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0-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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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160000161211 发布时间:2021-06-16 文档页数:69页 所需下载券:10
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0-2035年)

采购需求

(本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磋商文件为准)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按时提交初步成果后支付合同款的30%,通过市林园局、市自规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后支付至合同款的60%,提交最终成果稿后支付至合同款的90%,审计后付清尾款。

2

服务地点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210个日历日完成。

4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项目概况

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功能的基本构成。在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背景下,绿地系统规划作为重要的专项规划之一,对于塑造美丽国土空间、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指导城市绿地建设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支撑合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保障规划顺利批复,同时抓住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窗口期,深化细化城市绿地布局,框定绿地空间,特编制《合肥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20-2035年)》编制。

三、服务需求

(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市域范围,即合肥市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总面积约11445平方公里。

第二个层次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区及店埠镇、撮镇镇、桥头集镇、上派镇、桃花镇、紫蓬镇、花岗镇、双墩镇、岗集镇,总面积约2761平方公里。

(二)规划期限

与合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期限为2020——2035年,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规划目标

近期:明确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主要规划指标,制定公园绿地等建设计划详单,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举办第十四届中国(合肥)国际园林博览会、申报国际湿地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中期:建设国内一流生态园林城市,形成布局合理、体系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远期:打造全球生态宜居城市,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促进城市持续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 规划主要内容

1、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生态视角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布局高品质绿色空间体系。

2、市域绿色生态空间统筹

分析生态安全格局,识别绿色生态空间管控要素,统筹协调安排绿色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布局,构建“基质—斑块—廊道”的生态网络体系,划定生态控制线,分级分类明确绿色生态空间管控原则和目标。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构建“南湖北岭、多片多廊”的市域生态系统格局。

3、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依托自然山水和人文景观,分级配置、均衡布局公园体系,加快构筑区域绿地、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组成的城市绿地体系。优化和完善城市空间格局,妥善协调好绿地与各类非建设用地之间的关系,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结构。

4、绿地分类规划

按照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分类确定各类型绿地的布局选址及控制指标。

5、城市绿线规划

划定城市公园绿地以及重要的城市防护绿地的绿线,以图则形式进行边界管控,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绿线划定涉及的地形图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

6、专项规划

开展树种规划、绿地景观风貌规划、绿地防灾避险规划等专项规划。

(五) 编制成果 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 51346-2019)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六) 配合市林园局、市自规局完成其他专项内容。

四、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总价。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应有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经营成本等风险因素,采购人后期不再另行追加费用。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进行中期汇报评审时需要提供汇报提纲及成果简本若干套。

2、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项目编制的汇报。

3、各次成果初审会、专家评审会涉及的专家名单、人数、会议时间、地点等均应事先得到采购人认可。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果初审、专家评审(含专家评审费、交通费、餐费、场地费、住宿费等)及上报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项目成交供应商负责。

5、编制方案署名权归编制单位所有,版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权在编制方案审定后公开展示编制方案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他形式介绍、展示、评价本项目的编制方案成果。

6、针对本项目编制的规划保护实施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方案的成果。

7、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

(2)提交的成果方案、图纸和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3)未经与采购人协商并同意,逾期上报编制规划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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