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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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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160000201041 发布时间:2021-12-16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项目采购

项目需求

(一)项目介绍

1、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属于公共保险产品。

2、本次招标的扬州市区自然灾害民生保险项目适用扬州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户籍居民(不受年龄限制)和辖区居民住宅。不包括上述区域范围内持有“扬州市暂住证”的居民和来扬逗留人员。

3、本项目的成交人,负责扬州市辖区(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自然灾害民生保险项目的承保、理赔等工作。

(二)保险期间

本项目合同期为1年(2021年10月1日0:00时至2022年9月30日23:59分)。

(三)保险方案要求

1、保险险种名称及条款报备:

本项目涉及保险险种: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险种)。

本项目保险条款名称以中标单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条款名称为准。响应文件中所用各条款须充分响应本磋商文件所涵盖的保险责任,若有差异,需要在差异表中体现,并在投标前自行履行条款报备手续,否则将严重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程度。

2、保险方案

第一部分:

  包一: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单位:人民币

险种

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保障对象

扬州市辖区(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瘦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所有户籍家庭。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扬州市区户籍的居民在扬州市区(包括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范围内的自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风、暴雨、暴雪、雷击、洪水、颮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龙卷风、自然灾害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冰雹(凌)、严重冰冻、地震自然灾害;

2.家庭火灾、爆炸(不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户赔偿限额为限另行支付。

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为每户责任限额与扬州市区承保区域内户籍居民户数的乘积。

1.家庭房屋损坏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10万元;

2.家庭基本生活设施损坏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1.5万元;

3.因责任范围事故导致住房损坏无法居住,须临时租房费用每户每天不低于120元,最多不超过15天。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户每年赔偿限额3万元为限另行支付。

免赔额

1.房屋损坏免赔额:500元。

2.基本生活设施损坏免赔额:500元。

保险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为一年。

保险费预算

合计100万元/年。

特别约定

 

1.赔付标准:

(1)依据“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相关数据计算。

(2)按第一危险责任赔偿。

2.“自住房”的定义为:户籍、房屋地址为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且为被保险人实际自住并拥有产权(包括集体产权或无产权但有购房发票等相关证明)的房屋。

3.实际自住房即完全为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如该房屋整体或部分出租、整体或部分用于商业经营的,均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4.家庭火灾、爆炸(不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房屋损坏限额为自然灾害赔偿限额的50%;

5.第一年保险合同到期时,若实际赔付率达不到50%(含),则追加总保费的5%转为第二年度灾害准备基金,逐年滚存备用。

6.保险单载明保险标的首次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部分损失时,经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该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即时自动恢复。

7.保险人不得对“坐落在低洼地区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进行免责。

8.保险标的范围内的家用电器因遭受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如果购置时间尚未超过一年(含)的,则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扣除折旧额。

9.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房屋的外门窗玻璃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破碎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对于连续无人居住60天以上(含)的房屋的外门窗玻璃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0.当确定事故责任属于赔偿范围,且可以估计损失金额,如被保险人有需要,承保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60%的预付赔款。

11.在事故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情况下,对保险事故损失保险人不得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包二: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单位:人民币

险种

扬州市市区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保障对象

扬州市辖区(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区范围所有户籍居民,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人身伤害的非户籍施救人员。(非户籍施救人员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施救证明)

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导致死亡、残疾及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1.暴风、暴雨、暴雪、雷击、洪水、颮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龙卷风、自然灾害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冰雹(凌)、严重冰冻、地震灾害自然灾害;

2.自然灾害事故中的抢险救灾行为(自然人,不限户籍);

3.家庭火灾、爆炸(仅限居民个体,不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4.相关法律费用:包括需确定事件性质、原因、等级的费用和被保险人(受伤害人)发生的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赔偿限额

1.18--60岁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含)/人

2.18--60岁以外居民每次事故定额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人;

3.抢险救灾人员(自然人,不限户籍)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0万元;

4.个人保险年度医疗费用:

(1)每人12万元;

(2)如重大意外事故导致个人实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含),则医疗费用再补贴10万元;

5.住院补贴200元/天/人,共180天;

6.法律费用每次事故为实际赔偿金额的30%。

7.每次事故医疗费免赔额100元/人,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按100%赔付

免赔额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免赔100元/人,在赔偿范围内按100%赔付。

保险期限

本项目合同期为一年。

保险费预算

合计61.76万元/年。

特别约定

1.家庭火灾、爆炸(仅限居民个体,不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为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限额的50%;

2.第一年保险合同到期时,若实际赔付率不到50%(含),则追加总保费的5%转为第二年度灾害准备基金, 逐年滚存备用。

3.赔付标准:

(1)医疗费用

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据实赔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赔偿,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受伤害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据实赔付,无医保内、外限制。但只能是因保险责任导致人身伤害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与此无关的医疗费不予赔偿。

须在一级或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急诊除外。

(2)死亡赔偿金: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赔偿。

(3)伤残赔偿金:保障对象因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残疾的,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按照相关部门作出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所表述的伤残等级与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相对应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进行赔偿。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90%

三级

80%

四级

70%

五级

60%

六级

50%

七级

40%

八级

30%

九级

20%

十级

10%

注释说明: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的,即伤残等级不一致,可确定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等级相同,可在该等级的基础上再加半级;如伤残等级中包含一级的,则应确定为一级。

4.约定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慰问金(含非本地户籍人员);施救人员(含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慰问金,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5.约定见义勇为人员(含非本地户籍人员)垫付急救费用:因保险事故发生,见义勇为人员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6.约定对于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事故时,可无需提供事故证明材料。大面积事故定义可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

7.约定保险人同意在事故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情况下,对保险事故损失不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8.约定当确定事故责任属于赔偿范围,且可以估计损失金额,如被保险人有需要,保险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60%的预付赔款。

 (四)补充约定

为使被保险人获得完善的保险服务,投标人同意以下各项补充约定并将其视为未来保险合同的一部分,由保险双方共同遵守。

1.承担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投标人一经成交公告确认为成交人,成交人即确认保险责任自2021年10月1日零时起开始,不得以成交通知书未收到和保费未到账为由拒绝承保和承担保险责任。

2.关于报表

成交保险人按季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本项目的采购人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5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

3.关于对成交保险人的监督

成交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采购人监督。如一年内发生有效投诉超过3起(含),经查实,立即上报采购人。

4.防灾减损

为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共同防范风险、降低赔付,成交人应将总保费的5%专款用于风险防范、培训和宣传工作。

5.赔偿处理

(1)基本原则: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4)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

(5)保险人还应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向投保人提供一份各级机构核赔权限明细以及完成相应级别核赔工作所需的时间表;

(6)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一份针对本次事故完成理赔工作所需经过的程序及需要的事故/损失证明材料;

(7)对于虽经被保险人努力仍无法完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保险人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

(8)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资料后,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当确定事故责任属于赔偿范围,且可以估计损失金额,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0%的预付赔款。

7.关于保险合同

(1)本磋商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磋商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

(2)投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8.本次招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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