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 彭阳县民政局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二、项目参数:
(一)、资金来源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政府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18〕2 号) ,所需资金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购买服务内容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政 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宁民规发〔2018〕2 号) “原则上每个县(区) 民政局购买 2 名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每个乡镇 (街道) 购买 1 名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专职从事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对象发现、入户核查等工作”要求,彭阳县民政局拟购买 14 名社会救助核查员,其中民政局 2 人,其他 12 个乡镇、街道各 1 人。
(三)、购买期限
为提升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的工作稳定性,增强人员的工作熟练度,减少频繁招投标产生的不必要成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以三年为一个购买周期。
(四)、具体服务内容
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主要从事县(区) 民政局、乡镇(街道) 经办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基础数据采集与更新、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数据统计、档案管理、核对资料整理上报、政策宣传、配合课题调研、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须根据彭阳县民政局的要求提供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社会救助入 户核查员须遵守彭阳县民政局的规章制度,按照相关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2、派遣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入职后,如彭阳县民政局有相关服务要求,服务单位有义务及时向采单位提供派遣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个人信息、健康证、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个人资料,采购单位承诺不随意对外泄 露。
3、服务单位须负责所有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计生等人事劳资管理工作,并提供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等)、结算发放工资、发放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处理保险理赔、管理 人事档案、等方面的管理服务。
4、服务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核定的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向全体劳务 派遣人员发放工资。非经彭阳县民政局书面通知,不得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缴付金额和险种。
5 、服务单位管理人员应定期(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对彭阳县民政局派遣员工的品德、技能、考勤、业绩等方面进行回访考察,调查掌握派遣员工的异常反应并与彭阳县民政局交换意见,对遇有特殊困难的派遣员工给予必要的关怀, 及时处理派遣用工管理矛盾。
6、服务单位应经常性对派遣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检察派遣员工执行规 章制度的情况,协助彭阳县民政局对违规违法员工进行处理,维护正常的工作 秩序。
7、服务单位必须安排 1 名项目专员负责与彭阳县民政局进行工作对接,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类工作事项及服务需求均应按时按质按量处理,不得敷衍了事。
(六)、人员要求
1 、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需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45 岁以下 ,熟悉计算机操作,品行端正,热心社会救助工作,愿意长期扎根基层,优先考虑具有基层民政工作经验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人员。
2、下列人员不得参与:
①曾因违法犯罪受过治安刑事处罚的人员;
②受过处分 和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③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
3、本服务项目的成员如因违法、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人员,所更换人员的资格、信誉等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所承诺的条件,且必须经过采购人的同意,提前 10 天提出更换要求。
(七)、人员费用
入户核查员月工资参照隆德县最低工资标准 2 倍 3900 元/月执行,包括个人部分五险不含住房公积金,个人每月实发工资为 3900 元减去个人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以实际缴费金额为标准
(八)、上岗要求
人员管理社会救助入户核查员上岗之前要对政策解读、经验介绍、案例分析、互动参与等形式,对相关政策法规、操作程序、办事流程、信息化操作等内容进行学习。人员分配到各乡镇(街道)必须遵守各单位的规 章制度,服从安排,只能从事社会救助工作,不得接转其他部门,各乡镇(街道)不能因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而抽调现有民政办的其他人员。入户核查员日常考勤管理及业务工作由实际服务单位进行管理,承接主体根据服务单位反馈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九)、工作时间
全体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时间由彭阳县民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具体安排。
(十)、服务责任
1 、因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职、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 供应商除协助彭阳县民政局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 责任;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小相关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 相应责任;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 由供应商负完全责任;劳务派遣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供应商负责处理。
供应商挪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除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外,彭阳县民政局有权中止服务合同。
(十一)、绩效考评
每年对购买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购买服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对综合考评不称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予以辞退,缺额由承接主体根据招聘要求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