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要求
(一)投标要求
1.投标说明
1.1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服务要求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3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1.4总采购预算额度:1296.12万元;
2.商务要求
2.1.服务期限:12个月(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2.2.服务地点:
包一:西沟乡、古鄯镇、满坪镇、前河乡、核桃庄乡、峡门镇、李二堡镇、巴州镇、马营镇、转导乡、总堡乡、马场垣乡、隆治乡、大庄乡;
包二:北山乡、川口镇、松树乡、新民乡、甘沟乡、官亭镇、杏儿乡、中川乡。
2.3.中标单位须在青海智慧民生管理服务平台对于服务工作及服务成果100%实时录入(此项须附承诺);
2.4.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付款方式
2.5.服务人数:根据服务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量按合同执行
2022年民和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构建“以居 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结合,发 展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 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 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12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和社 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民〔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满足居家和社区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养老 服务业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增强健康养老意识,培育发展新业态。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体制机制。在工作机制上,从民政部门为主向政府 和社会共同发力转变;在服务主体上,从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向政 府、社会和市场多个主体提供服务转变;在服务管理上,从注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积极培育有序竞争、有效监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
(二)坚持保障基本。在重点保障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计 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大力发展普惠型、可及性养老服务, 实现基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均等化,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实现有效衔接和无缝对接,满足不同类别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注重统筹发展。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投 入力度,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统一城乡服务标准, 促进养老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均衡配置。坚持多元发 展、合力推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和公民协同推进的动力机制。
(四)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改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方式,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 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产品供给,形成多元化供给格局。
三、总体目标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各类有效资源,加快建设居家、社 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 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 神慰藉、助医助行等多样化服务需求。优化发展市场环境,完善推 动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能力,形成具有民和特色的可推广、可 复制、可持续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经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 福感、获得感。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根据人事变动,决定调整民和县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菊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马文娟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马学贵 县财政局局长
张连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余成邦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启龙 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范承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王卫东 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马文娟同志兼任 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2022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二)任务分工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做好资金管理、核拨 工作,对本地区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预算、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 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推行养 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 度,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和护理 员的持证上岗率。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产业发 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支持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价格监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包括养老 服务相关细则标准的制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相关养 老服务工作。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全县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相应调整和改进,审批确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并登记入档,实现动态管理,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 养老服务事项。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医养结合相关工作,督导落实签约服 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老年人需求评估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部门负责将养老服务 设施布局纳入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 确发展目标,认真落实责任,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 支持力度,从本区域人口老龄化和为老年人服务的需求出发,科学 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登记、资 格审查、评估、审核,并及时公示,报县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指导监督村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 老服务工作。
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村、社区(居)委会 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收集提供本村(社区)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并协助服务实体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和沟通、协助服务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协助服务实体对申请服务对象进行登记、评估和审核,及时反馈死亡或外迁服务对象信息,并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服务组织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县民政局,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 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承接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能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信息软件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承接主体要在本县内有突出的服务业绩和服务经验,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做支撑, 需在中标后签订服务合同前缴纳合同总金额百分之十服务保证金。
六、服务对象认定条件及服务标准
(一)认定条件
1.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
(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 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
(3)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指 1954年 10 月 31 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 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年满 80周岁的社会老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农牧区代养、残疾人托养、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
详见采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