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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暨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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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9140000178764 发布时间:2021-09-14 文档页数:52页 所需下载券:10
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暨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1、 概述

1、此份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书是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招标服务进行投标报价。

2、各磋商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

3、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招标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4、在报价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采购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5、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6、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7、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8、本项目执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2、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项目简介

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党中央赋予浙江新的光荣使命,也是浙江打造“重要窗口”政治使命。温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先行区,经济蕴藏活力、百姓葆有财富、民生福祉持续向好、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具备打造共同富裕市域样板的基础和优势;但对照共同富裕的目标和要求,还存在经济发展质效相对滞后、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依然明显、优质公共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等短板弱项。作为曾经先富起来的温州,必须抢抓机遇、厚植优势,扛起历史使命、跨越历史关口,率先建立先富带后富、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率先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扬长补短走好共同富裕新路子,推动温州发展更平衡、更充分、更全面。

为全面提升城市综合能级和竞争力,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提出的“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统筹发展电子政务、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战略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借助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提供智力支撑,总结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现状、成果、经验、问题,明确“十四五”时期瑞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范围、应用方向、公共支撑能力、实施步骤、实施保障等,为未来五年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引,瑞安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综合能级和竞争力,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拟开展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暨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的编制工作

2、服务内容及要求

2.1服务内容

1.智慧城市发展的调研与分析。项目将展开详细调研和分析研究,了解智慧城市前沿发展趋势,结合浙江省智慧城市发展部署要求,为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2.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现状调研与分析。项目将摸清瑞安市智慧城市发展现状,总结分析成效与不足,科学评价目前的发展水平,提出解决建议措施,为瑞安市制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提供依据。

3.科学分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现状问题,设计新型智慧城市发展的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为提升瑞安市县域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可靠的规划保障和科学的政策指引。

4.设计2022-2023年各项重点任务的合理安排和部署,提出各专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设计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任务分工,明晰具体的时间安排要求,以及每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和配合的市直各部门,形成可量化、可考核的任务清单;设计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2.2服务要求

2.2.1交付成果要求

本咨询项目的主要交付成果如下:

1、《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

2、《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

2.2.2管理服务要求

2.2.2.1项目进度要求

采购人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有较高的要求。投标人须对项目的进度进行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本咨询项目的总工期是100天,具体要求如下:

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调研工作,编制完成调研报告;

在合同签订后50天内完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和《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初稿,征求各部门意见,编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合同签订后90天内完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和《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再次征求意见稿,经再次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后,修改形成最终版;

在合同签订后100天内报瑞安市人民政府审签、正式发文。

2.2.2.2组织实施要求

投标人需严格按照服务方式和服务人员要求,梳理分析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结合本项目实际,提出项目组织实施措施,制定组织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 搭建项目组织架构,组建咨询服务团队。

2. 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本项目的实施阶段目标。

3. 根据实施过程阶段,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具体实施计划。

2.2.2.3质量保证要求

为了保证本咨询服务项目能按时高质地顺利完成,规避项目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程度,投标人应提供质量保证措施:

1. 建立强有力的项目领导小组和咨询实施小组,是确保本项目服务内容质量和成功实施的关键措施。

2.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计划。

3. 确保调研、规划过程中所获得信息的正确性与全面性。

4. 重视项目过程中的沟通、汇报和信息交互,特别是采购人高层领导参与的沟通汇报会议等。

5. 强化成果评审、论证工作。中标人应对项目各实施阶段产生的成果严格进行内部评审,严把各阶段质量关,从而确保咨询服务过程中交付成果的质量。

2.2.2.4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成交供应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2.投标人须承诺所提供的本次投标涉及的所有证明材料为真实有效(本次投标涉及的所有证明材料以证明材料颁发时间起至本次项目预公告发布之日止为准),评标过程中若发现虚假材料的,按废标处理,若在中标后发现其提供虚假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其提供虚假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评标过程中无论是否有对原件进行核实,投标人都必须对其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3.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他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2.3工作安排

2.3.1资料收集及现场调研

本阶段要求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驻场,收集整理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资料,对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现状展开深入调研。

2.3.2现状分析

全面梳理资料收集及调研结果,结合“十三五”期间相关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完成情况,分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现状,总结分析成功经验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与今后两年具体工作计划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2.3.3规划编制

结合前期调研及重大问题分析结论,提出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主要理念、愿景目标、建设内容、重点任务、保障体系等,编制形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初稿

在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编制基础上,明确重点领域今后两年的具体工作计划,对重点领域内各项任务进行合理分类,明确工作专题、任务清单、责任分工、时间计划。编制形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初稿。

2.3.4专家评审与征求意见

组织专家组对规划初稿进行评审,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向全市各级各部门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征集的意见对文本进一步修改,并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对接,直至形成论证报批稿。

3、 商务条款

1、投标报价:

1.1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磋商报价包含成果编制费用、各阶段文稿资料费、交通食宿费、专家咨询费、成果制作费、利润、税费、评审费用、材料收集费用、其它相关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供应商应结合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及供应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竞争能力,在不高于预算价的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

1.2、磋商供应商认为完成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报价,凡未列入的,将被认为均已包含在总报价中。

2、付款方式:

2.1履约担保:成交供应商须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向采购人提供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2.2付款方式:在签订合同后的30天内,采购人支付30%的合同价款,完成《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十四五”规划》和《瑞安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2-2023年具体工作计划》并通过专家评审并提交最终稿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经报瑞安市政府同意批复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等额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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