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 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1〕176 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宁夏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汇总核查技术服务工作。
2、项目目标:
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和本项目工作内容提交相应的工作成果,所提交成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3、项目范围:
本项目一标段: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和中卫市共 8 个县(市、区)。
二、工作内容要求
1)收集整理资料
根据国家文件要求收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水利部门等相关基础资料, 并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指标矢量化、梳理、分析。
对获取的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数据开展整合和矢量化工作,建立评价指标图层。对收集的矢量评价指标数据,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正射影像图与国土调查数据库进行匹配;对收集的纸质图件和文字描述的评价指标基础资料,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准进行矢量化,形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指标矢量数据成果。
2)外业补充调查
a.若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调查评价工作要求,包括资料不足、不实、不详、陈旧等,可进行外业补充调查,并开展补充调查资料的矢量化工作,补充完善评价指标数据。
b.对县(市、区)开展土壤采样检测工作,对形成的采样检测数据,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为基准进行矢量化,形成土壤采样检测矢量图层。
3)调查论证分析
以各县形成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成果为基础,采用生态条件、地形坡度、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pH 值、土层厚度、耕作便利度等 10 项指标,对县级成果的合理性、正确性以及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编制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论证分析报告。
4)潜力分析评价
以各县形成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成果为基础,对未来具备了一定条件可能作为耕地后备资源的地块开展调查,进行潜力分析评价工作,具备适合做为“GDHBQL”的,建立自治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潜力数据库,撰写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潜力分析报告。
三、进度要求
2022年3月30日前:一是收集整理调查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矢量化,开展外业补充调查工作,形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指标矢量数据成果;二是完成各县(市、区)调查论证分析工作,编制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论证分析报告;三是完成潜力分析评价工作,编制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潜力分析报告,完成各县(市、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基础资料汇编工作。
2022年8月底前:完成土壤采样检测工作,出具土壤采样检测报告,形成土壤采样检测矢量数据成果。
四、技术设计依据为保证工作质量,工作中执行的相关标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 号);
9.《宁夏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自资发[2021]176 号);
10.《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
五、服务质量要求
1、保证项目实施方法及内容符合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利用自身单位的资源优势,及时与项目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 把一切有争议的问题在规划成果提交前解决,确保成果在最短的时间内顺利完成,并在需要时负责对(其)进行解释。
3、为确保本项目顺利完成,供应商需投入足够数量的称职专业技术人员, 以谨慎和专业的态度,确保总体时间进度及提交成果的质量。
4、保证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干扰。客观、公正地完成调查及指标分析工作,维护各方权益。
5、负责对客户提出的问题予以专业性解答。并进行有关知识讲解;对委托方配合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协助填制各种专业表格等。
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服务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六、成果文件要求
1)土壤采样检测报告;
2)土壤采样检测矢量数据成果;
3)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论证分析报告;
4)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潜力分析报告及潜力数据库;
5)县级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指标矢量数据成果;
6)各县(市、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基础资料汇编。
注:以上成果文件最终的递交数量和形式以采购人最终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