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供应商最后报价给予10%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不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本项目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执行相应政府采购政策。
2、投标人应对投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业主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3、本表中的品牌规格型号仅起参考作用,投标人可选用等于或优于的其他品牌规格型号替代。服务需求表中的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投标无效。
4、本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项目基本情况:兴安县社会福利中心按照民政部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兴建,共三栋,底层占地面积789.16㎡(1#楼342.33㎡、2#楼283.33㎡、3#楼172.5㎡),总建筑面积2222㎡(1#楼1027㎡、2#楼850㎡、3#楼345㎡),床位数90张,院区面积2518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00万元。该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已于2012年竣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9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我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拟将政府投资兴建的兴安县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特制定兴安县社会福利中心公建民营运营方案。
一、实施方案要求: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运营的模式。
(一)确保公益性,发挥社会服务,确保养老用途不改变,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二)根据政府兜底保障的需要,运营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安排不低于机构总床位数(90张) 20%(18张)的床位,接纳经甲方(采购人)审核同意的城乡特困人员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内的失能、半失能和高龄的社会老年人,比例如需调整须经双方协商。运营方接受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方式协议确定。对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运营方必须确保其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对象生活费或挪作它用。接受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运营方不得以养护院设施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四)运营方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护院的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方不得出租、出借、处理养护院的设施资产,不得将养护院设施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五)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不得以兴安县民政局的名义运营。
(六)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退出的,需提前 6 个月向兴安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兴安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有关手续,保证金不退。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终止 3 个月前,运营方要向兴安县民政局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老年人已得到妥善的安置后方能实施。合同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七)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续签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6 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的招标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八)兴安县民政局和兴安县卫生健康局按各职自职责定期对养老设施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九)运营方须依照本合同及财政相关规定,按要求及时足额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
(十)运营方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由采购人审核确定。
(十一)本方案所称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是指:特困供养对象中失能的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生活困难失能的老年人。
二、兴安县民政局(以下称产权管理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方(以下简称运营方)。投标人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否则兴安县民政局有权取消其运营资格。
三、产权管理方与运营方(即本项目中标单位)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应明确运营期限、运营管理费及支付方式、产权管理方和运营方的权利、义务、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
(一)运营期限
1.运营期:十五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后十五年。(备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为装修期,不计算在十五年的运营期内)
2.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退出的,需提前 6 个月向兴安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兴安县民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有关手续,项目保证金不退。
3.合同期满,双方应在合同终止 3 个月前,运营方要向兴安县民政局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老年人已得到妥善的安置后方能实施。合同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4.优先续约权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映好且有意续签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6 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的招标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
(二)养老设施使用费及方式
1.合同签订的同时运营方(中标人)须向产权管理方缴纳人民币 10 万元的项目保证金,项目保证金待运营期届满后予以退还(不计息),运营方投资购买的所有设备由运营方自行处置;
2.第 6 年运营方需按8万元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前三年免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免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同期内运营方不得解除合同,如运营方中止合同,须按每年8万元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且项目保证金不退;第四、第五年每年减免 4 万元养老设施使用费,按每年4万元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从第六年开始,每年按8 万元上交养老设施使用费,之后每年租金在原有基础上再递增 10%,即:第一年至第三年人民币0万元,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人民币4万元,第六年人民币8万元,第七年人民币8.8万元,第八年人民币9.68万元,第九年人民币10.648万元,第十年人民币11.7128万元,第十一年人民币12.8841万元,第十二年人民币14.1725万元,第十三年人民币15.5898万元,第十四年人民币17.1488万元,第十五年人民币18.8637万元,合计人民币135.4997万元(说明:合同金额按中标人中标的金额计算)。
3.付款期限:养老设施使用费按年支付,运营方须在每年的 1 月 20 日前交付当年的养老设施使用费,否则视为违约处理。
说明: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采购范围内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投标人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采购预算价格基础上按系数报价,最终养老设施使用费(投标报价金额)=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预算金额*投标人投标系数。
4.投标人必须承诺对全县特困供养机构实施“1+N”管理模式,具体工作由双方协商再定。(投标人在服务承诺方案中明确体现,否则投标无效)
备注:政策资金支持:在运营期间,运营方享受各级政府针对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兴安县民政局应积极支持和帮助运营方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和资金补助。
(三)产权管理方的权利、义务
1.兴安县民政局和兴安县卫生健康局按各职自职责定期对养老设施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2.监督运营方的职责,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3.产权管理方负责完善环保、消防设施配套及相关手续,协助运营方办理一级脑康复专科医疗机构相关手续。
(四)运营方的权利、义务
1.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不得以产权管理方名义运营。
2.运营方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维修,不得擅自改变原房屋的主体结构,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方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设施等资产,不得将养老设施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对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运营方必须确保其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它用。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在有收费许可的情况下)。
4.建立健全《养老院管理服务公约》、《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保卫制度》、《会议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卫生保洁制度》、《经济与财务制度》、《供养人员分级护理制度》、《院 民公约》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养老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责任,落实到人。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的护理员培训等,持证上岗。
5.建立阅览室、脑康复科、精神科、中医科、理疗科、检验科、B超、心电图、脑波治疗、X光检验室、康复理疗室、活动室、老年人能力评估室、医务室(或医疗康复中心),配套能力评估、康复 器具,开展康复治疗服务等,建立入住对象个人基本信息档案和健康信息档案。基础设施建设由运营方负责投入资金建设(投入资金暂无估算),运营一年后,可申报公建民营建设补贴,上级下拨的补贴资金归运营方所有,建成的 设施设备必须按等值原则将设施设备划入政府固定资产。
6.运营方今后如发展“医养结合”养老产业,所需的设施设备由运营方负责投入,资产属运营方。
7.合同期间,经产权管理方同意,运营方可对养老机构进行改善或增设不动资产;运营期满后,运营方进行改善或增设的不动资产,无偿归产权管理方所有。
8.依法管好、用好产权管理方为养老服务中心筹集的物资和善款。
9.运营方须将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广西养老机构信息系统管理,须按上级民政部门要求,配合产权管理方开展的创建活动和试点建设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和试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五)安全责任和违约责任
1.明确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职责:运营方是养老服务中心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为直接责任人;产权管理方与运营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具体抓好养老服务中心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运营方聘请管理人员,监督落实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制。
2.遵守《养老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0〕第 37 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院规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增强法治观念。
3.切实履行职责:与入住对象及其家属签订《养老院入住协议书》;督促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自脱、离岗;未经同意,入住老人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严格履行出入登记手续,以防老人走失;随时掌握老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调解入住老人之间的矛盾,杜绝意外事件发生。
4.加强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入住老人的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查找各类安全事故隐患,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用电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在室内外堆放柴火、烟花爆竹、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灯头,对损害的线路及时修复,避免意外事故发生;严禁在室内吸烟和擅自用火用电取暖。
5.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无意外伤害,无非正常死亡,无老人走失,无重大火灾和房屋倒塌等事件发生;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妥善处置,并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6.重点关注入住老人衣食起居和身体状况,严禁食用霉变、过期食品,确保饮食饮水卫生无污染,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
7.坚持 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做到安全隐患排查到位、点名查房到位、夜间巡查到位、设施设备检查到位、应急处置及时到位,防患于未然。
8.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因运营方领导不重视、防范措施不力、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养老院安 全管理服务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产权管理方帮助运营方协调卫健、环卫、消防、医保办理相关证照。
10.运营方所缴纳的项目保证金,待运营期届满后予以退还(不计息);如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产权管理方有权终止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
(1)中标/成交后有转让、转包行为的;
(2)管理不善中途退出运营的;
(3)连续一年内有入住对象或家属对服务质量、安全等问题投诉三起以上(含三起),经调查属实的;
(4)运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