7 至少在考场配备考试设备供应商系统、设备维保技术员 1 名(需经该供应商认证,工资由投标人承担),确保考试正常高效运作;

3.6 投标人还应为采购方提供下列服务,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6.1 对考场物业管理、卫生保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a) 保洁人员必须对就侯考厅内实行每天不间断打扫,随时保持清洁,公共场所的卫生,特别是卫生间要做到无水迹、无异味、无杂物,确保考场清洁明亮干净舒适;

b) 做好场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每天定期打扫,按需要定期喷洒消毒剂、灭蚊蝇、灭鼠等;

c) 做好垃圾清运,确保考场内垃圾日产日清;

d) 考场需配备供考务人员办公及休息的区域,不少于 3 间且每间不得少于20 平方米;

e) 根据要求尽力提供其它临时性相关服务。

3.7.2 对安全保卫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a) 大门口值班室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坚持大楼及场地 24 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等,确保安全;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本单位每天值班人员的通知及登记工作,做好所有单位和人员日常的信件、报刊和邮件品的登记、收发工作。采取物理隔离的方法对考场进行封闭管理,达到在考场外看不到考场内车辆运行的效果;

b) 对重点部位做到重点防范,保证安全运转,防止盗窃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消防、治安、天气、地震等方面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并拨打“119”或“110”并及时报告采购人,按照要求妥善处理;熟悉辖区派出所的联系电话;

c) 加强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指挥、疏导办事群众、驾校及训考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做到排放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非工作时间,外来及训考车辆一律不得停入本单位区域内。

d) 安排专人负责考场内部及周边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保障考场内的网络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及防灾害事故等工作,协助维护正常考试秩序;

e) 协助维护考试发车秩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f) 根据要求尽力提供其它临时性相关服务。

3.7.3 对工程设备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a) 负责考场内所有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对公用部位管理,公用设施、设备按技术要求进行定期的维护、修理和保养。

b)供水排污系统管理。包括给水泵、储水池箱、大便器、小便器、洗脸盆、给排水管道及一切附属设施。对供水系统管路、水泵、水箱、阀门进行日常工作维护和定期检修,定期对排污管进行清通及清除污垢,保持水箱、水池清洁卫生防止二次污染,定期进行水箱消毒,发现阀门漏水、水龙头关不住的情况应及时修理;配备专人对排污水、雨水管道和检查井、化粪池等排水、排污系统的管理,定期定时巡视,排除各种因素造成的管道堵塞,以达到排污、排雨两畅通;

c)日常用电的管理。包括电缆桥架内的各类电缆、电线、配电房内的高、低压变电、配电柜等,用电设施如水泵、电机、排风扇等及大楼内配电箱开关、照明灯具、监控系统等(不含配电房的高低压变电、配电柜的维保)。电工必须熟悉各种用电设备的位置、线路的走向,随时检查电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证考场内计算机电源、照明灯具、电水炉等用电设备始终正常安全运转;保证计算机信息通道及电话线路畅通;做好配电房、变压器等重点设备的维护保养,使之一直处于安全运转状态,每天 24 小时值班,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设法处理或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d)消防系统的管理。做好消防设备的防护工作,每天 24 小时值班,及时巡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确保消防系统设备安全运行。

3.7.4 对考试车辆及考试设备的要求:

a)考场硬件设施在合同期内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投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2 小时内到达采购方现场并免费进行维护。

b)投标人提供的考试设备在合同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人为损坏除外),投标人应负责免费修理,更换;投标人提供的考试车辆维修保养在合同期内由投标人负责,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在车辆维修期间,投标人需另提供符合要求的考试车,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b)合同期内考试车辆加油、维修、保养、改造等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3.7.5 对考场管理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要求:

a)投标人需根据考场运行需要提供必要的考场管理及辅助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设置要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b)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和考核,相应工资报酬由投标人支付;

c)工作人员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存在从事与工作职责不符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情形,对违反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的,公安机关有权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退回,由投标人重新安排人员替代。

3.8★承诺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 10 日内响应建设及技术要求,并能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第三方检查评估机构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能在 5日内及时按规范整改完成。如在规定时间内,因场地硬件及相关配套等不达标且不能通过第三方检查机构检查的视同违约,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相关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有权向其追偿。

3.9 责任与义务

3.9.1 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社会化考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9.2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化考场的日常管理;

3.9.3 考试前后,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要求对考场及考试设施、考试系统进行检查;

3.9.4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社会化考场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规范驾驶人考试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

3.9.5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和落实社会化考场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机制,定期对社会化考场管理服务、运维保障、考生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3.9.6 社会化考场应当做好考场、考试设施、考试系统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运行正常。同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考场秩序管理、硬件设备维护等辅助性管理工作。

3.9.7 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暂停考试业务,提出整改要求,经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内存在作弊现象的;

(2)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

(3)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4)将考试系统或考试车辆用于考试以外用途的;

(5)以承诺包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考场软硬件设施等进行升级维护的;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对拒不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停止使用该考场组织考试。

3.9.8 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停止使用该考场组织考试并提请相关部门纳入单位征信记录,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报设立社会化考场的;

(2)组织、协助考试作弊的;

(3)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4)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考生索取财物的;

(5)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4.合同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的价款以人民币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由采购人按下述约定期限、凭中标人提供的租赁服务发票,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中标供应商指定账户支付当期租赁费用。

4.2 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订合同,乙方考场正式启用后,每季度前 10 日甲方根据考核情况支付乙方上一季度租赁费用。

4.3 在合约履行中,中标供应商可接受采购人委托,提供其他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另行约定,双方按其约定执行。

5.考核要求

5.1 因中标人场地、设备、人员原因导致考试终止的,未在两天内恢复考试的,每延迟一天扣除当年服务费的 1%;

5.2 中标人具有违反 3.9.7 要求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每有一个扣当年服务费 1%-3%;

5.3 因考场服务差,被人投诉的,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每有一个扣当年服务费的 0.5%-1%;

5.4 中标人具有不按合同履行服务的情形的,每有一次扣当年服务费的 5%,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整改;

5.5 中标人具有违反《江苏省汽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市公安机关其他相关社会化考场管理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5.6 其他未尽事宜在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与中标人会商后制定相应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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