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分为两个包,A 包为潍坊高新区已建成的新钢、新昌、汶泉街道(发展区)3 处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维采购,B 包为浞河、渭水河 2 处断面水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维采购。为保证潍坊高新区 5 处镇街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设备维修工作, 每个标包确定一家运维机构来承担此项服务工作。本项目两个标包可以兼投兼中。
一、空气自动监测站项目概况
监测参数:SO2、NOx、O3、CO、PM10、PM2.5。
现已安装的设备品牌:赛默飞世尔公司、MET ONE 公司、TAPI 公司。
二、项目要求
(一)运营基本要求
1、运营方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要求,完善空气子站系统维护工作,提高系统维护主动性,切实加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连续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数据报出率。
2、为保障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正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设备维修工作,运营方须在潍坊市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中标后须单独为 3 个空气自动站至少配备 2 名(包含 1 名环境空气数据专业审核技术人员)具有大气监测系统相关维护经验和技能的专职运营人员和 1 部专用运营车辆,从事本系统子站巡检、故障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年度维护工作,应在签订中标合同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通过采购人验收后,方可开始交接运营工作、计算运营周期。如不能按期完成,合同作废。
(二)运营保障要求
1、运营方应具备判断系统运行情况的方法和手段,随时随地掌握各子站运行情况,主动进行子站运行故障分析、判断与维护。
2、运营人员对系统状况和数据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或公开任何内容。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3、运营人员应建立工作日志,记录有关子站运行和维护、维修、质控等工作内容。
4、运营方应保证每日各子站的有效连续运行。
5、运营方应保证并提交系统仪器设备配件及耗材的来源途径。保证所维护的系统仪器设备通过上级单位对系统质量控制的要求;保证通过上级部门对子站运行的质量考核。
6、运营方应设立仪器标准备件库。
7、运营方应协助完成与本系统运营有关的临时性工作。
(三)日常巡检及维护要求
1、运营方应按生态环境部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的频次和时间(至少为每周一次, 如遇要求调整,运营方应相应调整)对各子站进行巡检(突发事故除外),并现场填写巡检记录表。如发现参数异常,立即采取现场排除等措施。以下要求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相关问题,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巡检人员应观察点位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包括外围的道路、建筑物、障碍物、局部污染源等,如果发现影响点位代表性和监测正常运行的环境变化,及时报告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巡检人员应查看站房的基础设施情况,包括避雷、消防、供电、通讯、空调、照明、接地、应急、给排水、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安全设施等。
4、巡检人员还需查看站房内部情况,包括卫生清洁、温湿度、异常气味、噪音、排风、安保、消防设施等。
5、巡检人员要检查监测系统各仪器总体运行状况,包括报警、仪器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和传输等是否正常,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6、在集水、集尘、采样风机、能见度镜头等方面,巡检人员若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
7、巡检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滤膜、滤带、滤芯、泵膜、烧结片、干燥剂、氧化剂、活性炭等耗材和配件情况,并视使用情况及时更换。
8、巡检人员需检查标准气体钢瓶情况,包括安全固定、阀门漏气、标准气体的有效期限和消耗情况等。
9、特殊气象条件(如沙尘暴、暴雨、台风等)时,巡检人员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检查并排除异常情况。
10、巡检人员要认真规范填写巡检记录,做好存档管理,定期上报管理部门,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四)故障设备维修要求
1、运营方应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结构特点和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的要求,制定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检修的方法及程序。
2、运营方应建立子站的仪器设备档案,记录其运行、维护、维修及更换状况。
3、子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对于在现场能够明确诊断,并可由简单更换零部件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在现场进行检修并解决问题。保证子站系统的持续运行及数据的连续性、有效性。详细记录故障现象与发生时段,并及时通报。
4、运营方应建立仪器使用、维护、维修档案,记录仪器使用情况、故障现象、维修过程、更换备件情况等,并填写仪器维护、维修报告表。
5、运营方应对修复后的故障设备或更换的设备进行性能指标全面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达到甲方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系统设备年度维护要求
运营方应每季度对子站运行及备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维护和校准,并编写检修、维护和校准报告,报采购人。
(六)系统运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要求
1、运营方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中有关系统运行质量保证控制要求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2、运营单位空气站所有监测仪器设备均需溯源到省级质量保证实验室的全省统一标准。
3、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4、标准物质和臭氧校准仪通过规范的量值溯源体系传递。使用的各种厂家来源的标准气体等标准物质,需能够通过省级质控实验室进行的标准传递,标准传递溯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进行。
5、天平、流量计和温度、湿度、气压计等设备通过计量监督部门传递。
6、耗材和配件采用正规资质的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7、零点和跨度检查校准。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气体分析仪器每天进行一次零点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零点/跨度检查校准;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其它分析仪器检查校准每周进行一次。
8、每台气体分析仪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精密度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多点校准,每年至少一次准确度审核。氮氧化物分析仪的钼炉转化率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9、每月至少一次进行颗粒物自动监测仪流量检查校准,在更换滤带时进行流量检查,同时用标准膜进行标定。颗粒物自动监测仪传感器(温度和气压)和 TEOM 方法的质量变送器 K0 值的检查校准,每半年至少一次。滤带更换时标注起止时间,并将更换下的滤带妥善保管备查。
10、气体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每年至少一次检查校准,零气发生器每年至少一次零气纯度检查。对于开放光程分析仪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单点检查(选择一个项目用满量程等效浓度 10 到 20 的标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多点校准(等效浓度)。
11、每季度进行一次预防性检修,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维护和性能审核。
12、如仪器的精密度和准确性降低,应视情况缩短检查或调节周期。
13、由于上述质量控制活动可能影响监测仪器的数据采集率,在站点进行操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检查监测仪器反映的环境空气浓度。如果有污染事件发生,应延期进行质量控制活动。
14、认真规范填写质控记录,做好存档管理,每年编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定期上报管理部门。
(七)维修维护管理要求
1、运行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技术档案,规范运行维护、仪器维修、仪器更新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2、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应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结构特点和厂商提供的维修手册的要求,制定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检修的作业指导书。
2)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并且可由简单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如电磁阀控制失灵、抽气泵泵膜破损、气路堵塞和灯源老化等问题,可在现场进行检修。
3)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将发生故障的仪器送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维修。必须在故障发现 2 小时内使用备用设备替换。
4)根据检修内容和更换部件情况,对仪器进行校准。对于普通易损件的维修只做零/ 跨校准。对于关键部件的维修,应按仪器使用手册的要求进行多点校准和检查,并记录检修及标定和校准情况。更换后的故障设备在一周内完成修复,经过校准检查后做为备用设备入库。
5)详细记录仪器设备故障现象、发生时段、维修过程、更换备件情况等,并填写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报告。
3、每半年对空气子站及备用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维护和校准,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进行所有仪器的内外部除尘,清洗电路、气路、光路,电源箱吹扫、仪器的反应室清洗等,无法清洗的应及时更换,确保仪器达到运行指标。
2)检查、校准所有仪器的气路流量、清洗限流孔、烧结过滤片,检查仪器的采样泵及泵膜,对其进行清洗,保证采样泵的工作效率。
3)按照厂家提供的使用和维修手册规定,并参考仪器设备的运行参数和主要部件的性能指标,更换仪器的紫外灯、光电倍增管、制冷装置、转换炉、光源、滤光片等关键部件。
4)进行动态校准仪的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流量多点校准,记录其线性指标状况,并填写相关记录。
5)对二氧化硫分析仪、氮氧化物分析仪、一氧化碳分析仪、臭氧分析仪进行模拟输出、光测试、电测试检查,并进行多点校准,测试并记录仪器线性,对臭氧分析仪反复校准 3 次测试其重现性。
6)对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做校准膜检查、流量检查、自检测试、模拟输出检查,并清洗采样管路和采样头。
7)校准、检查数据采集器的模拟输入、数字输出通道,进行控制仪器自动校准程序测试。
8)检查质控系统的校准质量、钢瓶气的输出浓度、零气源的供气情况。
9)清洗或者更换系统采样总管、采样风机、风机管、气象参数监测仪传感器,并对气象监测仪参数设置进行检查、标定。
10)对子站站房、供电、通信、空调、通风、排气、照明、消防等附属设施进行检修维护。
11)完成全部检修后,记录检修、维护和校准情况,并编写年度检修报告。
(八)数据审核要求
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应采取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和评价,不得选择性地舍弃不利数据以及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2、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时,监测仪器应全年 365 天(闰年 366 天)连续运行。在监测仪器校准、停电和设备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得连续监测数据时, 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
3、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值的标识与判定应符合 HJ630 的规定,在监测仪器校零和校跨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
4、采集的连续监测数据可满足每小时的算术平均值计算。每小时中采集到监测仪器正常输出一次值的 75 以上时,本小时的监测结果有效,用本小时内所有正常输出一次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小时平均值。
5、监测仪器设备应保证 24 小时连续运行,每天因校准、仪器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间不超过 3 小时,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导致数据无效或缺失数据时间不超过12 小时。
6、监测数据出现不正常的高低值,应对数据采集仪和监测仪器进行检查,对于故障引起的异常数据,应剔除,不参与数据统计。
7、监测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或由于零点漂移等原因出现负值,作为未检出处理,取监测仪器最低检出限的 1/2 数值,作为监测结果参加统计。
8、对仪器进行校准、校验时,仪器零点漂移、跨度漂移、准确度、精密度超出控制限, 表明系统失控,应从发现失控开始到监测仪器恢复至正常为止的时段内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
9、临时停电或断电,从停电或断电时起,到恢复供电监测仪器完成预热为止的时段内数据都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
10、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值的判定参照以下原则:
1)各污染物小时浓度值为 0 或负值。
2)各污染物日均浓度值低于以下限值, 其中 PM10 为 0.010mg/m3 , SO2 和 NO2为 0.05mg/m3。
3)每天污染物浓度小时均值最高与最低之差低于以下限值,其中 PM10 为 0.030mg/m3,SO2 和 NO2 为 0.005mg/m3 。
4)每天各污染物小时浓度值连续不变化次数高于 5 次。
5)某点位日均浓度值低于该市平均值的一半。
6)对于数据审核过程中缺失和删除的数据均应说明原因,并保留详细的原始数据记录,以备数据审核。
三、监测人员资质管理要求
1、运行单位应建立满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管理制度和档案,并严格实施。
2、运行单位应建立人员定期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应定期参加国家或省市环保部门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应满足省厅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
4、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工作待遇、保险等规定,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
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设备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仪器校准、仪器维修、监测系统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空气自动监测工作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品格端正、有良好的协作能力,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调试工作;
3)应具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设备校准维修、系统管理等工作经历和经验。
4)运行单位应将从事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向采购人报告备案。
5)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如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不满足工作要求,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应取消其从事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资格。
四、运营方案
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运营期服务机构设置及运营方案,运营方案中应明确在高新为本次运营项目配备的人员信息(或配置计划)、车辆信息(或配置计划)、固定办公场所信息(或配置计划)情况,方案中列明的人员、车辆、办公场所信息(或配置计划)将作为运营前置条件验收的依据,不相符者不予通过验收。
五、运营服务年限
1、新钢、新昌、汶泉街道(发展区)3 处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实行 1+1+1 模式(具体时间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执行,第二年开始,采购人根据考核及服务情况以及上级政策等决定是否与中标单位续签运维服务合同)。
2、运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管理费用。
B 包:水质量自动监测站日常运维采购
一、水质自动监测站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2017)中的相关内容及要求,对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浞河、渭水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及视频监控进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运行维护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水站例行维护、保养检修、故障检修、停机维护、数据平台日常管理与记录、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和应急维护、试剂配制、质量控制、配件更换、站房安全等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2.现场监测仪器
现已安装的设备品牌: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监测参数:COD(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水质五参数(pH、水温、浊度、电导率、溶解氧);
服务内容:自动监控分析设备运营维护、日常保养、维护、校验、比对、消耗和维修、试剂补加、零部件更换等。以及采水单元,配水、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数据采集(传输) 等设备及系统,辅助单元,视频监控单元等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消耗和维修、零部件更换等。
3.运维服务要求
3.1应具备各种情况下的快速反应能力,制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与具体的应急响应方案。
3.2供应商应指定专人按照负责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维护工作。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维护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或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所配置的各种试剂和标准溶液的准确性;熟练掌握数据采集传输和数据处理软件的应用。
3.3供应商负责设备的运营维护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技术要求制定详细日常维护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具有国家环保相关部门颁发的自动监控水类《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保证本项目运行服务时效性,设备日常巡检维护、故障处置维修配合上级部门的临时检查等所需。
3.4供应商必须具有满足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库存量。如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且预计无法在 24 小时内修复时,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的备用仪器设备(备用仪器设备应具有环保主管部门的认证检测合格证书,且均需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在线监测, 且备用仪器设备调试至正常准确运行状态的时间不能超过 24 小时。供应商如无法提供备用机,应每天进行人工采样,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水样分析直到仪器设备修复,分析数据应在结果出来后 1 日内报送采购人,并在监控平台上进行数据补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3.5供应商须为本项目至少配备 1 名专业服务技术人员常驻服务机构,负责设备的运营维护工作,应确保现场每天有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应制定详细日常维护工作内容。中标后须为本项目配置 1 辆运行服务车辆,保证本项目运行服务时效性,设备日常巡检维护、故障处置维修、质控样品核查,出现重大事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配合上级部门的临时检查等所需。
3.6负责每周一次对站点设备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及要求如下:
(1)检查各台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定期查验泵管,电磁阀,继电器等部件,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2)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确保潜水泵或自吸泵进排水正常,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管路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或重新更换堵塞管道或重新连接漏气接头;
(3)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4)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器运行情况
(5)每周对在线检查仪器进行一次保养。保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的清洁,管路的通畅,玻璃容器的清洗,预处理的清洗,电极组件的清洗等。每周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每周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6)保持监测用房的清洁,保持设备的清洁,保证监测用房内的温度、湿度满足仪器正常运行的需求定期检查空调、供暖、除湿机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7)保持各仪器管路通畅,出水正常,废液存贮无漏液;
(8)对电源控制器、空调等辅助设备要进行检查;
(9)操作人员在对系统进行日常维护时,应作好巡检记录,巡检记录应包含该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
3.7负责日常校验,校验要求如下: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和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不满足时,应立即进行校验,重新进行试验;
(2)每季度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3)每年协助采购人或质检部门对在线监测仪器做好年检工作。
3.8负责仪器的保养检修,保养检修要求如下:
(1)根据系统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设备使用手册的要求制定保养检修计划。
(2)水站的监测仪器设备每年至少进行 1 次保养检修;
(3)按厂家提供的使用和维修手册规定的要求,根据使用寿命,更换监测仪器中的灯源、电极、蠕动泵、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
(4)对仪器进行液路检漏和压力检查;对光路、液路、电路板和各种接头及插座等进行检查和清洁处理;
(5)对仪器的输出零点和满量程进行检查和校准,并检查仪器的输出线性;
(6)在每次全面保养检修完成后,或更换了仪器中的光源、电极、蠕动泵、传感器等关键零部件后,必须对仪器重新进行校准和检查,并记录检修校准情况。
3.9负责仪器的故障检修,故障检修要求如下:
(1)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 1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要更换零部件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 4 小时。
(2)根据所使用的仪器特点和厂商提供的维修手册,制定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检修的作业指导书;
(3)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且可通过更换备件解决的问题(例如电磁阀控制失灵、泵管破裂、液路堵塞和灯源老化等问题),则在现场进行检修;
(4)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采用备用仪器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将发生故障的仪器或配件送实验室或仪器厂商进行检查和维修;
(5)在每次故障检修完成后,根据检修内容和更换部件情况,对仪器进行校准。对于普通易损件的维修(如更换泵管、散热风扇、液路接头或接插件等)至少做标液校准;对于关键部件的维修(如对运动的机械部件、光学部件、检测部件和信号处理部件的维修),按仪器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标准曲线和精密度检查。所有检修内容均按要求做好记录备查。
3.10负责对异常情况处置,要求如下:
(1)如发生异常情况,供应商应在 1 小时内报告采购人,应在 2 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 24 小时之内解决问题,并填写《自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记录及处理表》(供应商自行设计,报采购人审核),及时反馈给采购人。
(2)如果发生污染事故等应急突发事件,无论是否节假日,供应商都应安排专人到现场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保证在污染事件结束前在线监测系统和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准确,传输畅通,同时协助采购人进行手工监测直到污染事件结束。
4.技术档案要求
4.1建立健全制度,做到一站一档,包括仪器的生产厂家、型号、例行检查维护记录、校准记录、零漂、跨漂记录、线性变动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4.2建立严格的设备技术档案安全保密制度,保证相关设备技术资料不外泄。
4.3档案中的表格应采用统一的标准表格。
4.4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并注明填写时间,有专业维护人员的签字。
4.5从技术档案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
4.6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所有记录均应妥善保存。
4.7定期汇总监控数据日报、月报和年报。
4.8每季度形成运行管理工作报告报甲方。
5.其它要求
5.1供应商应随时接受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质量考核。
5.2不论何时,供应商都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供应商按照甲方的要求, 进行报告和传输有关的监测数据,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传递任何监测数据。
5.3供应商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作业,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供应商管理期间,车辆和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意外伤害、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等均与招标人无关,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5.4采购人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所有在线监测仪进行密码样考核,密码样浓度尽量控制在仪器的量程范围内,密码样测试值由于中标人直接报送采购人。
5.5采购人可根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进行全项目或单项目的准确度、精密度、零点漂移、量程漂移与标准曲线考核;或进行实际水样实验室比对考核。中标人应积极配合, 指定专人负责。
5.6采购人将不定期到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或仪器设备维护现场进行运营维护工作检查。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中标人应每月/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采购人关于运营维护服务的工作报告,每月/每季度的书面报告作为运营维护考核依据之一,运营维护报告的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
自动监控系统月/季度总体运行情况;
自动监控系统月/季度运行数据报表统计,包括数据上传率、数据有效率的统计结果; 自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情况并提供相关记录证明;
自动监控系统仪器设备异常、故障及排除情况; 盲样考核情况及实际水样实验室比对情况;自动监控系统备品备件使用及更换情况等。
二、运营服务年限
1、浞河、渭水河断面 2 处水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营服务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实行 1+1+1 模式(具体时间按采购人指定时间执行,第二年开始,采购人根据考核及服务情况以及上级政策等决定是否与中标单位续签运维服务合同)。
2、运营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