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需 求
一、项目概况
为加强宁海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高质量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保障城市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21〕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43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21〕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甬自然资规发〔2021〕41号)以及《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宁自然资规〔2021〕94号)要求,开展本次宁海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项目。
二、普查目标
2023年12月底前,通过本次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全面查清宁海县建成区内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现状,获取准确的空间和技术、管理属性信息,掌握宁海县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建立宁海县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并开展更新工作。
三、普查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 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城〔2021〕21号);
3、《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浙自然资厅函〔2020〕431号);
4、《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21〕79号);
5、《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甬自然资规发〔2021〕41号);
6、《关于印发宁海县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宁自然资规〔2021〕94号);
7、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
8、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建设规范;
9、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质量检查检验规范;
10、GB/T 35636-2017 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
11、CJJ/T 157-2010 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
四、普查范围、对象和普查时点
(1)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范围为宁海县城市建成区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城市市政道路及城市巷道、绿地、广场等开放公共区域。延伸至乡镇的主管给水、次高压及压力等级以上的燃气、工业、热力管线等重要地下管线的普查范围扩展到全区范围。连续线状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穿越非普查区域时不得中断。宁海县普查面积约为:64 平方公里,普查范围图如下所示:
普查范围图
(2)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对象主要包括普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地下废弃工程等;全县域范围内延伸至乡镇主管的给水、次高压及压力等级以上的燃气、工业、热力管线等重要地下管线。其中,轨道交通、市级原水管线、油气长输、综合管廊由市级统一组织实施,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1)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铁路配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2)地下通道
地下通道主要包括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车行通道等。
3)地下公共停车场
地下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位于公共广场、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下方,面向公众服务的单建式和结建式地下停车场。
4)人防工程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5)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地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用于处理污水的设施。地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位于地面以下天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相对封闭的用于处理生活垃圾的设施。
6)地下废弃工程
地下废弃工程是指尚未建成且无续建计划的或建成后已经废弃不用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各种市政管线设施的废弃工程、明挖法施工方式存留地下的永久结构和其他不明废弃工程等。
(3)普查时点
1)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的普查标准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2)地下燃气管线的普查标准时点为2022年4月30日;
3)地下管线(除燃气)、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地下废弃工程的普查标准时点为2022年9月30日;
本次普查的范围为普查时点之前已竣工的、投入使用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在普查时点之后施工的或者竣工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不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五、普查内容及单价限价要求
本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空间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包括设施位置、结构外轮廓特征、几何形状等空间信息;设施名称、主管部门、运营(权属)单位、建设年代等管理信息;以及设施的敷设方式、覆土深度、施工方式等技术信息。
普查单元基本信息表样式见《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过程》附录A;各项设施普查信息表样式《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附录B。
管线信息表中需填写约62项管理、技术属性信息,其中宁海县管线数据库中的管线已有约30项属性信息,缺漏32项属性信息。
其它市政设施普查信息表需填写约12项管理信息,21项技术信息。
普查的具体工作清单及单价限价表
序号 |
工作内容 |
设施类别 |
数据来源 |
工作量 |
单位 |
单价限价 (元) |
1 |
市政设施普查 |
地下车行、人行通道 |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
4500 |
平方米 |
1.5 |
2 |
地下公共停车场 |
95000 |
平方米 |
1.5 |
||
3 |
人防工程 |
60000 |
平方米 |
1.5 |
||
4 |
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 |
1500 |
平方米 |
1.5 |
||
5 |
废弃工程 |
0 |
平方米 |
1.5 |
||
6 |
地下 管线 |
属性补录(现有平台数据1500公里+给水数据400公里) |
属性补录为补充、录入管线数据库中缺失的属性信息; 管线核实为通信等偏差较大的管线; 新增管线为管线数据库中缺失的管线。 |
1900 |
千米 |
400 |
7 |
核实(通信300公里) |
300 |
千米 |
900 |
||
8 |
新增(通信500公里+电力200公里+燃气100公里+雨污水500公里+其他200公里) |
1500 |
千米 |
2400 |
||
9 |
数据库建设 |
数据入库 |
根据普查面积折算为 幅 |
1000 |
1:500图幅 |
210 |
10 |
道路地形图数据更新 |
城区道路网1:500地形图更新 |
|
8 |
平方千米 |
40000 |
11 |
三维建模 |
地下车行、人行通道 |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
200000 |
平方米 |
0.5 |
12 |
地下公共停车场 |
|||||
13 |
人防工程 |
|||||
14 |
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 |
|||||
15 |
废弃工程 |
注:以上工作量均为估算数据,具体工作中应以实际普查为准。
六、进度要求
2022年度:
3月上旬:完成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评估、普查单元划分;
3月中旬:完成燃气管线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评估、普查单元划分;
3月底前,完成地下通道普查、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普查。
3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除油气长输管线)、地下废弃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础资料收集整理、评估、普查单元划分;
5月下旬:完成燃气管线普查;
9月底前,完成地下管线(除油气长输管线、燃气管线)、地下废弃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查;
七、数据库建设
2022年度:
6月底前,完成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数据库建设;
2022年11月底,完成全部地下管线、地下废弃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实时数据库建设;
2022年12月下旬,完成全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数据库的汇总融合。
八、 检查验收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燃气管线普查成果质量检查和项目验收;
2023年3月底前,完成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普查成果质量检查和项目验收;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地下管线、地下废弃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查成果质量检查和项目验收;
2023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验收。
九、 汇交阶段
2023年4月中旬,我县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汇交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普查成果;
2023年8月上旬,我县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汇交地下管线、地下废弃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普查成果;
2023年12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汇交全部普查成果。
十、 技术要求
1、基准系统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精度要求
(1)管线点探查精度
明显管线点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大于25mm;隐蔽管线点探查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大于0.05h,埋深中误差不大于0.075h,其中h为管线中心埋深,单位为mm,当h<1000mm时以1000mm代入计算。
(2)管线点测量精度
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大于50mm;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大于30mm。
(3)其他市政设施测量精度
其他市政设施明显构筑物点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大于50mm,隐蔽构筑物点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大于250mm;设施地面高程测量中误差不大于150mm;地下建筑物结构净高量测中误差不大于25mm。
3、工作底图
(1)普查工作底图采用1:500比例尺数字地形图;
(2)提交的普查成果采用1:2000比例尺数字地形图。
4、普查单元
普查单元以道路、街区为单元进行划分,无缝拼接,不漏不重,全面覆盖普查区域范围,并与周边区、县(市)普查单元做好接边工作。
普查单元编号采用三层11位层次码结构,由6位行政区代码+1位特征码+4位流水编号构成。第7位特征码用D、J表示,“D”表示道路普查单元,“J”表示街区普查单元;流水号不足4位的用前导“0”补齐。
5、资料调查
(1)协助行业主管单位及权属(管理)单位开展搜集资料、现况调绘、核实确认工作;
(2)充分利用既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成果,在前期对既有资料评估的基础上,对可利用资料
进行整理、对比分析、现场检测等数据校核验证,提炼可利用的空间信息、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
(3)可获取普查信息的已有资料为纸质档案时,应进行拍照或扫描数字化。
6、现状调绘
在资料收集和已有成果分析的基础上,对信息缺失或新增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设施现状调绘。使用检定合格的测绘和探测仪器,按普查单元开展外业调查、探查、测绘工作,有关要求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级标准规范、《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技术规程》执行。
7、三维建模
地下车行、人行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地下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废弃工程应建立三维素体模型。
(1)模型精度要求:
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三维模型的平面位置和高度应与竣工资料相符。
(2)模型表现要求:
1)三维模型主要表达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主体结构和主要交通功能空间;
2)三维模型几何形态可根据需要进行简化,但应保留其基本特征;
3)三维模型应表现建(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围合而成的空间,包括:外墙、楼板、顶盖、基础,建(构)筑物的细部构件不需表现;
4)主要交通功能空间包括: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出入口和联系垂直空间的楼梯及坡道;
5)三维模型的纹理贴图应采用标准纹理贴图,并应区分墙面和地面;
6)地下车行、人行通道等带状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三维模型应描述其走向、起伏以及主要大型附属设施。
8、数据库入库
(1)普查单位参照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标准结构及数据,根据《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建设规范》、《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3302T 1079-2018)、《管线要素分类代码与符号细则》(DB3302T 1080-2018)及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要求,建立宁海县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库。
(2)普查单位采集、新增、核查、补充地下市政普查基础设施成果。在完成现场调查、探查、测量、调绘结束后,对普查成果进行校验以及设施权属(管理)单位核实确认,完成宁海县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库更新以及普查成果的接边工作。
(3)数据检查包括数据入库前检查、数据入库检查、数据入库后检查;
(4)数据检查内容为:成果数据库和图形文件关联检查;数据表结构检查;数据的属性精度、逻辑一致性和完整性检查;
(5)本项目中所有涉及到的信息及数据为涉密数据,要求作业人员保密,中标人不得外泄,或私自用于其他用途。
9、成果图编绘
(1)成果图包括: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单元分布图、综合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各类专题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2)成果图应为彩色图,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要素用彩色表示,各类设施符号、颜色要求按《浙江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执行,基础背景图采用灰色(RGB(91,91,91))表示。
10、质量检查
(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成果质量实行“两级检查”和“一级验收”制度。
(2)普查成果及数据库在“两级检查”的基础上,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提交正式成果,由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验收。
(3)确保普查成果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普查成果质量优良品准确率达到80%以上。
十一、提交成果
普查工作结束后,需提交数据、图件及文档成果,其中图件及数据库成果除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外,还应提供宁波市2000坐标系成果。
1、数据成果
(1)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
数据库格式采用ArcGIS 10.2版本*.GDB格式,以矢量数据集存储,文件名为“宁海县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库”。
(2)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元数据
元数据格式为ArcGIS 10.2版本*.SHP格式。文件名为“宁海县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元数据”。
(3)竣工、施工、设计平面图、纵横断面图等相关附图附件(电子数据或扫描件)
(4)普查中拍摄的照片
2、图件成果
(1)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单元分布图
(2)综合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3)各类专题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分布图
3、文档成果
(1)技术设计书
(2)技术总结
(3)设施权属(管理)单位核实确认书
(4)质量检查报告
(5)验收意见
十二、商务条款表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止 |
2 |
服务地点 |
宁海县 |
3 |
质量标准 |
成果质量必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从严):具有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按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具有其他标准及规范的,按照最新的标准及规范执行;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要求。 |
4 |
验收 |
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
5 |
签订合同时间 |
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此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具体签订合同的时间,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实施。 |
6 |
合同款项支付条件及方式 |
(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10万元作为首付款; (2)地下通道(除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地下公共停车场普查成果提交并通过采购人审查后15日内支付总价款20%的中期款;全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提交并通过采购人审查后15日内支付总价款20%的中期款; (3)所有普查成果通过验收后15日内支付总价款30%的中期款;完成数据汇交并提交全部合格成果资料后15日内,支付余款; (4)按照实际普查量结合单价进行最终的结算。 |
7 |
发票要求 |
1.中标人应在采购人支付费用前,依据相应的金额,先行向采购人提供足额且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采购人有权延迟支付而不被视为违约,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本项目合同签署的中标人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及收款单位必须一致,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调整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中标人依法变更单位名称除外),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须承担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8 |
其他 |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人应承担由于其行为所造成的采购人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采购人均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