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达州市总工会为达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采购一家服务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劳模疗休养服务,服务期间主要安排交流座谈、健康知识讲座、参观考察、文体活动等内容。达州市2021-2022年度劳模疗休养目的地地分别为:厦门、青岛、 南京、攀枝花(西昌)、三亚。
二、项目详细内容
(一)组织实施要求
1.时间安排。计划组织5批、每批约30人,时间 7 天 6 夜(含接送站);计划在 2021年 9 月启动劳模疗休养活动工作。
2.疗休养地点:安排劳模到厦门、南京、攀枝花(西昌)、青岛、三亚5个省内外地点进行疗休养。具体安排如下:
(1)青岛组织一批,疗休养7天,每批疗休养人数约30人,时间安排安排在9月上旬。
(2)南京组织一批,疗休养7天,每批疗休养人数约30人,时间安排安排在9月下旬。
(3)厦门组织一批,疗休养7天,每批疗休养人数约30人,时间计划安排在10月上旬。
(4)攀枝花(西昌)组织一批,疗休养7天,每批疗休养人数约30人,时间安排安排在10月下旬。
(5)三亚组织一批,疗休养7天,每批疗休养人数约30人,时间安排安排在11月上旬。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服务质量保障
1.核实疗休养人员身份证信息,负责疗休养人员的机场接送;
2.途中用车应为 7-8 成新的空调旅游车,保证每人一座,车辆证照齐全、安全舒适,驾驶人员合规安全驾驶;
3.除住宿地提供的早餐外,早餐标准应不低于 10 元/人,正餐标准不低于50 元/人,十人一桌,不少于八菜一汤;
4.安排一名具有丰富服务经验及服务技能的专职人员负责疗休养服务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5.往返航班时间应在上午 7:00 到下午 8:00 之间,经济舱(含机建、燃油、保险);中途火车票应为硬卧或动车二等座;船 2 等 A 舱 2 人间;
6.住宿应为双人标准间(配有独立卫生间、热水、空调、彩电);
7.每批次单独成团;
8.确保不进购物场所,且无自费项目;
9.每批次安排一次劳模间的交流、座谈及讨论或专题讲座;
10.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责任保险,并给每名休养人员购买保额不低于 10 万元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参加疗休养的人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购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承诺函格式自拟);
11.提供详细疗养服务方案,包括行程中详细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住宿、用餐、安全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及医疗预案;
12.提供详细的服务团队人员配置以满足本次疗养服务过程中的各种事项;
13.出行前需将线路安排再次交由采购人确认。
★三、报价要求(本次报价采用单价报价方式)
序号 |
疗休养目的地 |
批次 |
人数 (预估数) |
单价最高限价 (元/人/批) |
备注 |
1 |
厦门 |
第一批 |
30 |
4000 |
|
2 |
南京 |
第二批 |
30 |
4000 |
|
3 |
青岛 |
第三批 |
30 |
4000 |
|
4 |
攀枝花(西昌) |
第四批 |
30 |
3000 |
|
5 |
三亚 |
第五批 |
30 |
4000 |
|
注:1、本项目单价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做无效报价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2.本项目每批疗休养人数为预估数量,最终以实际人数结算为准。3.本项目报价以单价汇总价为磋商报价。
注: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四.实质性要求
1、达州市2021-2022年度劳模疗休养目的地原则上分别为:厦门、南京、青岛、三亚、攀枝花(西昌)符合劳模疗休养的疗养院或疗休养机构。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承诺,根据采购人的实际安排提供相应的疗养目的地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的安排(承诺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购买责任保险,并给每名休养人员购买保额不低于 10 万元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物 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参加休养的人员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购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承诺函格式自拟);
3、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承诺,服务期间所有人员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承诺函格式自拟);
4、本项目单价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做无效报价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审。
五.其他要求
1、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承诺,服务期间所有人员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承诺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以承诺函形式承诺,根据采购人的实际安排提供相应的疗养目的地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采购人的安排(承诺函格式自拟);
3、因疗休养人员临时特殊原因取消休养,造成退票所产生的费用,1 人由供应商承担,超出 1 人以上部分由采购人承担;
4、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致采购人人员伤害,或者人员半数以上对服务不满意,或未能达到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服务资格;
5、成交供应商应在履约过程中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失职、疏忽等故意或过失原因,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协办单位或提供服务的场所给采购人及采购人人员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情况的,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六.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开始第一批次休养服务工作,具体出行时间以接到采购人具体通知为准;
2、服务地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响应的疗养目的地;
3、付款方式:休养结束并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按照实际疗休养人数结算并一次性转账支付。
4、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条款内容进行验收。
注:1、本项目中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本项目中如有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用“#”号标示 。
3、本项目中如有核心产品,用“△”号标示
4、打“★”号的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指标”,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处理;其他的为“一般指标”。
5、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6、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
开展“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1.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
22.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
2.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
23.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
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
24.雅安市商业银行 |
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
25.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
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
26.乐山市商业银行 |
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
27.乐山嘉州富村镇银行 |
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
28.绵阳市商业银行 |
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
29.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9.四川天府银行 |
3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
3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11.成都银行 |
32.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
33.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
3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南部县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5.犍为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南充嘉陵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6.长宁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6.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7.筠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7.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18.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1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40.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0.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1.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西昌金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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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分行包括各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