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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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090000128864 发布时间:2020-12-09 文档页数:72页 所需下载券:10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采购项目要求及服务要求

(一)投标要求

1.投标说明

1.1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1.2直接复制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服务要求指标”内容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3项目中标后分包情况:不允许。

1.4注:总采购预算额度:504万元;因本项目施行固定价采购,所以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2.商务要求

2.1 服务期限:12个月(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2服务地点:循化县积石镇等。

2.3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付款方式

2.4服务人数:根据服务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量按合同执行

 

 

(二)项目概况及服务要求

 关于循化县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承接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县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东民〔2019〕43号文件,现将我县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规范服务对象

(一)服务对象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应具有我县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县城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

A1类:包括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空巢(独居)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抚对象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A2类:包括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空巢(独居)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抚对象中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A3类:包括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空巢(独居)老人、计划包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优抚对象中轻度失能(失智)老人。

B类: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特困人员、失独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空巢老人;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空巢老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空巢老人。

需要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的,由乡镇和乡镇卫生院联合进行评估;失智老人须持有智力残疾一、二级《残疾人证》。空巢(独居)老人是指不与子女或其他家属共同居住,且子女或其他家属不在同一社区或乡镇居住的老人。符合两项及以上条件的老人,只能认定一次,不可重复享受补 贴。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受理。凡需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并上报乡镇。

2.审核公示。乡镇审核。审批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乡镇内明显位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有:服务对象人员姓名、年龄、性别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认定。县民政部门对乡镇的审核情况进行审批,并汇总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规范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具体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康复辅助、精神慰藉、助医服务、应急服务以及日间照料服务等。严禁以食物或生活用品代替服务。购买服务主要包括上述内容范围内的上门服务费、工时费等。

(二)服务标准

A1类每人每月服务30次,A2类每人每月服务12次,A3类每人每月服务8 次,B类每人每月服务3-4次,其他事项参照《海东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标准》执行。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补贴标准

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实行政府适当补贴,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个人支付。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A1类750元,每人每天提供1次服务;A2类450元,每人每周提供3 次服务;A3类300元,每人每周提供2次服务;B类100元,每人每月提供3-4次服务。县民政局将按省市下达资金做好测算工作,不足部分由请县政府予以解决。

(二)发放使用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仅用于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不允许提取现金,老人当月未消费完毕的费用,可转到下个月继续使用,但不能累计到第三个月。按照实际消费额与服务组织进行结算。

(三)资金管理

1.县民政局协调县财政局落实相关县级匹配资金、工作经费等,保障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2.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我县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或机构。

四、规范确定承接主体

(一)承接主体条件

承接主体须为依法在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化企业、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和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及专业技术能力;

4.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所需的设施;

5.承接主体可跨区经营,鼓励连锁式经营。

(二)招标采购方式

1.我县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体资格为采购标的,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均有资格参与投标。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采购。

2.政府采购的评价标准由县民政局根据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况确定。县民政局将向社会公布中标服务主体名录,让老年人自主选择服务主体。应尽量提高覆盖面,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可及性。

3.购买服务内容应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中标主体的各项服务成本费、服务费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并向服务对象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实施服务承诺,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五、规范评估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县民政局、财政局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主体,要围绕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有效使用、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监管措施。

(二)建立评估监管机制。县民政局负责不定期进行工作抽查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绩效考评,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加强评估监管,对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评估的服务主体,要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健全诚信约束机制。服务主体如存在明知服务对象不符合服务条件却提供服务、套取资金、隐瞒欺骗、未按合同履约、故意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普遍较低、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等严重失信行为,视情节予以惩戒或取消服务资格。

(四)健全动态管理机制。本项服务不具备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要随时审批认定。服务对象如出现亡故、入住养老机构或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以上条件等情况,购买服务应自行终止。民政局、各乡(镇)社区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下达终止提供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件对象开展服务的服务主体,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服务主体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六、其它工作要求

(一)加强购买服务有序衔接。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科学组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确保项目质量和数益。要在做好当年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同时,必须保持项目服务的可持续性与稳定性。避免服务差异对老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加强购买服务政策宣传。要大力开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宣传工作,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和共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购买服务管理创新。要鼓励通过第三方组织参与服务对象评估认定和服务质量评价等,加强购买服务的管理水平。

(四)完善购买服务监督机制。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台账,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保证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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