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估算房屋总建筑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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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住建局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服务采购 |
㎡ |
4072万 |
暂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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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范围的房屋面积数量为保守估算,仅供参考。具体工作量为完成全区普查任务及采购人要求的普查范围(含所有房屋建筑普查及地下空间情况),合同结算时按实际普查面积进行调整,供应商应慎重综合考虑。 |
一、服务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统筹利用现有基础数据,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全面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安全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省市县三级集房屋建筑等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承灾体数量、价值与设防水平空间分布的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
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具体实施房屋建筑普查工作,并组织进行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自检,形成完整质量检查报告和完整数据成果。
对房屋建筑承载体普查过程中,应配合城市内涝风险调查工作,对房屋建筑地下空间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收集。
本次房屋建筑承载体普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城镇房屋安全调查工作,通过资料调查、实地调查,调查整理、记录每一幢既有房屋的基本信息,按“一幢一表”的要求,采集调查登记表所需信息,最终成果录入“浙江省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
具体方法:
城镇房屋建筑
城镇房屋建筑在房屋建筑调查底图基础上,实地调查单栋住宅、非住宅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筑年代、用途、层数、使用状况、设防基本情况等信息,将《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或《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的最终调查成果录入上级部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普查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已经过改造,应在普查系统进行校核修正。
(1)空间信息采集
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为底图,提取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获取房屋建筑单体要素的地理位置、空间分布、占地面积等基础空间信息。
(2)属性信息采集
以提取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成果为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底 图数据,结合外业调查软件 APP,开展房屋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变更情况等信息调查。
依据采集软件移动端填报的调查信息,自动生成与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相关联的房屋建筑属性调查成果表。房屋基本信息、建筑信息等填写要求详见《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农村房屋建筑
农村房屋建筑在房屋建筑调查底图基础上,实地调查各类农村房屋的基本属性信息和抗灾设防信息,以及房屋现状和改造、加固情况,将《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或《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的最终调查成果录入上级部门统一开发的普查系统;普查过程中,如发现房屋已经过改造,应在普查系统进行校核修正。
(1)空间信息采集
以高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为底图,提取房屋建筑面积大于20 平方米的矢量图斑数据,获取房屋建筑单体要素的地理位置、空间分布、占地面积等基础空间信息。
(2)属性信息采集
以提取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成果为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底图数据,结合外业调查软件 APP,开展房屋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变更情况等信息调查。依据采集软件移动端填报的调查信息,自动生成与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相关联的房屋建筑属性调查成果表。房屋分类、基本信息、建筑信息等填写要求详见《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房屋建筑普查工作中,中标专业机构依托现有相关系统数据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和基层网格人员获取基础数据,开展普查工作并完善普查系统数据信息;同时中标专业机构必须发挥技术统筹的作用,负责普查工作开展的组织方案设计,负责对所有调查人员的技术培训、技术宣贯和技术支持、成果审核,确保第一手数据的质量。
二、服务人员要求
拟派本项目房屋建筑普查工作的人员数量一般不得少于60人(所有人员均为投标人在职职工),所有人员均需参加相关培训。普查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开展调查工作。普查过程中,所有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是该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较为丰富的类似工作从业经验。拟投入项目组成员须具备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地理信息、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地图学、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土木工程、社会调查等)的技术职称或资格,具有类似工作从业经验。
三、服务目标
全面调查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安全等信息;建立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最终为非常态应急管理、常态灾害风险分析和防灾减灾、空间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决策依据。
四、合同履行期
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4个月,具体完成时间满足采购人要求,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普查数据录入工作(汇总成果),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通过县级及市级质检核查,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并通过省级质检核查。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采购人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同步进行的城镇房屋安全调查工作,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进度应满足业主具体要求。
五、服务质量保证
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供应商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采购人引起的问题除外。
质量审核包括数据完整性、数据一致性、数据规范性和数据准确性。进行数据成果检查时,应采取软件质检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软件质检时,各级应使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软件系统,并重点关注软件系统反馈的疑似错误数据,在各级质检报告中对其进行说明。对县级的软件质检通过率应为 100%,质检不通过的数据,应退回调查单元限期整改,完成后再次提交。如第一次质检不通过,县级、市级、省级第二次及以上的质检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包括质检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直至通过县级、市级、省级验收为止。
2.为保证服务质量,供应商须对团队服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组织统一培训,服务人员数量配备必须确保匹配此项目时间和工程量的要求,必要时采购人可要求采取试点作业并作质检检查,以确保后期整体项目按期完成。合同履行所涉及的设备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置,满足该项目的需求。
六、其他要求
1.知识产权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任何一部分项目成果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保密要求
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循采购人的保密要求,项目涉及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数据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扩散。
3.调查机构和从业人员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调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资料。调查资料与成果,应按照国家有规定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房屋普查以外的目的。
4. 普查工作中需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遇到相关问题可由采购人协助沟通。
5.普查的内容、验收方式、成果的提交等相关一切内容均按《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指导执行,如国家,省厅发布最新规范的按最新规范执行,从严。
6.技术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国办发 〔2020〕12 号);
《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
《浙江省人民政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20〕36 号);
《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总体方案)》;
《浙江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与城市内涝风险专篇)》;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3;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FXPC/ZJ G-0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与内涝灾害风险普查工作的通知》浙建设发(2020)63号;
《宁波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宁波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房屋建筑专篇)》。
如国家,省市发布最新规范的按最新规范执行,从严。
7.本次采购范围除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外,可能涉及的其他区域的工作内容。投标人按照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签订䃼充协议,建筑面积数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本次中标合同单价执行。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成果内容:(1)数据成果:房屋建筑调查数据集。包括城镇住宅建筑、城镇非住宅建筑、农村住宅建筑、农村非住宅建筑 4 类数据集。(2)文字报告成果: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报告及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2.成果内容由采购人委托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房屋鉴定相应资质或具有同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核查。
对比抽样审核结果与前期调查结果,若个别调查区域出现差异大于10%的情况则责令整改。整改后按之前2倍的抽样数量进行二次抽样核查,直至符合要求。
八、验收要求
1.供应商应保质保量按时按约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并于完成时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书。相关佐证材料应随项目验收报告书一起递交。内容表述应实事求是,能与佐证材料互相印证,切勿夸大或遗漏。
2.项目完成后,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人发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后,做好组织验收的准备工作,制定验收方案,成立验收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和履约评价。
3.采购人将向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客观评估。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
4.对验收通过的项目,采购人将按照合同如期支付尾款。
5.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将按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因整改发生的所有费用(含重新组织质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将按验收不通过处罚,具体措施以合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