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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市内涝风险普查项目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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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8300000174639 发布时间:2021-08-30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瑞安市城市内涝风险普查项目服务采购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一、 总则

1.1 此份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是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报价。

1.2 每个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本次采购的产品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如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

1.3 本次采购设一个标段,磋商供应商须对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而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报价,否则投标将被拒绝,谢绝联合投标。

1.4 现场踏勘:各磋商供应商于磋商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以获取本次磋商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人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1.5 在报价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采购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1.6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二、 项目概况

城市内涝灾害普查是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一部分,通过组织开展城市内涝历史再请、内涝风险隐患点和应急救援队伍准备调查,全面获取2010-2020年近十年我省城市历史涝点信息、内涝隐患点分布情况,建立省级内涝风险调查数据库。充分基于已有工作基础,形成全省内涝风险区划图,为省、市、县各级政府有效开展内涝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1号)、《温州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和《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的通知瑞灾险普办〔2021〕2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相关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工作瑞安市第一次全国城市内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

三、 主要工作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

2.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

3.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查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4号);

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

5. 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灾险普办〔2020〕1号);

6. 温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的通知(温灾险普办〔2020〕2号)。

7. 关于印发《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的通知瑞灾险普办〔2021〕2 号

四、 项目内容及要求: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瑞安市城市内涝风险普查工作,工作任务主要包括调查并评估瑞安市市主城区城市近十年历史涝点,城市洼地、下穿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等内涝隐患点,救援队伍与救援物资及装备情况,并绘制瑞安市内涝风险区划图,编制瑞安市内涝风险普查、评估报告普查数据整理汇集、普查工作宣传、培训、报告总结及上级针对这次普查所有已明确或后续增加的一切工作内容,遵循“在地统计”的原则,调查对象包括瑞安市辖区内相关技术标准(详见普查范围)规定的所有对象,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工作:

(一) 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梳理,实施方案编制及相关文件材料起草。其中,实施方案编制主要包括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编制符合瑞安市实际的《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城市内涝风险专篇)》工作。

(二) 工作普查范围

本次城市内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划调查的空间基本单元为瑞安市中心城区、城镇建成区:

1、 近十年历史涝点调查、城市洼地分析范围为瑞安市中心城区:安阳街道、东山街道(经开区)、玉海街道、锦湖街道、南滨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潘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滨海新区、塘下镇。

2、 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调查范围为瑞安市城镇建成区,详细资料由采购人中标后提供给成交供应商。

3、 下穿立交、救援队伍与救援物资及装备调查范围为市域。

(三) 城市内涝灾害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

(1)历史灾情

收集近十年历次城市内涝发生时的发生时间、降雨情况、淹没情况、内涝成因和受灾情况等历史灾情信息。

(2)内涝隐患点调查

根据《城镇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1109)所述,内涝隐患点主要包括地下空间、下沉空间、低洼区域等。分析易发生内涝的城市洼地分布,收集下穿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等相关信息。

(3)救援队伍与救援物资及装备

对现有内涝灾害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救援装备的数量、位置、管理情况等,开展全面调查,并绘制省级内涝风险区划图。

(四) 内涝风险普查

首先组织好专业普查队伍,统筹好相关普查任务。同步收集近十年历次城市内涝发生时的发生时间、降雨情况、淹没情况、内涝成因和受灾情况等历史灾情信息;分析易发生内涝的城市洼地分布,收集下穿立交、建筑物地下空间出入口等隐患点相关信息;收集现有内涝灾害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救援装备的数量、位置、管理情况等。

(五) 城市内涝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

针对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影响社会运行的城市内涝隐患点,评估受内涝影响的人口、经济产

值、居民建筑、基础设施等主要承灾体脆弱性。根据城市内涝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及积水时间等因素,开展城市内涝防治区划,划定城市内涝灾害重点防治区域,编制瑞安市内涝灾害防治区划方案。

(1)评估标准

内涝风险等级宜根据城镇积水时间、积水深度、地表径流流速和积水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内涝风险等级划分为内涝高风险区、内涝中风险区和内涝低风险区,划分标准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图1. 表1 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防涝风险等级

划分标准

重要程度

积水时间(h)

积水深度(cm)

内涝高风险区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

h>50(25)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住宅小区底层住户进水,工商业建筑物的一楼进水

内涝中风险区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

t>0.5

30(15)<h≤50(25)

中心城区

t>1.0

非中心城区

t>1.5

内涝低风险区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

t>0.5

15(8)<h≤30(15)

中心城区

t>1.0

非中心城区

t>1.5

(2)评估方法

根据《城镇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1109),城镇内涝风险评估应采用数学模型法。基础资料不完善的城镇,可采用指标体系法或历史灾情法等进行内涝风险评估。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宜建立降雨模型、地表产汇流模型、管渠模型及河道模型,并进行模型耦合计算。

采用指标体系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城镇应因地制宜的建立多级指标体系,并采用专家咨询打分法确定指标权重及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

采用历史灾情法进行内涝风险评估时,城镇应根据可收集到的历史灾情信息,因地制宜地确定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进行内涝风险分析。历史灾情法内涝风险评估结果可用于校核数学模型法中的现状内涝风险评估结果。

(3)风险区划

综合气象灾害、洪水淹没、地面高程、排水能力以及人口、经济、社会等多因素互耦合分析,依据内涝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确定不同区域的内涝风险水平,给出内涝风险分级结果和分布,编制内涝风险图区划图。

(4) 汇交成果

完成普查范围内内涝普查成果文件、数据库成果和其他资料,主要包含成果文件、现场调查照片及其他附件的数据汇交。

内涝风险普查:

(1)数据成果:瑞安市内涝风险调查数据库;

(2)图件成果:瑞安市内涝风险点分布图(包含历史涝点、隐患点、应急救援队伍与物资准备分布图等);

(3)文字报告成果:瑞安市内涝风险调查报告、评估报告。

内涝风险区划

(1)数据成果:瑞安市内涝风险区划成果数据。

(2)图件成果:瑞安市内涝风险区划图。

(六) 普查工作宣传

实施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开拓宣传渠道,通过在瑞安市范围内对风险普查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增强自然灾害认识,进一步强化防灾减灾救灾意识。通过宣传,加强瑞安市政府和各部门对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视,提高各部门参与风险普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风险普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促进社会各界对风险普查工作的配合与参与,保证风险普查成果真实、全面、准确、可靠。

(七) 普查工作培训

根据培训对象的职责分工或针对普查具体工作要求,可采用总体培训、业务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瑞安市城市内涝风险普查培训工作,具体按照采购人实际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完成培训工作。

(八) 成果核验

根据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房屋建筑、市政土建设施与城市内涝风险专篇)要求,做好对采集数据的随采随检工作,上报前对数据进行100%梳理和核查;首先采用软件和人工质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填报单位上报数据进行全面质检,并根据要求对项目数据成果进行质量控制,达到合格及以上水平,并通过省、市的质量评定要求。并对核查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直至符合规范要求并通过质核。

成果通过核查后,成交供应商将采集相关数据与影像等资料上传至指定平台(通过平台审核)。

(九) 总结报告

根据普查工作进度情况,定期编制进度报告和各类工作情况汇报,根据最终普查成果,编制《瑞安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城市内涝风险部分)工作总结报告》,具体按照采购人实际需要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的编制。包含但不局限于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质量审核总结、普查台账整理等内容。

(十) 工期要求:

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完成所有工作

(十一) 成果要求:

瑞安市内涝风险调查报告及评估报告10份(含调查报告、评估方案文本);电子文件1份。

五、 其他要求

1、具体普查工作内容如有变化或增加,以省普查办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新增风险普查工作如在本项目上述工作内容范围之内的,新增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采购人不予另行追加经费。省普查办按照国家正式普查目录有需要增加超出上述普查内容的,按规定程序另行协商增加。

2、本项目工作涉及实地野外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磋商供应商制定周密作业安全方案;在服务承包期内,成交供应商所有人员发生的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全权负责。

3、磋商供应商需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针对本项目的组织计划和各项工作实施方案。

4、成交供应商应对项目中涉及的档案、数据严格落实保密与安全措施。

5、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服务工作,并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

6、成交供应商负责免费对项目成果错误内容进行及时更正。

7、成交供应商能提供快速的后续服务响应,保证在2小时内到达服务现场。

8、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普查要求和招投标文件、合同要求,如有不符,其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9、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安排,提供详细项目负责人及服务团队人员名单资料至采购人处备案,包括姓名、年龄、职称、身份证号,资料需盖单位公章。所提供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在履行合同中如检查实际服务人员与磋商响应文件中人员或备案表中人员资料不一致,每发现一人次扣除5000元,超过3次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如需更换人员请事先重新提交备案表并先经采购人同意。

六、 投标报价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磋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员工资、奖金、各种加班费、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安全、所需设备费、管理费用、税费、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计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磋商供应商应从特点,市场行情及自身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确定服务费最终报价。

2.本项目实行报价一次性包干制,即投标报价一旦确定后,不论内容是否发生变更,均不再增减费用,因此磋商供应商需充分考虑采购内容及其他风险因素。

七、 付款方式

1、 签订合同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

2、 完成初步成果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50%;

2、完成所有工作后15天内结清余额。

4、成交供应商须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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