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
服务 名称 |
数量 |
服务要求 |
||||||||||||||||||||||||||||||||
桂林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 |
1项 |
一、项目总体要求 项目内容主要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指在库精神障碍患者,包括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已录入信息系统的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恢复其职业能力等为目标,向服务对象提供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心理咨询、日间休息等服务,为具备条件且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服务对象创造条件,提供志愿活动服务。有条件的建立(或联合建立)农疗站或工疗站。本项目自2022年起实施,为期1年,尽可能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对象人数。 二、服务对象人数要求 本项目摸排及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250人(含)/年。磋商人需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服务的对象不得少于以上标准,如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对象少于以上标准,视为无效竞标。 三、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一)项目经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含服务对象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室内固定服务场所租赁、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服务人员培训(项目方案明确不提供此项服务的除外)、服务人员(含志愿服务人员)报酬(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宣传资料印制、交通等相关费用。 (二)项目实施所需要费用应与项目实施方案中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适应,即编算项目服务经费额度应合理、适度。相关费用在项目方案中应有初步的使用方向。租赁室内固定服务场的,应尽量选择在租赁费较低的场地,且租赁费用应当合理。 (三)服务周期内合同内经费不足的,供应商应积极自筹经费,可以向社会组织申请公益资金支持,但不得以本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以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果。 (四)完成项目任务各项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台账记录完整清晰。由桂林市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进行初期评审及终期评审,评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四、项目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应制定实施项目的详细方案,并提供在响应文件中。方案应围绕服务提高对象生活自理能力、促进适应社会能力、恢复职业能力等制定。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区域的县域名称、服务区域范围和服务对象人数。 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共不少于250名(含)精神障碍患者。 2.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拟招募志愿者数量(实际投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志愿者数量不得少于方案人数)。 3.室内固定服务场所状况。磋商人拟提供的室内固定服务场所应有足够的面积且能够适用于本项目的各种服务,自有或需要租赁的应说明清楚。 4.服务设施设备由供应商提供。 5.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心理咨询、日间休息等。同时,为具备条件且愿意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的服务对象创造条件,提供志愿活动服务。 6.供应商可以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 (二)项目总体投入人员要求:精神病治疗(或防治)专业人员(含聘请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社工不少于4人。
(五)项目场所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7小时以上,每周安排不少于4天接受服务对象到服务场所参加活动和接受康复服务,做好服务对象的往来记录和签到。 五、具体内容要求 (一)关于服务内容。明确要求做好康复服务,包括并不限于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家庭支持等内容。具体服务内容要求: 1.建立个案管理团队,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制定个体康复计划,针对患者情况进行精准康复:本项目摸排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不少于250人(含),建立信息库;根据社区提供的服务对象名单进行电话、网络或入户等形式的排查摸底,针对生活困难、重度残疾、融入社会困难等重点服务对象与社区工作人员共同入户,成功入户探访率不低于建档指标的90%,每户均单独建档,有完整的入户记录。根据建档及实际需求给予家庭照护、心理疏导、康复服务等,开展个案服务30个,包含咨询个案、动态管理个案、辅导性个案。 2.关于指标设置: (一)关于网络化管理服务要求:建立家属微信小组(独立);建立服务对象微信小组(独立);建立培训、督导微信小组等,微信群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 (二)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将城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全部纳入服务范围,如服务对象不足250人,以实际数据为准,视为完成任务。 2.合同签订后,在服务周期内项目方案服务区域内新增加的服务对象,供应商也必须按照项目方案和采购服务要求为其提供服务。 3.供应商应积极按照项目方案开展服务活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不断完善项目方案,改进服务内容及方式方法。 4.供应商应建立健全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及服务活动档案。 5.供应商应引导服务对象适时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或者引导服务对象的监护人、家属将其送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并在其健康档案及服务活动中做好记录。 6.供应商应印制相关宣传资料,加强政策法规、精神疾病防治等方面的宣传。 7.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掌握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法规,帮助服务对象及其家庭适时申请相关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待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 8.供应商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要做到合理合法,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 9.供应商应加强对服务人员、志愿者的管理,做好志愿者服务登记工作,落实好服务人员、志愿者的待遇,保障他们合法权益。 10.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的检查、指导。 11.供应商应主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每季度向采购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12.做好其他与示范带动作用有关的服务工作,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宣传活动。 13.供应商负有开展活动的安全责任,包括人员安全、疫情防控工作等。 14.如采购方发现供应商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立即终止合同并进行处罚。 |
||||||||||||||||||||||||||||||||
商务要求 |
||||||||||||||||||||||||||||||||||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个日历日内 二、提交服务成果时间: 1.服务期限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服务期1年。 2.服务地点:桂林市秀峰区、叠彩区。 三、验收标准和规范:1、本采购文件的相关要求;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 四、验收方法及方案: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以及供应商在投标时递交的响应文件等进行验收。 五、报价要求: 1.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的价格; (2)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供应商应按完成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全部内容的含税费的人民币价格进行报价。供应商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做结算; (3)必要的保险费用、各项税费及利润等。 六、付款方式: 本项目采取预付款形式, 预付形式为:合同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按项目合同金额的40%做为预付款。乙方实施项目3个月后经初步核验合格后支付40%,项目结束后,终期考核评估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20%合同款。如果终期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20%合同款。 七、项目政府采购总预算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元整(¥500000.00),磋商人人的磋商报价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价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