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泰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拖车移车停车管理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本次采购的资金已经落实。
我们热情欢迎有关公司(企业)前来磋商报价。
1、承包范围及内容:
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拖车移车停车管理服务。主要内容为泰顺县罗阳镇范围内的事故车辆及违法车辆及交警大队指令拖车的车辆的停放及管理服务。
2、场地要求:
(1)停车场要具有封闭性,距县城范围5公里之内,面积达到3000㎡以上;
(2)停车标志标线明确,并根据需要搭设部分遮阳棚(搭设区域由采购人定);
(3)停车场必须配备完善的专业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灭火筒、消防栓、灭火沙坑等器材,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确保暂扣车辆的消防安全。同时必须具备防洪涝、防台风等安全设施器材;
(4)停车场的必须装有监控(无死角),监控录像保存期为6个月;
(5)具备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
(6)建立健全的停车场公示制度;
(7)▲停车场要能满足采购人日常停放车辆需求,若供应商目前没有满足采购需求的停车场,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内附承诺函,并在中标后的3个月内建设并验收通过。如不能及时设置或设置不合格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理。
3、具备相关作业车辆:
(1)根据勤务要求,投标人配备车辆数量不低于1辆小吨位拖车、1辆大吨位(30吨位及以上)拖车,拖车须安装GPS定位系统,吊车1辆;每种车辆均要配备相应的驾驶员。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专业拖(吊)车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
(2)专业拖车车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包括枕木、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磅秤、千斤顶、具有夜间拍摄和摄录功能的相机等)及通讯工具。大中型专项作业车(含)以上车型还需增配消防器材、破拆工具等设备,以确保清障能力与通信畅通;
(3)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4)服务期内,中标人投入的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时到场服务的情况下,中标人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替代服务;
(5)到达现场清障作业的车辆必须能够承担并完成招标人指定的清障任务。
4、拖移和停放车辆费用标准
停车费用:二、三轮的摩托车、电瓶车停放6元/日,小型汽车停放15元/日,5吨以上车辆停放20元/日,车辆吨数以行驶证车辆吨数为准。违法类车辆根据实际停放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15日,超出15日的按15日计算;事故类车辆根据实际停放时间计算,最多不超过60日,超出60日的按60日计算。办案机关已通知领取而当事人超过24小时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涉案车辆当事人支付。
拖移车辆费用:拖移路程(双程)20公里内(含20公里),二三轮摩托车(包括电瓶车)60元/辆;超过2辆的按50元/辆计算;小型汽车(5吨以下)150元/辆, 中型车(10吨以下)300元/辆,重型车(10吨至100吨)800元/辆,超重型车(100吨以上)1500元/辆,车辆吨数以行驶证车辆吨数为准。拖移路程20公里以上的(不含20公里),在20公里内的费用基数上,超出20公里部分,每公里增加5元;综合整治雇用出勤(24小时根据采购人要求到指定地点服务) 1200元/天。
若拖(吊)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采购人不承担相应的拖(吊)车服务费。
5、其他要求
(1)24小时提供拖车移车服务、停车管理服务,配备充足的拖车移车服务人员和停车管理服务人员。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对停车场地的车辆进行管理,因拖移或者管理造成车辆损坏或者遗失的,成交供应商按价赔偿;
(2)成交供应商负责停车场场地及设施安装、维护、保养,保证场地的正常使用功能,以及停车场的清洁卫生工作。成交供应商负责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投保,包括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车辆损坏的投保;
(3)成交供应商要负责对有关停放车辆做好详细的进出场台帐,以备核查;
(4)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拖移和停车费用,并及时给成交供应商结算,税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确保年度内费用清算完毕;
(5) 因故停车场地需要转移的,车辆转移费用及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6)停车场应有专门管理人员;
(7)涉案车辆应按道路交通违法类和交通事故类分类管理,妥善保管,有条件的可按办案部门分区块管理。保管要符合防火、防盗、防腐蚀等安全要求,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蓬或遮雨布。停车蓬规模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设置,交通肇事死亡案件、逃逸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涉案车辆因防止证据灭失需要的应停放在停车蓬内。建立健全的停车场公示制度;
(8)停车场应开放具有编号的车辆接收单,一式两联,一联交扣留(押)、拖移车辆部门,另一联为存根;
(9)停车场应对扣留(押)、拖移车辆建立台账,记录停车场车辆接收单编号、车辆扣留(押)、拖移日期、扣留(押)、拖移的部门及经办民警、车辆号牌(无牌的,注明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类型、返还日期,返还经办民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转处理等内容。停车场应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返还车辆凭证存档备查;
(10)停车场应在扣留(押)、拖移车辆上粘贴或悬挂标签(标志牌),标签(标志牌)应记录有该车辆的车辆接收单编号,改编号应与台账登记内容相一致;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停车场涉案车俩的保管情况,停车场管理不规范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完善。停车场对每辆车入场和放行每季列清单(按日登记)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6、考核办法
(1)台账进出登记不规范及漏登记的行为,发现一辆扣300-500元;
(2)无放车手续不按规定放车的行为,发现一辆扣500—1000元;
(3)发现有责投诉行为一次扣500—1000元;
(4)车辆损毁或物品丢失的,发现一次扣500—1000元;
(5)停放期间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挪用、调换、拆卸等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00—1000元;
(6)对当事人违规收取有关拖车、移车、停车等费用的行为,发现一次扣500-1000元;
(7)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被交警大队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及再次违反的行为,发现一次扣500-1000元。
三、商务条款:
1、付款方式
(1)采购人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末支付上一季度的费用。成交供应商凭现场采购人签字的停车、拖车清单及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服务费正式发票与采购人结算,采购人按财务规定报批费用,到账后及时拨付。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金额的2.5%缴纳,合同履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项目结算:按该项目实际发生数量×该项最终所报单价结算。
3、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对每分项综合考虑,填报一个统一的下浮率。下浮率保留1位小数(如80.8%),每单项的最终结算价=每单项的最高限价×(1-中标下浮率)。
四、其它要求
1、项目承包期限(服务期)为一年(一年后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且合同价格不变,可以续订,最多可续订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2、采购人保留拒签下一年合同的权利。除因政策性因素引起改变的,在承包期内,其合同金额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