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需 求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工作安排,指派专人为甲方驻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杭州市4个驻外招商机构提供招商引资服务。服务内容如下:
(一) 协助甲方研究和收集驻地产业转移、外迁、扩能等各类信息,建立客商信息库。
(二) 定期分析驻地产业信息,及时与甲方汇报交流。
(三) 协助甲方做好区域内招商引资信息的挖掘、收集、跟踪和管理。
(四) 执行客户拜访和回访,做好招商政策的宣访及客户问题的解答。
(五) 做好与舟山市驻地办事处的对接工作。
(六)协助甲方做好驻地区域相关推介活动的举办。
(七)协助甲方做好来舟考察企业的对接服务工作,项目方案策划、洽谈及跟踪。
(八)跟进甲方在驻地区域内已签约项目,努力推进项目开工建设。
(九)协助甲方做好上述八项服务内容所涉及的后勤保障工作。
(十)乙方为甲方提供有效项目线索数10个。
(十一)乙方为甲方安排客商来舟考察20批次。
(十二)乙方为甲方完成注册类企业10家。
二、服务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如甲方对乙方服务满意,可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三、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服务费用分三期支付
1.第一期费用为总计的13.3%。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到乙方指定帐户。
2.第二期费用为总计的66.7%。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到乙方指定帐户。
3.第三期费用为总计的20%。基于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内容且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前提下,甲方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到乙方指定帐户。
四、项目预算及报价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报出最终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一旦核实确认,不得再做更改。对投标供应商漏报内容致使未能达到招标需求的功能和效果,其费用和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二)在符合总体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供应商可对投标书中没有提及的内容,按自己的理解适当增加,但有关价格及费用必须在投标书中单独列出,并说明理由。
(三)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必须是唯一的。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四)所有报价均应已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
(五)最高限价中已经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差旅费用、活动经费、办公经费、不可预见费用、税费、利润等一切内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须完全包含以上内容并不得超出最高限价。
(六)投标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部件必须注明“免费”或数字“0”,如有严重缺漏项,视为无效标。
(七)本次项目最高限价:总价1,200,000(1200000.00元),超出最高限价为无效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