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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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3110000214643 文档页数:77页 所需下载券:10
合肥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

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二、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 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71 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安徽省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关于合 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合灾普办〔2021〕3 号)要求,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 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细则中承灾体(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调查等内容编制, 负责承灾体(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调查成果的纵向审核和汇集,并按要求统一汇交市承灾体(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调查成果(市政设施包括市政供水设施、市政道路和市政桥梁)。同时,按需开展本部门普查培训与宣传工作,指导全市 开展调查工作,形成县级承灾体(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调查成果,协助指导历 史灾害与行业减灾能力调查,协助开展承灾体(房屋建筑重置价格)调查。 

通过组织开展安徽省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区域减灾能力,客观认识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三、服务需求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其中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本级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市级承灾体(农村房屋、市政设施)调查成果核查、市级培训、数据汇交,预算为 264.76 万元;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级承灾体城镇房屋调查成果核查,预算为 67.2 万元。为加快推进项目进度,提高调查质量,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采购工作,完成采购后成交供应商分别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合同。 
(一)市本级承灾体调查与评估 

1、方案编制

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 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国灾险普办 发[2021]6 号)、《安徽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皖灾险普办发[2021]1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编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细则。 

2、市政设施调查

(1)普查范围

市级管理的市政道路及桥梁、供水设施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合肥市目前市管道路长度为 122 千米、市管桥梁 70 座、供水管线长度为 2300 千米及供水厂 7座。以 2020 年12 月 31 日为市政设施普查的标准时点。

市政桥梁普查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修建在河道上的桥梁和道路与道路立交、道路跨越铁路的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和城市隧道普查不在本次的普查范围内。

市政道路普查以各省、市、县(区)为基本单位,普查范围主要为城市次干路(含四条车道及以上)及以上、连接重要设施(如:学校、医院、交通枢纽等) 的道路、与公路普查道路衔接的城市道路、应急管理相关的重要道路。

城市供水设施普查范围为城镇供水设施,包括这些城市的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调压设施以及配水干管管网。

(2)实施内容:

A、道路设施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①市政道路设施信息:包括位置行政区划、沿线高架、立交、交叉口等设施;

②市政道路基本信息及安全信息:包括道路名称、道路起点终点、道路等级、通车日期、工程投资、路幅形式、路面宽度、机动车道数、最窄机动车道宽度、最窄非机动车道宽度、最窄人行横道宽度、红线宽度、是否为城市救灾生命线、设计速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设计阶段项目场地抗震 设防烈度、区域地质构造及不良地质简述、最近一次大中修或改扩建时间;

B、桥梁设施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①桥梁基本信息:包括行政区域、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桥梁名称、设计名 称(曾用名、起点所在道路(线路)名称、终点所在道路(线路)名称、所在道 路(线路)等级、斜度、桥梁类别、建成日期、改建日期、养护类别、跨越类别、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功能类型、设计洪水频率、工程投资、桥梁总长、桥梁总宽、桥面净宽、桥梁面积;

②桥梁附属及资料信息:包括附属设施、穿越情况及附挂管线、档案资料、桥梁检测类别、加固、维修部位、技术状况等级、评定日期;

③承灾体隐患情况:包括桥区不良地质、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灾害、是否有过强风后损伤、是否存在冲刷或冰凌、是否有超限车辆通行情况、是否经过抗倾覆评价、是否存在车船物撞击风险、最严重的耐久性环境作用、桥梁单项控制指标、典型照片。

C、供水设施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设施名称、位置、政府主管部门、运维管理单位、建成年月、结构形式、外 观检查、是否有明显沉降、钢结构厂房、厂区周边存在的灾害隐患、是否处于地 质采空区、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及总高度、设计使用年限、结构设计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是否处于地震断裂带、设计风荷载、设计雪荷载、是否存在不良地质、取水型式、规模、工艺流程、清水池有效容积、泵房规模、供电电源、管线位置、管线长度、管线根数、管线管龄、管径、管材等。

调查完成后依据《G-01 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技术导则》要求填写《市政道路普查信息采集表》、《市政桥梁普查信息采集表》、《供水设施-厂站普查信息采集表》、《供水设施-管道普查信息采集表》。

3、技术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安徽省相关技术标准,完成安徽省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 合风险普查承灾体市政设施调查工作、数据上传录入等调查工作。以调查底图为 基础,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内外业调查软件,整合各类属性数据,利用 外业调查软件进行外业实地调查,在外业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内业数据处理、核查、录入上报,形成符合质量要求的空间数据成果集。

4、普查成果

市政设施调查通过外业调查、内业上传审核等,形成市级普查数据库。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

(1)数据成果

市政设施调查数据集:包括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供水设施三类数据集。

(2)图件成果

建立市政设施承载体分布图。

(3)文字报告成果

①市政设施普查工作报告

②市政设施普查技术报告

③市政设施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成果应满足《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 查总体方案》、《合肥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 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住建部)、《G-01 市政设施承灾体普查技术导则》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各级政府审查部门审查要求。成交供应商对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及发包人组织的各阶段审查要给予配合,发现的问题负责无偿整改,直至通过为止。

(二)市级承灾体调查成果核查(农村房屋及市政设施) 

为保证合肥市各县(市)区及市本级调查成果质量,成交供应商需全过程参与各县(市)区调查工作,负责培训、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调查单位,负责审核各县(市)区调查技术路线及监控实施进度,按照国普办统一制订的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与核查、汇交、验收等制度,及相关技术细则,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的完整性、逻辑性等开展质量管理和过程检验检测及最终提交成果检验检测,确保合肥市各县(市)区按时、按质完成普查工作。 

1、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根据农村房屋及市政设施调查实施环节和成果特点,确定过程质量控制的工作节点和程序,制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及监督抽查办法,并做好工作记录。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质检、核查、综合性审核三个阶段进行质量管理,重点包括:1)普查原始资料的质量核查; 2)外业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3)普查数据库的质量控制;4)风险评估与区划的质量控制。

2、开展调查成果检验检测

利用质检核查系统对本级形成的普查成果进行 100%质量检查,从任务内容、普查范围、采集要素、质量指标等方面,对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形成系统生成的质 检报告。

负责合肥市承灾体房屋建筑、市政设施调查成果(含市本级开展的承灾体调 查评估成果)的纵向审核,对各县(市)区完成调查的成果,开展数据质量抽检, 不低于总普查量0.4%的抽查比例进行质检,若不通过,责令作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之前2 倍数量再次进行抽样调查,直至符合标准。对成果质量核查形成的系统的核查报告。

3、数据检验检测内容

全市房屋建筑(农村房屋)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 房屋建筑(农村房屋)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农村房屋建筑等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承灾体数量、价值与设防水平空间分布的承灾体调查成果汇总数据库。

全市市政桥梁、道路的地理位置、物理属性以及设防水平等信息。包含公路 技术等级、行政等级、路面类型、路面宽度、车道分类、车道数量、桥梁主桥上 部构造结构形式、上部结构材料类型、下部结构形式、检修记录、伸缩缝类型、工程性质、抗震等级、跨径类型、支座类型、改造年代、建造年代、改造部位、桥台类型、桥墩类型、设计荷载、跨越地物类型、通航等级等信息。 

城市供水设施普查范围为城镇供水设施,包括这些城市的取水设施(含预处理设施)、输水管道、净水厂设施(含地下水配水厂)、加压泵站设施、调压设施以及配水干管管网。

4、形成全市农村房屋及市政设施调查成果

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及各级调查工作方案,形成调查成果汇总数据库,形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调查成果分析报告等。

(三)市级承灾体调查成果核查(城镇房屋建筑) 
该部分为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实施部分,由成交供应商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合同,按照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求开展核查工作。 

为保证合肥市各县(市)区及市本级调查成果质量,成交供应商需全过程参与各县(市)区调查工作,负责培训、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调查单位,负责审核各县(市)区调查技术路线及监控实施进度,按照国普办统一制订的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与核查、汇交、验收等制度,及相关技术细则,对各县(市)区普查成果的完整性、逻辑性等开展质量管理和过程检验检测及最终提交成果检验检测,确保合肥市各县(市)区按时、按质完成普查工作。 

1、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根据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实施环节和成果特点,确定过程质量控制的工作节点和程序,制定各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及监督抽查办法,并做好工作记录。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质检、核查、综合性审核三个阶段进行质量管理,重点包括:1)普查原始资料的质量核查; 2)外业调查资料的质量控制;3)普查数据库的质量控制;4)风险评估与区划的质量控制。

2、开展调查成果检验检测

利用质检核查系统对本级形成的普查成果进行 100%质量检查,从任务内容、普查范围、采集要素、质量指标等方面,对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形成系统生成的质检报告。

负责合肥市承灾体房屋建筑(城镇房屋建筑)的纵向审核,对各县(市)区完成调查的成果,开展数据质量抽检核查,按照不低于总普查量 0.4%的核查比例进行质检,若不通过,责令调查作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之前 2 倍数量再次进行抽样调查,直至符合标准。对成果质量核查形成的系统的核查报告。

3、形成全市房屋建筑(城镇房屋)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报告成果。

依据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印发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全市房屋建筑(城镇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形成城镇房屋调查成果汇总数据库,反映承灾体数量、价值与设防水平空间分布的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建立全市房屋建筑(城镇房屋)承载体分布图,形成城镇房屋建筑普查工作报告、城镇房屋建筑普查技术报告、全市房屋建筑(城镇房屋)调查成果分析报告。

(四)市级培训、数据汇交 

1、服务指导

为采购人提供人员培训服务,负责培训合肥市各县(市)区普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调查员。针对采购人对调查工作和质量审核工作提供全流程的技术指导服务,协助普查办针对普查工作进度进行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普查任务调查员进行数据调查工作。 

2、宣传调度

为采购人提供全面的宣传服务和高效的调度服务。面向全社会及时、高频发 布风险宣传信息,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认知,提高普查工作的配合度; 构建调查员、街道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高效调度渠道,将本级风险普查调度工作形成完整的闭环,提高普查调度效率和效果。

3、数据汇交

负责全市普查数据成果审核汇总,按照《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数据与成果汇交和入库管理办法》中国家统一制订的成果汇交、共享要求和规范, 形成市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开展成果汇交、共享工作。负责省、市专项数 据汇交工作。

(五)其他 

负责与本项目相关由采购人或上级部门提出的其他工作。

(六)服务相关要求 
1、人员配备除第四章评标办法和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人员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合同签订后项目服务前提供人员配备证明材料供采购人核实) 

2、项目交付时间

交付时间:在各县(市)区外业调查全部结束后的 40 日内完成所有区域市政设施调查工作,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其他所有相关核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根据省、市及采购人要求进行调整。

3、项目成果审核验收

(1)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按照响应文件及合同要求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节点,采取阶段性验收方式,对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的成果进行初验并出具验收意见。

(2)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各类调查成果需经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审核验收通过,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出具最终审核或验收报告给成交供应商。

4、其它

(1)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成果归采购人所有。项目任务实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保密档案、数据、资料、文档等按照相应相关保密规定执行,成交供应商有对资料保密的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成交供应商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

(2)调查工作开展前,采购人应协助向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协调基层人员及相关部门配合供应商开展风险普查工作,如产生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服务要求中未列明的内容及事项,以国家、安徽省主管部门导则及文件为准。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采用总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服务费、外业调查费、外业核查费、人员工资、培训费、审查、学习、考察、保险、验收及税金等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支出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谨慎报价。供应商须根据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报价表格式”中“1-2 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分项报价,否则响应无效

2、普查范围及数量为初步统计结果,最终范围与数量以普查工作相关规定为准,费用不随普查及核查数量进行调整,请供应商谨慎报价。 

3、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无效。供应商关于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本级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市级承灾体(农村房屋、市政设施)调查成果核查、市级培训、数据汇交)服务内容报价的小计金额不得超过 2647600 元,关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级承灾体(城镇房屋)调查成果核查)服务内容报价的小计金额不得超过 672000 元,未按要求报价的,响应无效。 
五、其他要求 

1、本采购需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 出规定,成交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采购需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与本采购需求不一致时,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磋商小组鉴定所提供的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3、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 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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