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
为确保应急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市级粮油应急保障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福建省优化地方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的意见》、《莆田市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莆发改(2021)340号)、《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莆发改(2021)340号)、《莆田市优化市级政府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发改〔2021〕354 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拟委托本市具备经营资格资质、信誉良好的从事粮油加工或贸易的国有、国有控股或民营企业进行代储代轮换。现拟对市级应急储备粮油采购项目(及代储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目标要求:
应急储备粮油是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油市场、平抑粮油价格的重要物资。加强和规范应急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常储常新,确保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品种及质量等级
合同包1-合同包12
1、梗米
(1)品种:当年度生产的一级;
(2)质量等级:当年度生产的,符合国标一级及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国家“QS”或“SC”准入规定的晚梗米。应急储备粮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储备粮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粮油入库。
说明:国家标准有更新的,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3) 包装规格:大米为50kg及以下、25kg及以下小包装。采用小包装储存的,包装物、商标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2、籼米
(2)质量等级:当年度生产的,符合国标GB/T1354-2018的一级及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国家“QS”准入规定的晚籼米;
说明:国家标准有更新的,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3)包装规格:大米为50kg及以下小包装。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合同包13-合同包16
食用油: 大豆油、玉米油、花生油
(1)食用油为非转基因食用油,应符合“国家标准一级”产品质量标准。
(2)食用油应外包装完好,包装规格:食用油为5L及以下小包装。有QS标志,优质原料,油质金黄透亮,透明度高无杂质,无异味,天然健康,营养成分搭配合理,黄曲霉素不超过国家规定,不含抗氧化剂,不混合其他无效物质,不添加对人体健康有害物质。标明品名、品 牌、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执行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品牌商标。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有关标准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三)配套设施及费用:
(1)合同包1-合同包12:投标人应在莆田市内设有符合规范及要求的储备成品粮仓库,成品粮仓库面积≥300平方米,容积≥3000m³,至少可存放100吨及以上大米。
合同包13-合同包16:投标人应在莆田市内设有符合规范及要求的储备食用油仓库,仓库面积≥150平方米,容积≥1500m³,至少可存放20吨及以上食用油。
备注:若在莆田暂未设立符合规范及要求的储备成品粮仓库的或食用油仓库的,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我方中标后,承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莆田市内设立符合规范及要求的储备成品粮仓库或食用油仓库,否则视为我方放弃中标人资格,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由我方全权承担。
(2)采购的粮油经共同验收入库后,应无条件认可并接受代储在中标人处,且今后被轮换也须为符合同品种、同等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包装规格,包装物不计价、不计重。代储期间质量检测报告由中标人委托有质检认证资质的单位提供。
(3)代储仓库及要求:提供的代储仓库及设施必须是保持完好,干净卫生、安全可靠,符合防潮、防漏、隔热、通风和密闭,且符合储备成品粮油仓库的规范及要求,并在存粮油仓库外墙的明显位置悬挂市级专项储备粮的标志牌。中标人负责库内、库区防火防洪防盗安全责任,代储期间发生的泡水、失火、漏电、失窃等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含给周边邻居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赔偿(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毁除外)。代储仓房周边(约500米范围内)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备注:仓房产权属于中标人企业自有的,必须提供代储应急成品粮油仓库的产权证明资料;仓房属于中标人企业租赁的,必须提供与代储应急成品粮油资金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具有一定经营实力和规模的企业作为担保。
(4) 应按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不定期对应急储备粮油的库存数量、质量、安全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到位。对危及应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
(5) 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建立规范的保管、统计、会计、质检等工作台账,于每月底向采购人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及时反映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库存和变动情况。
(6) 不得将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它用途,或将代储任务擅自转包。
(7)应急储备粮油代储费用由采购人另外支付给中标人,实行定额:大米按400元/年•吨包干;食用油按500元/年•吨包干,(例:一个完整年度的按代储数量乘以400元/年•吨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代储数量乘以400元/年•吨除以365天乘以实际天数 ),代储费用包含:代储期间的日常保管费用、轮换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陈价差、进出仓费用、仓库租金、保管防护设施设备维修、日常保管损耗、进出仓损耗等一切费用(水电费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另外协商是否包含在内)。代储费用每季度结算和拨付一次,中标人应在拨付前向采购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
备注:中标后,采购人作为承储单位与中标人作为代储企业另外签订代储合同。
★(四)保管及轮换
(1) 存放:存放应急储备粮油的仓库必须悬挂统一规格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标志牌“D”、仓号牌以及粮权告知牌。代储企业储存应急储备粮的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发改委报备。
(2) 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代储企业如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故,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
(3)保管:中标人严格按照《省级专项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及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度等要求,做好市储大米、食用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专帐、专卡,做到“一符”(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三专”(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 记载)、“四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的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储存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应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专用囤头卡。严格执行查仓制度,做好查仓记录,根据不同季节针对粮情变化要求中标人采取相应的保粮措施,确保达到“一符、四无”标准。中标人必须指派质检、保管人员负责做好日常保管、质量检测及清洁卫生工作,对代储期间的市储大米、食用油质量安全负全部责任,在正常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成份、品质下降或质变,如脱糠、霉变、不宜存、陈化等,产生的损失由中标人全部负责,并在一星期内负责处理质量有问题的大米、食用油,提供同品种、 同生产年限、同等质量标准、数量相等的新购进大米、食用油进仓,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在代储期间,中标人必须按规定做好代储大米、食用油轮换前后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及时报送采购人。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农发行对代储大米、食用油库存、粮情、质量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备注:代储企业若有同时承担其他应急储备粮任务的,应如实、主动、及时向粮食购销公司报备,并做到分垛储存、分账管理,严禁“一粮多用”。
(4)轮换:为保持本批代储大米、食用油在储存期间常储常新、品质良好,代储企业应根据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数量、质量标准,按照“先进后出”及“早生产早轮换”的原则及时轮换,确保任何时点的储备库存量不低于代储协议数量。轮换实行“成本不变、费用包干、实物兑换、以新换旧”的办法。在粮情正常的情况下,大米常规保管的,轮换次数为每年不低于四次,食用油每年轮换不少于一次,多轮不限。代储企业可根据粮情和市场行情自主择机安排轮换,确保应急储备粮数量充足、质量良好、存储安全、常储常新。同类别的应急储备粮不同品种之间可以互相串换,但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建立储备时确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5)应急储备粮油与代储企业商业库存及其他应急储备粮应分垛(罐)储存、分账管理,严禁“一粮多用”。
(6)应急储备粮油采用小包装储存的,包装物、商标等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7)周转库存:代储企业必须建立一定数量的商业库存(周转库存)。商业库存原则上按不低于代储数量的10%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首先储足商业库存,日常检查时一并纳入检查、考核。
(8)应急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储备粮油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粮油入库。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不得从事其他危害应急储备粮油安全的活动。
★(五)粮权及管理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储备粮油)是市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物资储备,本批次代储的市级储粮油所有权属于莆田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管理权属于采购人,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市级应急储备粮油进行管理。
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架空、串换、移动,必须确保市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否则,视为严重违约,按储备粮油管理有关规定查处并追究中标人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六)应急动用
代储期间,当政府动用应急成品粮油时,其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
动用后,补充应急成品大米进价价格按照价格以省粮储局官网公布的最近一期价格监测周报为定价依据,按同品种、同等级全省平均批发价格确定,其中:大米以官网公布的同品种一级大米全省平均批发价格下浮1%确定;食用油以官网公布的同品种一级大米全省平均批发价格协商确定,进销差价部分据实结算。
市政府为平抑粮油价格、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储备粮油发生的的损失(有偿动用包括贷款本金与收入差价、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无偿动用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发改委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弥补。动用应急储备粮油发生的盈利(有偿动用收入与贷款本金的价差部分),由市发改委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七)期满及取消储备处理
代储期间或期满,若因政策性原因取消储备、中标人违反有关规定被取消代储资格,采购人按照中标价格将本批次应急大米、食用油销售给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无条件以该价格买受,按采购人通知要求将全部货款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并在20天内提货完毕。若中标人拒绝视为中标人违约,由中标人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理本批次应急大米,同时追究中标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
★(八)财产抵押: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中标人必须提供与本批次代储应急大米、食用油货款总额相当的财产抵押(该抵押合同作为本代储合同的附属保证),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中标人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约定或者提前解除代储合同的,采购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撤销抵押登记。
★(九)本项目的合同履行、验收、管理、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 《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莆发改(2021)340号)”文件规定执行,投标人前来递交投标文件则视同认可本项条款要求。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合同包1-合同包16
1、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交付时间:首次应急粮油交货期为合同签订之日30日内全部交货完毕;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通过后若无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与中标人直接续签2年,以此类推;
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总额的5%作为本次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大米、食用油验收合格入库后无息退还。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按每批次验收合格,待货物全部供应完成并验收合格;入库验收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财产抵押给采购人的前提下,中标人提供正规税务发票,由采购人报经相关上级部门同意且在完成财政抵押登记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货款即为中标价(含税),且包括运输、检测、过磅、装卸等所有费用)。 |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