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源口水库灌区共有渡槽10座,其中北干渠2座,中干渠渡槽4座,南干渠渡槽4座。渡槽主要建设于上世纪70~80年代。经过40多年运行,渡槽槽身、排架等结构存在开裂、老化现象,本次拟对其中4座渡槽进行鉴定。
(一)乌溪渡槽:位于武义县王宅镇东南方向陶宅村,距离王宅镇约 3.7 km。乌溪渡槽位于南干渠3K+404~3K+733,渡槽建于 1978 年,全长 329 m,单 跨 40 m,槽下最大净空高度 15 m。
(二)车园渡槽:位于武义县熟溪街道西南方向南湖村车园,距离南湖村约 1.2 km,车程 3 分钟左右。车园渡槽位于南干渠22K+873~23K+038,渡槽建于 1980 年,全长 165 m,单跨 40 m,槽下最大高度 14 m。
(三)伍仙亭渡槽(庆丰渡槽):位于武义县王宅镇东北方向孙里坞村伍仙亭,距离王宅镇约 9 km。伍仙亭渡槽位于中干渠 10K+291~10K+313,建于 1977 年,全长 75 m,设计流量 4m3/s,砌石拱结构,单跨15m,槽下最大高度 8 m。
(四)颠倒畈渡槽:位于武义县王宅镇东北方向马昂村颠倒畈,距离王宅镇约8 km。颠倒畈渡槽位于中干渠10K+291~10K+313,建于2000年,全长22 m,设计流量 4m3/s,槽下最大高度4.5m。
二、鉴定目的
根据《浙江省灌区渡槽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浙江省大中型灌区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检查、安全检测、安全复核等方法,对渡槽槽身、支承结构及地基基础进行安全评价,明确安全类别,提出渡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以供相关单位参考与决策。
三、鉴定依据(包括并不仅限于下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如有新版本标准或规范,则按新标准或新规范执行)
(一)《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
(二)《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五)《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六)《浙江省灌区渡槽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七)《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
(八)《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九)《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十)《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十一)《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十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十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十四)《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十五)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规程。
四、现场安全检查
(一)灌区渡槽工程现状调查应全面、真实、完整,满足安全评价的要求。内容应包括:基础资料收集、现场检查和现状调查分析。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工程的薄弱部位和隐蔽部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缺陷或不足,应初步分析其成因和对工程安全运用的影响。
(二)灌区渡槽工程现状调查内容包括:工程技术资料收集、现场检查和现状调查分析。
(三)技术资料收集应包括工程(含改扩建、除险加固)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规划与功能变化等资料。现场检查应包括槽身、支承结构、基础、进出口建筑物、工程管理和安全监测设施等;应重点检查建筑物、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运行状态等。
(四)槽身结构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槽身外观质量与缺陷、异常变形、变位、连接处止水和支座状态。支承结构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支承结构外观质量与缺陷、异常变形、变位等情况。地基基础现场检查应重点检查地基滑动、基础沉陷、不均匀沉降、裂缝、冲刷、淘空等情况。
(五)工程管理设施现场检查应包括办公设备、通讯设备、防汛器材、交通工具等。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现场检查应包括安全监测项目、监测设施(含自动化监测)、监测流程和资料整编分析等。
(六)现状调查完成后应编制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应明确发现的工程安全问题、隐患和疑点,提出需要进一步检测和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五、工程安全现场检测
(一)常规检测
1.混凝土外观质量
混凝土剥落、露筋、蜂窝麻面等外观检测以目测为主, 必要时进行尺寸范围测量。裂缝进行深度和宽度检测,深度采用超声波法,宽度用卡尺测量。所有外观缺陷应拍照记录。
2.混凝土强度
回弹仪的弹击锤以一定的弹力打击在混凝土表面上,其回弹高度(通过回弹仪读得回弹值)与混凝土表面硬度成一定的比例关系。根据表面硬度则可推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
3.混凝土碳化深度
利用酸碱反应,酚酞作指示剂(遇碱变红,遇酸无色),二氧化碳扩散到的地方, 酚酞溶液滴上去呈无色,未扩散到的地方呈红色(有碱存在)。运用酚酞溶液可直观测试混凝土表面碳化深度。
4.钢筋保护层厚度
利用混凝土中的钢筋做切割磁感线的运动,从而产生感应电流,即根据所谓电磁感应现象的强弱去测量保护层的厚度。
根据《浙江省灌区渡槽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渡槽安全检测内容及数量如下:
各渡槽检测工作量表
槽名 |
部位 |
检测项目 |
数量 |
|
乌溪渡槽 |
槽身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9 |
组 |
支承结构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30 |
组 |
|
碳化深度 |
30 |
组 |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30 |
组 |
||
槽墩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3 |
组 |
|
碳化深度 |
3 |
组 |
||
车园渡槽 |
槽身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6 |
组 |
支承结构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10 |
组 |
|
碳化深度 |
10 |
组 |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10 |
组 |
||
槽墩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2 |
组 |
|
碳化深度 |
2 |
组 |
||
伍仙亭渡槽(庆丰渡槽) |
槽身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3 |
组 |
碳化深度 |
3 |
组 |
||
支承结构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4 |
组 |
|
碳化深度 |
4 |
组 |
||
槽墩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2 |
组 |
|
碳化深度 |
2 |
组 |
||
颠倒畈渡槽 |
槽身 |
混凝土抗压强度 |
3 |
组 |
碳化深度 |
3 |
组 |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3 |
组 |
采用RTK对渡槽进出、口高程进行复测,复核渡槽的槽底坡降。
(三)三维激光扫描
乌溪、车园、伍仙亭(庆丰)渡槽建成年代较久,主拱圈可能存在肉眼无法观察到的变形,故采用高精度三维激光扫描仪对渡槽进行实景复制,获取渡槽表面三维点云模型,复核拱圈的净跨、矢高、拱轴线等尺寸数据,对渡槽几何形态进行检测,同时为结构复核提供实测数据。
六、复核分析计算
根据《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 482-2011),计算渡槽的过流能力。当灌区规划要求的流量、总水头损失发生变化,或槽身糙率、尺寸(高程)发生变化的,应根据规划要求、现状尺寸和水力参数对渡槽进行过流能力复核。
渡槽结构安全复核包括槽身结构安全复核、支承结构安全复核、地基基础安全复核。
1.槽身结构安全复核
按 《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复核渡槽槽身结构承载力、抗裂和挠度等。渡槽槽身还应进行整体稳定性复核,包括槽身抗滑稳定复核、槽身抗倾覆稳定复核。
2.支承结构安全复核
(1)按《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对拱式渡槽主拱圈承载力(强度)、稳定性和偏心距进行复核,对钢筋混凝土主拱圈复核最大裂缝宽度;槽架进行排架柱及横梁的截面承载力复核。
(2)槽墩进行墩身截面强度(应力)复核和墩帽的局部承压强度复核。
(1)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刚性基础应对基础台阶的刚性角进行复核,整体板式基础、整体筏板式基础应对基础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受弯承载力、局部受压承载力复核。
(2)渡槽浅基础应进行基底应力、抗滑稳定和抗倾覆稳定复核。涉水墩台的基础应对基础埋置深度进行复核。
根据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分析计算报告所反映的渡槽安全存在问题,对渡槽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渡槽安全类别按照下列标准综合确定:
(一)工程质量、水力要素、地基基础安全、支承结构安全、槽身结构安全分级均为A级,评定为一类渡槽。
(二)工程质量、水力要素、地基基础安全、支承结构安全、槽身结构安全分级有一项为B级(不含C级),可评定为二类渡槽。
(三)工程质量、水力要素、地基基础安全、支承结构安全、槽身结构安全分级有一至两项为C级(不含地基基础安全、支承结构安全、槽身结构安全分级有两项为C级),可评定为三类渡槽。
(四)地基基础安全、支承结构安全、槽身结构安全分级有两项以上为C级,或地基基础安全、支承结构安全、槽身结构安全分级一项为C级且工程质量、水力要素分级均为C级,可评定为四类渡槽。
▲八、工期及服务要求
(一)工期要求:须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作,并出具正式的成果报告。按时或提前完成不奖不罚,延期完成,每延误1天罚款1000元。由于采购人或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造成延误,经采购人代表签字认定,服务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二)服务响应时间:要求在接到采购人的指令后,需在24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现场。
(三)后期服务:项目完成后中标人须免费提供后期服务(咨询、解释、分析等)。
九、项目团队人员
(一)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二)项目团队成员应按本项目实际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在服务期内,项目团队应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人可以对项目团队人员的服务进行抽查,如发现人员不到位、专业水平低、责任心不强或违反廉洁自律等规定的,采购人提出要求必须无条件更换,提出更换要求后2日内未更换的,则处以罚金2000元/人,如中标人提出更换并处以罚金后仍未更换,中标人予以解除合同且不再支付已完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
(四)中标人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保险和税金及对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十、拟投入设备要求
中标人所配备的设备仪器须满足项目服务的需求,并根据项目设计情况增加设备。
▲十一、成果要求
(一)成果构成:成果应充分涵盖安全鉴定规范要求、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图纸、报告及相关附件等(含电子版本)。
(二)中标人须向采购人完整地提供5套最终成果稿(含电子文档)。若采购人要求对资料的数量进行补充时,中标人须予以服从,并按要求补充,补充数量涉及的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不得额外增加其他费用。
(三)相关成果报告、材料汇编质量满足相关标准和水利部、省、市、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十二、验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技术标准,按采购文件以及合同规定的验收评定标准等规范,统一组织验收。
十三、保密
采购及合同中凡涉及需方项目的有关信息,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及结算办法
(一)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1.中标单位提供预付款保函及合同签订并具备实施条件后支付20%的合同价款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保函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中标人不提供预付款保函的,采购人不予支付。
2.提交完整的项目成果材料且验收通过后,扣除相关违约金后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
(二)结算办法
按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十五、其他要求
(一)投标人应组建一个项目团队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项目团队人员不许调整。因业务需要增加或变更团队成员时,其名单须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中标单位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二)投标人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三)本项目所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中标供应商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采购单位所有,中标供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采购人可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追究中标供应商的一切责任。
3.本项目作业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或数据均属采购单位所有,中标单位不得在合同规定之外自行处置数据,不得自行删除、复制、修改、转移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4.中标供应商违反以上原则的,将作违约处理,采购单位有权撤销合同拒付货款,且成交人还要承担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
(四)中标人应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和解决,与采购人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