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长宁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重点项目的通知》(厅民发〔2021〕54号)要求,采取“为困难家庭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6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措施,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推动长宁县智能化养老服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全县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长宁县居家养老服务综合服务平台主要通过整合线下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信息化科学化管理老年人数据档案,为老人提供优质的线下养老服务,政府对特殊人群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对平台进行监管,引导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项目需要供应商自行提供构建信息平台所必备的办公场地、软件系统、硬件系统、相应的人员组织及具备整合、管理实体服务的能力,能为长宁县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的实质的实体服务和信息服务。长宁县民政局委托投标人对平台加盟服务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补贴等进行管理。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户籍、居住均在长宁县辖区范围内的城乡困难家庭失能老人和60周岁以上老人,共计6485人(具体名单由采购人提供)。
2.服务内容
由成交供应商为服务对象提供通信服务、精神关爱、信息咨询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和助餐、助洁、助医、助急等支持服务,并为每名服务对象建立单独的档案服务。每个老年人在300元/人/年的资金范围内,根据自己的需求点选,直至用完300元。服务内容详见《长宁县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表》。
采购人提供老人(服务对象)名单后20日内完成老人基础资料收集并录入系统工作,在合同签订30日内完成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线下服务。
如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长宁县民政局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服务名称 |
具体服务内容 |
选项 |
服务收费标准 |
平台服务居家养老平台访问监管权限,每月提供居家养老大数据服务报告 |
个人信息档案 |
基础服务 |
20元/人(一人一档) |
健康档案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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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性服务 |
按摩 |
基础服务 |
15元/次 |
剪指甲 |
基础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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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血压 |
基础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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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探视 |
基础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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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知识讲座 |
基础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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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慰藉 |
基础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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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扫院坝 |
基础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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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洁 |
洗床上用品 |
自选服务 |
25元/次 |
洗衣服(冬装/夏装) |
自选服务 |
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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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厕所 |
自选服务 |
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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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厨具或整理厨房用品 |
自选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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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晒衣物 |
自选服务 |
3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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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床铺 |
自选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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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理发 |
自选服务 |
1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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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鞋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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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头 |
自选服务 |
3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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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头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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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须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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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洗漱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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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穿衣服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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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入厕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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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脚指甲 |
自选服务 |
1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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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急 |
家电维修(场镇内) |
自选服务 |
24元/次,材料费另计 |
水龙头更换(场镇内) |
自选服务 |
12元/次,材料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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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疏通(场镇内) |
自选服务 |
48元/次,材料费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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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餐 |
助择菜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助炒菜 |
自选服务 |
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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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吃饭 |
自选服务 |
15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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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煮饭 |
自选服务 |
8元/次 |
备注:以上基础服务为必须提供服务项目不得收取服务对象费用,自选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自付。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基础服务项目可与同等收费价格的自费服务项目进行置换。
3.服务方式和要求
(1)提供上门服务,确定服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2)提供每天24小时电话服务,响应时间白天为20分钟内,夜间为40分钟内,并负责在2小时内提供服务。有紧急救助需求的,及时提供救助。
(3)政府购买的是基础服务,服务对象免费享受;超出基础服务范围,服务对象仍有需求的,提供自费服务,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4.安全管理
成交供应商应作好安全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在开展工作和提供服务时(包括从自己家门到工作地点或提供服务地点的途中和工作或提供服务结束回家的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及赔偿一概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政府购买线下实体服务质量要求
按照规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次数,细心周到地为老人服务,让老人满意。尊老爱老,服务态度和蔼,不与老人冲撞;打扫卫生要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人要求;洗头、理发要小心,动作轻柔。在服务过程中如与对象发生纠纷或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提供线下实体服务过程中,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与服务人员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与乡镇、村(社区)干部沟通,协调处理;因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差、服务方式不当等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的,要及时纠正或更换服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6.考核方式及结果运用
6.1考核方式
由采购人牵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主要从服务对象满意度、服务及时性、准确率、规范性、有效投诉、服务档案资料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考核。服务平台建设完成,线下实体服务免费项目完成30%时进行第1次考核;线下实体服务免费项目完成规70%时进行第2次考核;线下实体服务免费项目全部完成、合同履行完毕、本次养老服务采购项目全面完成后进行第3次考核。每次考核前,成交供应商分别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情况,并提交相关依据,采购人接到中标人工作情况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综合考核实行100分制,分值及考核细则如下:
(1)档案资料完整20分。为采购人提供居家养老平台访问监管权限,每月提供居家养老大数据服务报告。服务对象信息资料不完整、信息内容不准确,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
(2)服务质量40分。出现服务不及时、服务态度不好、违规收费等行为,以及线下实体第42页服务免费项目服务内容、次数、质量没有达到要求,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
(3)满意度测评20分。以对服务对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为依据,满意度在80%以上(含80%)得满分,满意度低于80%(在60%及以上),每减少1%扣1分,满意度在60%以下不得分。
(4)服务对象有效投诉20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超标准违规收费、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的投诉,10日内未整改到位的为有效投诉。每例有效投诉扣2分,扣完为止。
6.2考核结果运用
(1)综合考核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按进度支付服务费。
(2)综合考核得分低于80分(在60分及以上),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达到相关要求后按进度支付服务费。
(3)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考核不合格,扣除剩余的服务费,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一) ★合同价款:本项目实行固定报价,不允许供应商下浮。
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员劳务、差旅、设备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保险、风险、税金、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总金额3891000元),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二) ★履约保证金
1.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2.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注:1.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供应商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内容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至成交供应商。
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1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三)付款方式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考核验收后根据完成情况,按照服务进度分期付款: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完成,线下实体服务免费完成项目规定服务的30%时,考核(第一次)合格第一次付款支付合同金额的30%,线下实体服务免费完成项目规定服务的70%时(第二次考核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合同履约完毕、本次养老服务采购项目全面完成后(第三次考核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2.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迟延一天扣除每日1%的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5.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六、其他要求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二)★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另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四)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五)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