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 2022 年度烟台高新区渔业增殖放流项目,共分为 1 个标段。供应商须对所投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供应商应免费提供。
二、采购清单及数量如下:
放流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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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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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放流数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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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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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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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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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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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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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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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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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报价时须在采购预算(预算金额均为实际采购额,不得变动)、投放数量(不得低于最低放流数量)、规格(不得低于最小规格)的基础上,结合供应商自身情况及市场行情,报出所投苗种的数量、规格及综合单价。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水域的选择
选择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水文、饵料、底质状况适宜增殖品种繁衍生长;
②有利于增殖资源保护及回捕利用;
③资源回捕与国家、省有关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的规定不相冲突;
④符合《山东省渔业资源修复行动规划》等要求。
(2)增殖放流时间
为提高放流成活率,根据不同放流品种的育苗时节,根据不同放流品种的育苗时节和海域水温,选择最佳时间组织放流。
(3)放流苗种的质量管理
包装运输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所有增殖用苗必须达到规定的规格,采购人负责抽取样本,按照《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抽样方法》进行取样,如实填写抽样单。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交由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检疫,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检验检疫费用由成交人支付,检验检疫费按《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4)投放过程的现场监督
增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苗种放流前将放流规模、苗种规格、投放区域、投放时间在增殖所在地进行公示。
苗种投放过程中,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随机取样、测量规格、计数或称重,填制增殖放流现场记录表。
注:(1)供应商供货时须提供针对本次所投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若采购人需要,供应商须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供采购人查验) ,如未提供,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要求的苗种,同时填写偏离表;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