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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泰顺县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运营维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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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240000202854 发布时间:2021-12-24 文档页数:98页 所需下载券:10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泰顺县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运营维护项目

招标内容及运维要求

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受司前畲族镇、雅阳镇、三魁镇、彭溪镇四个镇的镇政府委托进行泰顺县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运营维护采购,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立中标单位后,由四个镇的镇政府分别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协议》

项目简介:

司前畲族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4280㎡,建筑面积385㎡,该工程于2009年立项,2010年年底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2016年4月底完成第一次技改提升,2021年2月完成反硝化滤池技改提升,包含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和配套污水管网和人工湿地,设计污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采用AAO工艺,已完成清洁排放改造,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雅阳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4280㎡,建筑面积385㎡,2011年通过竣工验收,至2017年6月份完成技改提升,2021年2月通过技改完成,本工程包含两套500吨/日MBR一体化设备、污水提升泵站和配套污水管网,设计污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2022年启动建设雅阳镇污水处理厂一体化处理站,预计设计处理能力4000吨/日。三魁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3812㎡,建筑面积280㎡,该工程于2009年9月20日开工,2010年12月30日建成,2017年12月份完成技改提升,2020年12月进行砂滤罐技术改造。包含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和配套污水管网。设计水量为800吨/日,采用AAO工艺,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彭溪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720㎡,建筑面积161㎡,2009年12月投入使用。2017年11月份完成技改提升,2021年2月通过技改完成,本项目含一套处理能力500吨/日的MBR一体化设备、一座日处理能力200吨/日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和配套污水管网,设计污水处理能力700吨/日,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由于原运维单位合同期已满,为保证以上四个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功能正常运行,现需对司前畲族镇、雅阳镇、三魁镇、彭溪镇四个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污水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的服务采购。

投标供应商如需详细了解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向以下联系人进行咨询:

司前畲族镇生活污水治理联络员:翁先生 联系方式:15058766307

雅阳镇生活污水治理联络员:陈先生 联系方式:15905779616

三魁镇生活污水治理联络员:董先生 联系方式:18248621305

彭溪镇生活污水治理联络员:詹先生 联系方式:13656879372

投标供应商如需现场踏勘,自行组织。所有相关费用,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运维单价限价

序号

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

1

泰顺县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

2.42元/吨

2

泰顺县乡镇管网运维服务费

30元/米·年

注:风险费和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维护等相关费用已包含本次污水处理服务费最高限价中,投标供应商谨慎报价。

(二)运维清单

序号

运维内容

建成设计规模

(吨/日)

1级管网长度

(米)

2级管网长度

(米)

3级管网长度(米)

2020-2021年新建污水管网长度(估值)(米)

1

司前畲族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

1000

5100

12300

11800

8300

2

雅阳镇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

1000

5545

4510

10012

3000

3

三魁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

800

4874

7485

11897

2300

4

彭溪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

700

4188

2544

7463

2000

总计

3500

19707

  26839

41172

15600

注:1.如有城镇污水处理计划变更,实际结算工程量须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标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数量不确定性的风险予以充分的考虑。

2.运维清单2020-2021年新建污水管网长度(估值)这列内容为中标单位后续运维过程中可能会增加的内容,工程量先纳入报价,结算时以当年实际量结算。

(三) 污水处理厂运维和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运营维护内容与要求明细

1.污水处理厂运维内容

(1)对本项目的设备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2)运营地域范围: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图以内含人工湿地。

(3)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负责设备的检修与维修、更换,设备运行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解决,如因中标单位运维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设备等更大损失的,中标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人员操作设备、检修与维修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注意人身安全。

(5)应每日对厂区设施设备,并做好运行记录,保证数据的准确,做好台账,按照规范,定期进行清扫、检验与标定;对故障的分析报告与部件的更换情况说明,以及检修后检验情况等。

(6)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约定量在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产生的乡镇污水,包括市政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其他污水。

2.污水处理厂运维职责要求

注:以下内容中提到的规范、标准均以现有最新版为准。

(1)保证污水达标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清洁排放改造项目完成后保证污水排放达到《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污泥脱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后,中标单位需负责运输至中城绿建(泰顺)科技有限公司静脉产业园进行处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发现随意处置,中标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保证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保证臭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3)保证污泥应进行安全处置,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后,中标单位负责定期运输至中城绿建(泰顺)科技有限公司静脉产业园进行处理;

(4)保证噪声控制必须按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

(5)中标后,中标单位需在一个月内与原运维单位完成移交工作。

(6)中标单位厂区职责:

①做好污水处理厂巡查和故障的处置。厂区每天至少巡查1次,做好污水处理厂内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换,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每个季度对厂区进行全面排查做好并排查记录,形成分析报告,提供检测视频、图纸等资料,并做好档案管理。

②做好污水处理厂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主要构筑物及标识标牌完好无损,绿化植物(如有)长势良好,周边保持环境整洁,无污染;

③做好人工湿地的维养工作。

④做好厂区设备、设施的定期保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并记录运行情况;

⑤做好配电设备定期保养,配电设施到位,运转正常,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⑥制订污水处理运营与维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定期和年度检验、日常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计划、长效运行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备、维护内容与要求、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

⑦每月5日之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上月运营维养报表,并配合乡镇做好省市县各种报表的填报,报表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当月累计处理水量、耗电量、巡视记录、设备故障率、设备操作维护记录、设备完好率、出水主要指标平均浓度、出水合格率、运营维护成本(包括能耗、设备材料费用、人工等)、维修工程量、巡查记录、投诉处理情况等数据,并将数据抄送给主管部门。

⑧协助乡镇做好“一厂一档”档案管理体系。

⑨其他涉及厂区正常稳定达标运行的维护行为。

3、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运营维护内容

(1)对本项目的各个乡镇的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进行运营维护。

(2)管网维护包含但不限于管道、泵站、检查井、井盖、井框以及污水预处理设施(不包含排水户内部的预处理设施)等管网组成部分。

(3)做好各个乡镇污水管网的维护、维修、清掏和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工作,确保管网运作正常。确保污水管网的正常使用。

(4)负责污水管网的巡查与维修,管网运行出现问题应立即处理解决,如因运维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的损失,中标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在巡查与维修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人身安全。

(5)应对污水管网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运行记录,保证数据的准确,做好台账,按照规范,定期进行清淤、疏通、检测等维护工作;对运维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分析与处理意见的相关书面报告,并制定解决措施,按照时限完成问题整改。

(6)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约定量的在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产生的乡镇污水,包括市政生活污水和经处理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其他污水。

(7)其他涉及管网正常使用的维护行为。

4.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运营维护的要求

(1)污水管网配套工程技术标准:达到《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等现行市政道路、管网设计、施工、养护规范标准。

(2)根据现状情况协助各乡镇和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建立一套管网设施的评价标准,制定不同的管养维护或更新标准,保证优质地完成管网运维。

(3)中标单位应当建立巡查责任制度,分片区、路段每天巡查,对发现的管道积泥、裂缝、错位、渗漏及井盖损坏、丢失、标识错误、雨污管网混接等现象进行登记,并及时报送处理,巡查中发现损害设施或者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禁止排入物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不同的问题,报告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巡查要求:污水管网每周巡查2-3次。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及其相关构筑物(包括管网、检查井,接户井等设施)全面的巡视检查不少于每个季度一次;对管网中出现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处理和修复;对严重影响污水管网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和采购单位。每次管网排查需提供详细的巡查记录包括排查项目和巡查路线图等。如未提供相应的巡查路线图或是路线图不规范(如无法体现运维范围、长度与实际存在极大出入等)则只支付不高于50%的管网巡查运维费用。巡查人员巡查当日填写《管网设施巡查记录表》,做好设施巡查记录台账。

(4)中标单位应当制定疏通计划,按照相关疏通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及维护协议开展作业。作业内容包括对管道、检查井的冲洗疏通、维修、积泥清运、井盖更换等,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

(5)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井盖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中标单位应当在半小时内采取警示措施,并在6小时内完成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6)中标单位应当在所有泵站安装自控仪表,统一运行调度,并严格落实设备维修保养和人员值班制度,保证泵站电气、运转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泵站运行应当采用计算机监控管理,并上传相关数据到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7)在台风及应急情况下对受损管网进行排查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抢修方案。

(8)中标后第一个季度内完成管网资料收集形成污水管网一张图(包括但不限于摸清道路污水管道管径、起始点、埋设深度、管道材质、走向、管道对应入网区块道路节点、污水井管内底标高、污水管网混接、错接等一系列情况。)、管网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网建设相关的最新规划、设计和竣工图;管网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资料;管网维修、改造历史记录和运维台账;其他资料。)报送乡镇确认,抄送至主管部门。若中标单位未在第一个季度内完成以上的要求,将扣除当季度污水管网服务费的1-10%作为罚款。

(9)制定管网冲洗维修计划,根据计划每半年完成一次管网的全面巡查养护维修及更换,做好管网养护记录表、巡查记录表、维修记录表,并报送乡镇和主管部门。

(10)如发现管道破损、漏水,接户井、检查井堵塞,损坏,井盖标识破损、缺失、无法打开。及时做好维修更换并填写记录表报送乡镇和主管部门。

(11)做好运行管理人员和维护检修人员的安全防护。

(12)做好管网及附属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

(13)中标单位需每年通过CCTV检测或QV检测、声纳检测等技术手段对管网的问题点进行排查并检修,做好检查、维修记录表。

(14)中标单位需一个月内完成与原运维单位的移交工作。

(15)做好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的清掏、维护和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工作(不包含商户内部的隔油池),每个季度对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并检查记录表和分析报告,提供检测视频、图纸等资料,确保管网运作正常。

(16)做好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的清掏、维护和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工作(不包含商户内部的隔油池),确保管网运作正常。

(17)其他涉及管网安全正常稳定运行的维护工作。

(18)每月向乡镇书面汇报管网的运维情况,包换但不限于运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内容。

二、本项目其标准要求:

(一)经营期间若国家、省市施行新标准,则应符合新标准相应等级的排放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报各镇政府及环保部门批准后的正常维护检修除外)排水口排放水质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自行检测。(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排放、固体废物排放等)

三、智能监视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一)每日至少需对监管联网站点进行不少于 2 次的网络巡检,查看各站点视频、流量、和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视频异常的通知联络提供单位处理,其他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并做好异常情况处理过程台账记录。

(二)每日检查站点视频监视、信号传感器等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故障及时与通信部门相关维护部门联系维修;

(三)每周检查监管平台系统日志和数据统计整理,将本月的工作日志、报表等工作记录整理后归档,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定期对站点监管设备和设施进行除尘和清理,扫净站点监管设备显露的尘土,对视频摄像头、防护罩等部件要卸下彻底吹风除尘。

(五)每月定期对擦拭监视器,校对监视器的颜色及亮度,调整清晰度,防止将尘土吸入监控设备机体内,确保机器正常运行。

(六)定期对各站点监管设施进行检查,对各项技术参数及监控系统传输线路质量进行检测,处理故障隐患,确保设备各项功能良好,能够正常运行。

(七)定期对容易老化的站点监控设备部件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老化现象应及时更换、维修,如视频头等。

(八)需委托第三方定期对进出水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保养,委托第三方费用包含在运维费用中,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该费用。

(九)定期对监控、网络设备、监控系统、各种外设等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十)定期对流量计进行检查,定期对流量计电极、测量管内壁进行清垢和清洗。

(十一)每月定期对各站点巡查、检修信息进行汇总,将抢修、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监管中心。

四、其他运维要求

(一)建立做好运维管理、信息报送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特别是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治理设施运维的安全和质量。

(三)各岗位运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上岗资格证(电工和化验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行业技术要求进行规范作业。

(四)中标单位需编制各污水处理厂的档案资料文件(内容包含:污水处理厂的名称,所属区域,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设计水量,工艺,排放标准,主要设备的型号,参数,运行状况及控制节点数值等;巡检及报修状况,水质监测及数字记录情况(含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指标等, 日报、月报和年报台账,并及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五)建立污水站点运维常用设备和配件库,保障维修的及时开展。

(六)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新标准、新要求,运维公司需要无条件接受。

(七)积极主动配合甲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做好上级领导交办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工作。

(九)根据厂区正常运行维护要求和环保部门要求的监测频次,做好相关的监测工作,并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十)中标单位负责全部运维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中标单位应加强对事故风险影响(包括防涝措施等)的预防对策和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二)每半年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运维管理规范等组织一次研讨会(邀请市、县、乡镇主管领导干部);每季度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运维管理规范等组织一次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培训;每月组织一次培训(召集运维人员、邀请村级干部和村民)介绍污水处理技术与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十三)配合做好业主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运营日开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泰顺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标准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并按照该运营维护手册进行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等的运营和维护,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等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五)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等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等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

3.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设施等的运营和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国家、地方行业规范、标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五、交接管理

(一)因本项目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配套工程的运营维护项目,项目中涉及的进水水质、水量,以及管网因素较为复杂,项目移交标准以采购人认可的状态进行移交。各镇政府与中标单位在项目移交前须正式签订《委托运营服务协议》再进行移交工作。移交完成后,各镇政府按《委托运营服务协议》和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委托运营费用。移交后如进水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标准不达标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整改并自行承担运营风险。

(二)中标单位需对污水处理设施所在地的每个污水设施运行点进行一一核对,生成反馈报告及清单。如存在损坏设施需整理汇总到各个乡镇,并抄送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确认设施情况后,与乡镇完成交接工作,并对设备进行运行调试,保障厂区维持运行。

(三)各镇政府和中标单位双方应当依照《委托运营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对厂内人员信息、劳动合同、项目立项建设文件、过往运营报告、厂内管理制度、管理和工艺手册(含软件)、以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移交。

(四)在之后的运营中如发现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存在的问题而影响日后的运维工作,未排查出的质量问题由中标单位自行维修,若中标单位拒不组织维修,业主可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运维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造成经济损失则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损失经费直接在运维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五)对管网系统采用潜望镜(QV)、CCTV和声纳等管道内窥技术,依据《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的要求,对各乡镇内现状排水管道、渠箱进行摸查、检测,检查管渠内部破裂、变形、脱节等结构性缺陷和淤积、障碍物等功能性缺陷情况及检查井结构状况,并同时检查所检测管段井环盖和收水口、收水井的完好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提供管渠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评价报告等。

(六)污水处理厂库存药剂、备品备件等物料应由中标单位按账面价进行购买,以上物料应满足相关质量规定和要求,且应为项目运营所需要的。

(七)各镇政府和其他方物品的移走。本项目移交前,各镇政府应从污水处理厂移走属于各镇政府或其他方的,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和维护无关的全部物件(为进行清点项目运营设施所需的物件除外)。

(八)污水处理厂在本项目移交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各镇政府享有、承担,或由各镇政府负责安排处理,中标单位原则上无权享受该等债权,也无须负担该等债务。

(九)运营移交完成时,各镇政府和中标单位双方应当在相关移交文书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并于确认后,项目正式移交给中标单位。

(十)项目反移交

1.委托运营期结束 90 日历天前,举行会谈并制定项目设施反移交的详尽程序和将反移交的建设、设备、设施、物品和零备件的详细清单。采购单位和各乡镇对移交状态进行确认。

2.运维服务期结束后的项目移交(或中间被终止合同后的移交)(移交设备时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3.在运行期结束移交时,设备必须保存完好,能正常运行,出水达标。

4.在运行期结束移交时,应同时移交运营期间产生的所有数据和相关管理资料。

5.在运行期结束移交时,应提供移交后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交底(保障新的管理人员能正常上岗操作),并提供1年时间的免费咨询服务和现场指导。

6.服务期满,中标单位未能继续获取运维资格时,要积极配合与下一中标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交接工作。移交前中标单位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如发现有设备损坏的情况,中标单位负责组织设备的维修或更换。若中标单位拒绝维修或更换,由各乡镇自行组织设备的维修或更换,产生的相关费用从中标单位的运维费用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项目正常工作。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中标单位发现各个乡镇、村开挖道路等施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时,应在3日内通知乡镇及采购单位。未及时通知的,开挖道路等施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由供应商单位负责修复。同时中标单位没有及时发现破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或发现了未及时通知采购单位的,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二)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正常损耗由中标单位负责,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引起起的污水处理设施损坏须在当日上报预损失清单,并于3日内核实情况报送乡镇和主管部门,否则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七、设备及管网的维修维护

(一)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包括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所有设施设备)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对于设备设施,管网等出现问题要及时组织维修、更换,若中标单位拒不组织维修、更换,乡镇(或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更换经费直接在运维费用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中标单位在发现设备设施等受损或须更换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乡镇并抄送采购单位,并在24小时内组织且完成维修以保证正常运行。如未及时发现问题,后续因该处问题产生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均中标单位承担。

)本项目在运维管理期间,污水处理厂由中标单位负责运维,厂区内设备等内容都由中标单位负责维修或更换。若在质保期内的,由中标单位负责联系质保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管网的运维待业主正式移交给中标单位后开始运维。

(三)所有的设备设计标准和规范必须符合ISO、IEC、CENELE、AISI、ASTM、ASME、ANSI、DIN、NEN、JIS、GB等有关标准。

(四)机电设备以选用标准型产品为原则,尽量避免选用非标设备。

八、考核与费用支付

(一)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施详细信息、操作规范规程、电量电费记录、处理水量记录、水质检测记录、运行维护管理巡查记录等。

2.运维方案的落实情况,包括人员、车辆 、检测设备的到位情况,故障响应,修复时限满足要求等。

3.责任标示牌、警示标志明显,设施完好。

4.管网收集系统运行正常无渗漏、堵塞、污水冒溢等现象,

5.动力设施运转正常,电器设备运行时间符合设计标准。

6.格栅、调节池、集水井、处理池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等问题,进出水通畅,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无占绿、毁绿现象,湿地植物长势良好。

7.污泥规范处置。

8.进出水水量无异常,出水水质达到设计出水要求,符合功能区排放标准。

9.实行城镇设施运营维护情况季度绩效评价制度。对中标运行维护单位以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10.日常考核:各镇政府(或委托第三方)自行组织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管网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日常巡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进行整改,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加倍扣分,并计入考核分值。期间,中标单位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以书面申请问题整改延期、缓办或取消,各镇政府联同各相关技术部门核查并回复,中标单位须按回复进行办理。最终日常考核分值取平均值。

11.每季度集中随机考核(承接范围内的1-2个污水处理厂):由各镇政府联同各相关技术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督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进行整改并予以单倍扣分。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进行加倍扣分,并计入考核分值。期间,中标单位确因正当理由无法完成整改的,可以书面申请问题整改延期、缓办或取消,各镇政府联同各相关技术部门核查并回复,中标单位须按回复进行办理。最终季度考核分值取平均值,未组织日常考核的得分采取季度考核得分。

12.厂区考核日常考核分值占50%和季度考核占50%的方式

13.管网考核日常考核分值占50%和季度考核占50%的方式

14.季度检查综合得分=日常考核分*占比+季度考核*占比

15.运营维护所需的费用(电费成本、人工费、药剂费用、在线监测所需的一切费用、维修、车辆、管理费)等所有保障厂区和管网正常运维的费用都包含在运维服务费中。

16.厂区和管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实际污水处理量和考核结果支付,具体可参考如下:

(1)如中标单位每季度检查综合得分平均分为100分-98分(含98分),支付该季度全部运维费用;

(2)如中标单位每季度检查综合得分平均分为98分-95分(不含98分,含95分),支付该季度95%运维费用

(3)如中标单位每季度检查综合得分平均分为95分-90分(不含95分,含90分),支付该季度90%运维费用;

(4)如中标单位每季度检查综合得分平均分为90分-85分(不含90分,含85分),支付该季度80%运维费用;

(5)如中标单位每季度检查综合得分平均分为85分-80分(不含85分,含80分),支付该季度70%运维费用;

(6)如中标单位当次检查综合得分低于80分或考核期间出现水质超标现象,由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支付运维费用,并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注:具体考核内容见招标文件附件,乡镇、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省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完善考核细则,考核内容有修改时中标单位按调整、完善后的考核评分表、细则执行。

九、人员要求

项目组管理人员:

派驻人员

投入最低人员数量(个)

备注

项目总负责人

1

环保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管网技术总负责人

1

具有市政或给排水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检测人员

2

具有水质检测或水质化验人员岗位证书

机械设备专业

1

机械类培训证书或上岗位

机修电气专业

1

机修类培训证书或上岗证

合计

6

 

 

现场人员(每个乡镇):

派驻人员

投入最低人员数量(个)

备注

污水管网运维人员

2

要求做上岗培训

污水处理厂厂区运维人员

3

要求上岗培训

合计

5

 

以上人员数量经采购单位和乡镇同意可借调至本项目承接范围内的其他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派驻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26人。每个乡镇现场派驻人员需含有安全员,并持证上岗。

1、人员配备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如技术负责人,运行维护人员,电工、化验等操作人员,负责现场操作、设备仪器维护、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理、电气设备的维护与保养、水质分析等其他相关工作,且运行期间要求做到持证上岗(持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和运营操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上人员均须派驻泰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经主管部门和乡镇书面同意才能离开泰顺。人员工资福利、社保、食宿、办公等费用均需自行承担,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如在服务期内遇台风、洪水、上级部门检查等特殊情形的,中标单位必须按采购单位要求增加临时人员投入的,中标单位必须增加人员,同时临增人员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中标单位自行注意报价风险。

2、如果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人数不能满足中标单位运维人员要求的,中标单位自行增加人员,自行承担人员费用。同时本项目允许在污水处理量未达到满负荷情况下适当减员,减员数量须书面汇报各镇政府同意后实施。采购人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对中标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等报价内容不予调整。

3、建议中标单位遵循“人随项目走”的原则。原污水处理厂员工与原有企业解除合同,与中标单位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不低于目前水平。该方式既有利于中标单位管理,也利于原污水处理厂员工的自身发展。

十、运维车辆、设备

1、运维车辆

车辆

数量(辆)

备注

运维汽车

每个厂区至少配备1辆运维车辆

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均可

吸污车

1辆

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均可

管道冲洗车

1辆

须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租赁合同,自有或租赁均可

2、运维设备

设备

数量

备注

安全防护面罩

7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警示牌或护栏

5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高压水枪

1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移动监测设备

1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常用开启、疏通和修剪工具

1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电工工具箱

1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CCTV管道检测仪

1套

/

潜望镜(QV)检测仪器

1套

/

声纳检测仪器

1套

/

汽油泵

1套

每个厂区最低配置数量

注:以上未涉及的运维设备,在运维过程中如有需要,中标单位须无条件配备。采购单位不另外支付费用。

十一、自设化验室管理要求

▲1、在中标后中标单位在泰顺须至少设置一个具备城镇污水常规污染物进、出水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化验室;

2、配备具有准业资格证书的化验员,检测方法符合标准,检测数据要及时、准确、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3、建立化验数据档案库,随时备查。水质自检化验数据及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4、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要整齐、环境要整洁、化验器材摆放规范。

5、中标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检测和报送相关数据。在排污许可证检测要求的基础上:每日进行PH值、氨氮、总磷的检测,每三日进行总氮、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的检测、一周一次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检测。每次检测都应记录相关数据,将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各乡镇和主管部门,并完成各类平台的数据报送工作。

十二、每月检测报告要求

▲中标单位须每月出具一份具有CM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种类:每月进行一次常规8项检测,(包括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 、总氮 、总磷、粪大肠菌)检测报告。▲每年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须在前三季度内完成),甲方和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根据省市考核要求对检测项目进行调整。具体的检测类型及报告要求参照附件要求

十三、运行维护期限

本项目运行维护期为1+1+1年,中标单位在未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发生,每季度考核结果为80分以上,1年承包期满后,可考虑续签服务承包合同。若中标单位有违约行为或服务质量未达到考核标准,采购单位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或不续签下一年合同。

十四、支付条款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须提供5%的履约保证金至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账户

2、污水处理厂运维管理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本项目先做后付,合同签订后第二个季度支付前一个季度的运维管理费,并以此类推(由中标单位提供税务机关正式票据和台账资料)即季度运维费用=实际处理量*中标单价*考核档次情况

3、管网维护费用每季度支付一次,数量按实结算。(具体时间以财政拨付时间为准)。本项目先做后付,合同签订后第二季度支付前一季度的运维管理费,并以此类推(由中标单位提供税务机关正式票据和台账资料)即季度运维费用=实际管网运维数量*中标单价*1/4*考核档次情况

4、履约保证金至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与乡镇(或新的中标单位)交接完成后,无质量与服务问题,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十五、其他要求

1、所有运维的水电费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运维车辆、设备和人员需满足日常运维要求,包括突发事件紧急需要。

3、中标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前配齐投标文件承诺的运维人员、工具、车辆和实验室。

4、水价电价由供应商自行调查了解。税费按泰顺县现行政策执行。

5、▲如发现由于中标单位违约(或季度考核低于80分)造成与其中一个污水处理厂解除合同的,所有乡镇均与该中标单位解除合同。

6、▲如采购单位后期配置应急处置设备,中标单位需无条件接受应急处置设备的维护及维修(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协调。)

7、▲在新的运维公司合同签订之前,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运维仍然由原运维公司进行运维(运维费用按照合同价进行结算)。直至交接完成。

8、▲中标后,中标单位需在泰顺本地至少设置一个服务网点。

9、▲如之后增加新的污水处理厂运维,则中标单位需无条件承接新的污水处理厂及管网运维工作。运维费用根据此项目中标价格及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10、因运行维护单位管理人员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维护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各乡镇和采购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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