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建设内容
本次对含山县主城区共城区范围的61条主、次干道照明设施进行智慧化节能升级改造,包括182台控制柜、2932杆/6456盏路灯(包括高压钠灯5526盏,LED灯930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MC)”对路灯进行节能和智慧化管控升级改造,中标人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100万元,路灯设施实行市场化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建立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实行“一张网”智慧管控。招标的节能服务产品在满足含山县纳入城管局局管路灯照度的前提条件下,提供智慧路灯数字化管理系统及相关节能产品并安装调试。
1、灯具节能改造:对含山县已纳入及运营期内后续纳入局管路灯进行节能及提升改造。具体包括:节能及提升改造方案编制、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检测、计量确认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等。
2、建立智慧城市管理信息平台:通过安装路灯管理系统软件、智能远程控制系统,实现基于单灯通讯和控制的智慧路灯管理系统,并在业主指定的地点建设、完善监控中心设施配备(含大屏接入),实现全县路灯智慧化管控目标。搭设的智能平台免费预留标准化接口、开放接口协议(包括接入现有数字化城管平台),在与第三方平台对接时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提供与含山县智慧城市其他管理平台对接联网的免费服务,实现远程操作,可共享数据,可实时更新升级确保无缝对接,最终实现城市“智慧管理一张网”。根据含山县《关于印发含山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含政办[2020]63))文件要求,社会资本方须提供智慧化升级改造方案,经县信息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方可实施。
3、项目运营维护:对含山县已纳入及运营期内后续纳入市政管养路灯的相关软、硬件设施,提供运行维护服务。具体包括:本次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含山县城管局管养所有路灯设施的养护维修,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对管养范围内的配电柜、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电缆等所有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数字化城管处置工作;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电缆被盗,若未能找出侵权单位(人)的情况下,由中标单位自行恢复。
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要求:
含山县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先行进行试点建设,试点路段节电率应不宜低于60%,建成后综合节电率须≥45%(综合节电率为路灯节电量相对于能耗基准的百分比)。投标人投标时须承诺试点路段节电率、综合节电率,中标后将由业主指定地点(环峰北路、褒禅山路、太湖山北路)进行节能改造试点,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进行节能监测,监测符合要求后,中标企业方可进入全面建设期,竣工验收再进行监测综合节电率。监测结果如低于投标时承诺的试点路段节电率、综合节电率,业主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将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人依法处理。
(一)投标的节能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安全、质量规范。
(二)使用LED路灯产品进行节能改造,色温为3000-3500K,显指≥70,中标后安装试点路段请业主确认后再行规模实施。必须保证设施照明期间全时段照度均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否则业主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将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人依法处理。
(三)本次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回报由业主根据本次路灯节能改造节约电费按投标比例分配,即:实施机构节能收益分成金额不少于12000元/月。
(四)合同签订后,先行试点路段改造。由业主委托第三方节能检测机构在指定路段进行改造前用电量检测(单位的标称功率*用电时长),记录用电数值后,计算改造前单位功耗w1。然后中标人进行节能改造,三方进行改造后用电量检测,计算改造后单位功耗w2。在同等用电时长、改造后满足国家照度及相关标准的前提下,(w1-w2)/w1即为试点路段节电率。为确保综合节电率≥45%,试点路段节电率不宜低于60%。重要提示: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能耗基准含不可分割的非路灯公用设施电费如交通信号灯、公厕、岗亭、公园景观亮化设施等能源消耗的因素,建议试点路段节电率不宜低于60%,否则可能存在综合节电率不达标的风险。
(五)试点建设完成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中标企业方可进入全面建设期,建设完成后,甲方将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再次对投标产品进行全面节能检测,如达到投标时承诺的综合节电率,将依据本供电抄表周期(以下简称本周期)实际支付供电公司的电费发票计算出本周期节约电费,同时结合本周期路灯亮灯率情况及检测报告,根据投标时承诺分配比例支付中标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回报(该费用以下简称投资收益金)。
(六)本项目招标,中标人从节能收益中给采购人的分成金额不小于12000.00元/月;LED单灯运行维护费不大于350.00元/(年·盏);公园、游园等景观灯管养费包干价270000.00元/年。
(七)项目改造过程中拆除的路灯设施由业主方收回。项目结束后,中标单位应将路灯设施按照相关标准完好交付业主,所用设备无偿转让给业主。
(八)中标后,业主有权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监测节电率。
(九)经验收合格后计算合同能源管理时间。单灯年平均照明时间不低于含山县现有道路照明平均时长4161小时/年。
(十)合同期内合同范围外新增路灯如需进行合同能源改造,在接到业主书面通知后,中标人须无条件参照本项目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本项目投资收益资金来源,是通过项目的节能效益即节省的路灯电费来分期偿付投资及路灯设施养护,由甲方负责支付。
三、智慧控制要求
根据含山县城市管理局管养的路灯设施情况,进行系统性设计、架构,建设含山县照明综合管理系统,满足道路现在以及未来的多种应用场景,集成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形成智慧照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决策系统实现建立城市照明运行状态监测、事件处置、指挥调度。
1. 本项目智慧路灯管理信息平台采用CAT.1通讯制式,网络加载时间不高于30s。支持浏览器通过互联网直接远程访问(无需安装客户端软件),同时支持PC、手机、Pad远程访问和控制;平台可对管理人员授权,通过互联网网络即可登陆路灯智能控制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路灯进行智能管理;
2. 具备基于路灯属性的远程管控功能,并可以不同的样式将所有灯具的不同状态同时直观、快速地展现在同一个界面上,一目了然;
3. 在运营期内,提供免费开放系统接口,提供与含山县智慧城市其他管理平台对接联网的免费服务,实现远程操作,可共享数据,确保无缝对接,要求实现全市智慧照明“一张网”的管理目标;
4. 可以一键开启全城路灯,能够实现对单灯进行开关和连续调光,并且可以实现分区、分组进行监控的要求;
5. 提供多种照明策略管理,光控、经纬度控制、时间控制、远程控制、计划控制等;
6. 可以实时查询每盏路灯,每条回路的用电量信息,包括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素、漏电情况等;
7. 实现线路和单灯故障报警,可以将故障精确定位在地图上,显示详细报警信息,并发出警示,包括上位机报警、短信同时报警;
8. 提供便捷的维护管理功能,故障排除后,自动解除报警信息;
9. 台账管理、数据报表,可对路灯资产相关设备进行管理,并可以导入导出相关数据 excel 报表;可以对各终端设备任意时段的数据及节电率进行统计、汇总及分析;如年、月、日数据进行分类查询,显示形式包括:表格、曲线图、直方图;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位时间能耗情况,不同线路同一时期能耗情况分析,不同时期同一线路能耗情况分析,能耗质量分析,用户电能表与系统电表对比分析,历史电流电压数据,历史故障数据,亮灯率统计数据、节电率统计。
四、照明设施养护内容及要求
中标单位负责路灯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维修,包括灯具灯杆、光源、线路、配电柜、配件及辅材等养护维修及电缆被盗修复;在合同期限内每晚亮灯率须达到98%以上,设备完好率99%。养修工作执行《安徽省城市道路照明养护技术标准》 DB34/T 5066-2017、《含山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安全作业指导意见(试行)》及《含山县照明设施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1. 中标单位一周不少于四次安排人员巡查养护设施,及时处理灯具灯杆损坏、被盗、不亮及线路等故障;巡视中发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做好防护措施,必要时现场安排专人看护。
2. 巡查维修情况记录在案,建立台账制度:
(1) 做好详细的巡查日志登记工作,巡查记录每周报业主单位。
(2) 做好维修记录,每月报业主单位备案。
(3) 做好路灯灯杆编号工作。
(4) 其他业主单位要求的按期上报的报表台账等。
3. 中标单位应将巡查发现的设施损坏情况记录在案,现场拍照或摄像,统计损坏工程量,报业主单位。
4. 中标单位应加强巡查,防止灯具及电缆等设施被盗,如有被盗及损坏,中标单位自行恢复维修。
5. 灯具灯杆损坏、电缆被盗、不亮及线路等故障一般须在24小时内维修完毕,特殊情况按业主单位要求限期维修完毕。
6. 自觉接受业主单位监督,每逢法定节日、创建检查、上级考核及业主单位临时通知时,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单位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业主单位所分配的工作,如在迎检活动中,由于养护工作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按照5000元/次扣除投资收益金。
7. 中标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上岗人员配置统一的工作服,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养护作业现场应干净整洁,各类警示标志设置明显;现场的各种设施、材料、设备器材定点存放,如发生任何意外,中标单位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业主单位无关。
8. 中标单位应向业主单位申报养护计划,将计划养护的时间、地点、人员报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作业。
9. 中标单位承担的养护内容应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有关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等手续,安排好下属人员的住宿和教育管理工作。
10. 如因交通肇事造成路灯灯具灯杆、电缆等设施损坏的,由中标单位负责协调赔偿并自行恢复,交通肇事方赔偿金额报业主单位备案。如果肇事人或车辆逃逸,不能明确责任的由中标单位负责恢复,恢复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11. 如因道路改建或道口开设等造成照明设施迁移、电地下管线重新敷设等零星工程,经业主单位同意并确定工程量后,中标人与改建单位签订协议,按相关定额收取改建费用,如不能明确改建单位的,改建费由中标人承担。合同运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造成的路灯设施损坏,恢复费用据实结算。结算依据参照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清单定额组价及发布的当月材料信息价执行,信息价缺项材料价格采用三方询价或以采购发票为准,人工费和机械费需按照投标费率进行优惠计算。
12. 中标单位用于养护项目所需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业主单位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灯具、光源、电缆、配件、辅材等的更换须达到或高于原设施相关技术参数。若中标单位承担的养护项目在达不到国家及业主单位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时,业主单位有权要求重新修复,并按违约处理,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13. 因养护维修为日常项目,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如因故需出含山县区,应提前向业主单位请假。
14. 含山县所有路灯及附属设施现状移交中标单位管养,中标单位应自行勘查现场,合理报价,合同签订后路灯所有设施将按养护内容由中标单位维护。
15. 运维部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运维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具有安全员C证;电工2人:须同时持有电工证及高空作业证;高空作业车驾驶员2人:须持特种车辆操作证以及B2及以上驾驶证;巡视车辆驾驶员1人:须持C1及以上驾驶证。
16. 运维部机械配备基本要求:高空作业车1辆、巡查车1辆、漏电检测仪1台、接地电阻测试仪1台、照度计1台、绝缘电阻测试仪1台、万用表1台。其中,高空作业车和巡查车投标时需提供车辆行驶证。(所提供车辆为租赁车辆,投标时需提供车辆租赁合同)。
17. 合同期内如需对现有路灯进行拆除、改造、扩建等,中标单位必须服从。开关灯时间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单位的要求,新接收的道路照明设施直接纳入本次招标范围,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接收;如无需进行节能改造,中标单位应在七个工作日完成路灯管理系统录入。中标单位不得拒绝接受业主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路灯的增加或减少。
18. 合同期内如因道路改造或建设需要,需对中标人已完成节能改造路段的照明设施进行拆除,中标人应无条件服从。更换的节能灯具在合同期内的由中标方负责收回,其他路灯设施由业主方收回。
19.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20. 项目改造及合同期内,所有的安全防护及安全责任一律由中标单位负责。
21. 中标单位所有检测项目涉及到第三方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数据中标单位如有质疑,中标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果不符合要求,将扣除当月的投资收益金。
22. 中标单位在合同周期内不得自行关闭灯盏数或擅自更改设施的原有属性(如灯杆高度、颜色,灯盏功率,线路走向等)。如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应先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报价及相关要求
1、报价包括节能改造、单灯控制改造、智慧路灯数字化管理系统平台运行维护、照明设施运行、巡查、日常养护、维修、灯具灯杆维修清洁校正和设施防盗、被盗恢复以及数字化城管问题处置等及税、管理费等所有费用。
2、投标人从节能收益中给采购人的分成金额报价≥12000元/月;
3、管养费
(1) LED单灯运行维护费(不含公园、游园等景观灯)≤350元/盏/年(所有耗材如光源、灯具、电缆、接触器、空开等均投标人负责)。
(2) 公园、游园等景观灯管养费按包干价270000元/年进行报价。
4、总报价
每年乙方收益(元)=3386575(基准电费) * 投标承诺的综合节电率 - 投标承诺的给采购人的每月分成*12 + LED单灯运行维护投标单价*930 + 270000
八年乙方总收益(元)=每年乙方收益 * 8
六、处罚措施
1. 如业主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和节电率检测,不合格将取消中标单位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
2. 在合同签订后,业主委托的第三方节能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中节电率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百分比,将扣除当月投资收益金,如累计3个月节能监测报告中节电率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百分比,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
3. 改造后的道路路灯照明全时段照度均不得低于国家设计标准,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4. 中标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如需更换,应提前五日报告业主,并经业主同意方可。
5. 中标单位未按要求安排专人巡查,无巡查记录、未上报巡查和养护周报的,每次扣除当月养护维修费用5000元;连续2次未按要求巡查、记录、上报的,扣除费用10000元;一年内累计6次未按要求巡查、记录、上报的,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6. 业主不定期对本项目涉及的路灯设施进行巡查,如发现路灯设施损坏且中标单位未在周报中上报的,每次扣除运维费5000元;一年内累计5次中标单位巡查不到位,未在周报中上报损坏情况的,将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7. 根据《含山县照明设施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如因中标单位责任,考核评分低于70分,造成所管理的路灯设施考核不合格的,将扣除3个月的运维费,合同期内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8. 中标单位在养护维修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业主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有权终止合同。
9. 中标单位在合同期间,无故停止巡查、维修5天以上的,业主将扣除当月投资收益金,另行安排维修;如中标单位未书面说明原因,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记录。
10. 中标单位项目责任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联系不畅通的每次扣除200元(及时回电除外)。
11. 投标人若为外地企业,合同签订后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否则将停止拨付费用。
12. 因中标单位违约造成合同解除,节能改造的所有路灯设施无偿归业主单位所有,节能公司投标时应慎重考虑。
七.本项目符合的相关规范依据
1.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3.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4. 《灯具第一部分: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15);
5. 路灯控制管理系统第一到第四部分(GB/T34923.1-2017至GB/T34923.4-2
6. 其他国家、地方标准规范;
7. 若合作期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则按新文件执行。
八、其他相关说明
1.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灯具、配件必须通过具有计量检测资质的专业照明检测机构的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2. 本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进行验收。
3. 本项目运行维护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要求执行。
4. 本项目升级改造完成后采购人将委托第三方节能审核机构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节能检测,如达到投标时承诺的综合节电率,采购人则视为综合节电率验收合格。
5. 项目合作期满后,中标投标人需将本项目的全部硬件设施修护到可使用状态,且移交时路面平均照度须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或届时适用的标准的平均值,并将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给采购人,中标投标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 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完成本项目升级改造全部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当月为节能收益分享期开始期。
7. 合作期内如采购人要求中标投标人对路灯进行改建、扩建等工程,中标投标人应积极配合并予以技术支持。
8. 中标投标人不得使用牺牲路面平均照度的方式进行节电。
9. 本项目合同期内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中标投标人负责,并承担可能产生的一切损失。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