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1、车辆及场地要求
配备足量的保洁垃圾车以满足实际要求。
2、耗材等需求
70*90cm编织袋10000只,100L带盖塑料垃圾桶200只(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3、保洁服务人数
总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少于10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作风正派,为人诚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认真,素质良好。服务期内人员年龄要求: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4、职工福利:中标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好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计入报价内。
5、保洁概况范围
对观海卫镇约九万亩农用地上(包括农田及农田周边的道路、河岸、桥面、沟渠等)的废弃农资包装物、农作物废弃物、设施废弃物、废弃农膜、生活垃圾进行清理保洁,对废弃农资包装物分类装袋,对乱倾倒建筑、工业垃圾进行清理及外运等。
对废弃农资包装物分类装袋,储存在观海卫镇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回收储存点由市里统一回收,废弃农资包装物收集量达到市考核要求;将秸秆进行集中回收装运,先满足中慈生态肥料厂回收利用,多余秸杆统一装运至宁波凯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回收利用;设施废弃物、生活垃圾集中装运到镇环卫所垃圾中转站。设置好农场的垃圾回收点,散户区的回收设施。
5、农田保洁标准保洁要求
1)、合理布局农田垃圾回收点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集中存贮点。在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农资店和畜禽(水产)养殖场落实固定农田垃圾回收点,设置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桶和其他垃圾回收桶,用以分类回收。在散户种植区,原则上20亩左右设置相应的回收设施。
2)、落实农田保洁人员。建立保洁队伍。农田保洁人员要对回收点垃圾以及散落在农田、道路、河岸、桥面、沟渠等范围内的垃圾和乱倾倒建筑、工业垃圾及时收集、清运,确保农田整洁干净。
3)、实行分类处置。对收集的农药废弃包装物,要全部归集到观海卫镇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回收储存点,由专业公司收运处置。对废旧薄膜、肥料包装物等要尽量回收后实行资源化利用,对于无二次利用价值的垃圾,纳入农村垃圾收集系统进行处理。对农田秸秆,及时劝阻农民露天焚烧并及时清理装运,切实改变随意抛散、乱丢乱放的现象,并统一集中回收装运,先满足中慈生态肥料厂回收利用,多余秸杆统一装运至宁波凯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回收利用,推进秸秆饲料化、燃料化、肥料化、基料化利用水平。
4)、整体工作成效。农田总体整洁、设施管理用房内外干净整洁,农用物品堆放整洁有序;农田无农药废弃包装物、无成堆暴露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农田基本无地膜、秧盘残留物及其他农资废弃包装物;无乱丢弃的蔬菜残叶、农作物秸秆、修剪下枝条;无露天焚烧垃圾和作物秸(枝条)秆现象;沟渠水面无漂浮物;回收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数量与农业生产规模相适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上级部门规定要求,对废弃农膜进行收运,农膜回收率达到市考核标准。
5、保洁服务期为壹年时间:服务期满后经招标方考核合格,报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可续签二年。乙方在服务期内,应抓好农田日常保洁和安全工作,负责办理好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现的一切工伤事故和意外事故均由中标方负全责,与招标方无涉。
6、本项目不得转包,如转包将取消承包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7、中标方在服务期内,若不能履行其在本项目投入人数和设备等承诺的,招标人有权中止其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8、考核:
1、考核按日常现场检查的评定方法,采用100分制,每月进行至少一次的现场检查(不定期),并由中标方提供台账。
(1)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招标方对中标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的现场实地检查,每次随机检查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场、农药经营单位、散户区等,检查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贮存点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打分(详见附表1)。
(2)每次检查分数90分(包括90分)以上的为合格,不做奖惩;低于90分为不合格:每扣1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元。若履约保证金扣完,视为无履约能力,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单次现场检查中,最终得分低于70分的,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2、在市、镇两级检查过程中,若乙方被扣分情况严重的,则镇按环境整治考核有关文件的相关内容给予一定处罚,同时自动取消其保洁服务资格,不再延长续期。
3、中标方在服务期限内,甲方对中标方的秸秆及垃圾清运进行考核,未能完成1500吨秸秆(可利用)的回收并运至中慈生态肥料厂的,未能完成的部分每吨扣履约保证金200元,不足部分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4、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市级考核要求,未能完成的,扣除履约保证金5000元。
5、废弃农资包装物收集量达到市考核要求,未完成的部分每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6、中标方在服务期内,若不能履行其在本项目投入人数和设备等承诺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其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