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采购需求
灵川镇辖区的12个村委(共122个自然村)、灵川县渔业队、在水一方、灵川县火车站等。总人口约43000人,垃圾池125个。
二、垃圾运输区域:
将灵川镇辖区的12个村委(共122个自然村)、渔业队、在水一方、灵川县火车站的移动垃圾箱、垃圾桶、垃圾池的垃圾用机动车清运至灵川镇垃圾中转点,完成灵川镇人民政府安排的临时工作任务。具体范围如下:
1、甘棠村委:上村、下村、湘潭、蒋家、新坪、田南、桥头、狮子埠、亭子头、老圩、上窑、下窑、排楼、窑尾、鸟塘、苏家、吴家、马塘。
2、王家村委:王家庄、崔家、寺边、三佰源、社山、茅坪、梅田、狮子岗、朱家。
3、双潭村委:文家宅、桥头、陈白田、双潭圩、油榨、老圩、桥底、银兰江、南昌、西安、陈家园、竹园、上村。
4、灵宝村委:渡头、阳家、唐家、五七排、大园。
5、民治村委:东村、下大奢、上大奢、木匠户、上寺田、下寺田。
6、同化村委:新牛路、月塘、新月塘、牛路、姜元、雍田、俸家、下村、鸟笼铺、江北、七里店、下日田、永忠。
7、禾家铺村委:石狮岭、朝阳、禾家铺、社田江、寺门底、小莫家、东家山、下宅。
8、木马:二排、三排、八排、牛头、铁炉、郭家、验匠户、邹家、车田。
9、莫家村委:田心、塘头、岭脚、廖家、莫家村、五圈桥、白桥、易家。
10、粑粑厂村委:白莫、粑粑厂、金家、南宅、花江、朱家、西头、独田。
11、大面村委:车头、新村、新宅、姚家、上秦、上水埠、福灵、下水埠、大面圩、大树底、马岭、下秦、老村。
12、双洲村委:糖榨元、大江洲、刘家、周家岭、上洲、柑桔洲、大联、新村、老村、大塘、本固、新宅。
13、灵川县渔业队。
14、在水一方。
15、灵川县火车站。
16、桂矿机械厂。
17、陶瓷厂。
18、独秀水泥厂。
19、联合收割机厂。
20、化肥厂。
三、服务期限:一年。
四、服务要求:
1、清运车辆要求:由供应商自行对所有垃圾清运场地进行现场考察并自行决定拟投入的垃圾清运车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投入的垃圾清运车辆情况。
2、运输距离和路线:服务范围较广,运距远近不同,路线较复杂,由供应商自行对所有垃圾清运场地进行现场考察。
3、垃圾清运数量:每年垃圾总共约10993吨,由于清运工作存在的变数,不能确保每年的垃圾数量为均量,供应商须承诺并保证垃圾日产日清、随满随清。
4、负责垃圾的收集并转运至灵川镇垃圾中转站。清运过程中垃圾不得漏撒,不得影响沿途环境及百姓生活,严禁乱烧、乱倒及露天焚烧造成二次污染。
5、每天收集村民垃圾,及时清运,确保无垃圾溢出现象。
6、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的堆放和处理做到定点堆放,定时清运、专人负责,集中处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
7、负责服务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大件垃圾清理。
8、有临时任务(如村队有检查、整改或有垃圾清运要求等)随时配合高标准完成。
9、要求服务工作人员固定、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10、加强垃圾清运人员的管理。(1)按照上级卫生检查要求做好清运工作,如发现有不符合检查标准之处,视情况进行惩处,相应扣除部分费用,并立即组织人员返工整改。(2)整改完成后,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书面递交整改后材料,如:整改后记录、图片等。(3)如采购人有临时环境卫生要求,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成交供应商应安排专人随叫随到,并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清运工作。(4)合同期内,成交供应商聘请的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劳务(劳动)纠纷、安全事故等均与采购人无关,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 建立考核机制
自愿接受灵川镇全体干部职工和各村社区的监督以及灵川镇人民政府的定期督查考核,配合考核组形成月考核表、相应佐证材料及处罚扣除资金建议,经督查组成员和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批准,以此作为每月拨付资金依据。相应处罚如下:
1、联系点工作队和村委主要监督各村的卫生情况,发现清运工作不力、有垃圾清运不及时,拍照存档上报,发现有3处以上较明显清运不及时或经整改不到位经确认每次从合同总金额中扣100元。
2、镇督查考核组定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考核,将相应督查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发现有5处以上较明显清运不及时,每次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500元;并在12小时内进行整改,如逾期未完成整改每次从合同总金额中扣1000元。
3、被县级以上督查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从合同总金额中扣1000元。且在12小时内进行整改,如逾期未完成整改每次从合同总金额中扣2000元。
4、如合同期内被镇或镇级以上部门督查考核三次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利解除合同。
六、 付款方式:
服务费由采购人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次月25日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节假日顺延)。
七、 其他要求:
1、磋商报价包括本次采购范围内服务价款、人员工资、依法需缴纳的社会保险、加班费、各项福利、机械设备(清运垃圾车等)、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法定税费、利润、其它成本费等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及在项目采购中产生的服务费的总和。
2、本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如发现在合同履行间,成交供应商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垃圾清运人员及相关机械设备配齐到位,正常开展垃圾清运工作。
4、成交供应商为用人单位,服务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成交供应商自行做好周边村民群众工作,如有纠纷自行协调解决。
6、本项目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010382.87元,超出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报价,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处理。
7、因项目紧急,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垃圾清运人员及相关机械设备配齐到位,正常开展垃圾清运工作。如不能按时入场开展工作每天从合同总金额中扣5000元进行处罚。
八、 本服务采购需求中的所有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如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文件执行,则视为放弃成交,由第二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如此顺延或重新进行采购。
注: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