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阜宁县“天地图”市县一体化数据建设项目
2、项目概况: 根据《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台(天地图)市县级数据资源设技术指南和 2022 年度省市县天地图数据融合更新技术要求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2〕441 号)、《关于做好2021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26号)的要求推进“天地图”省、市、县一体化建设。为保证与国家、省级节点服务一体化,满足天地图市县综合评估要求,以及公众对地理位置、时空信息的查询、获取等方面的需求,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组织开展“天地图·阜宁”基础数据建设项目。
3、发包范围与标段划分:阜宁县“天地图”市县一体化数据建设项目,本次采购为一个标段,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4、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提交正式成果报告。
5、质量要求:合格,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二、项目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要求,为推动“天地图”集约化建设,增强各级节点的服务合力,自2019年起,自然资源部将大力推进“天地图”公众版一体化建设,按照2021年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印发2021年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66号)、《关于做好2021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26号)的要求,明确提出将全面推进“天地图”省、市、县一体化建设,加强天地图各级节点的地理信息数据和资源整合,持续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地理信息服务稳定运行,拓展“天地图”服务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因此,为保证与国家、省级节点服务一体化,满足天地图市县综合评估要求,以及公众对地理位置、时空信息的查询、获取等方面的需求,阜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组织开展阜宁县“天地图”基础数据更新项目。
三、项目目标
以集约、规范、共享、协同为原则,以统一门户为抓手推进“天地图”一体化建设,建立统一在线服务功能体系,建设“天地图·阜宁”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子站,既更好服务于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治理提供地理信息支撑,又更好服务于全社会,满足社会各界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促进地理信息广泛深入应用,推动“天地图·阜宁”集约共享、转型升级,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任务
按照盐自然资发〔2022〕174号要求:完成本行政区范围18-20级电子地图数据的全覆盖建设,现势性为2022年。
(1)地名地址数据采集。基于已有地名地址数据和地图资料,按照《天地图POI分类代码表2021》要求,对地名(包括自然地名、各级行政地名和居民点地名)、各级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机构进行整合、处理、属性赋值,形成县级“天地图”地名地址与兴趣点成果。
(2)“天地图”电子地图生产。基于已有地图资料,按照“天地图”相关技术标准,对道路、铁路、铁路、水系、居民地、绿地、境界与政区等矢量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属性赋值,形成县级“天地图”矢量成果。
(3)“天地图”影像地图生产。基于已有影像资料,按照“天地图”相关技术标准,对影像及其元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属性赋值,形成县级“天地图”影像成果。
(4)对重点区域的矢量、地名地址与兴趣点成果开展数据更新。
(5)完成示范应用建设。
(6)汇总、建立阜宁县“天地图”基础数据库。
五、作业依据
5.1指导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
(3)《关于印发2021年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166号);
(4)《关于做好2021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526号);
5.2数据标准
(1)CH/Z 9011-201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
(2)CH/Z 9010-201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
(3)CH/Z 9018-2012《地理信息网络分发服务元数据内容规范》;
(4)CH/Z 9019-2012《地理信息元数据服务接口规范》;
(5)GB/T 20257.1-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6)GB/T 20258.1-2019《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
(7)GB/T 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8)GB/T 24356-2009《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9)GB/T 19711-2005《导航地理数据模型与交换格式》;
(12)GB/T 20268-2006《车载导航地理数据采集处理技术规程》;
(13)GB/T 30319-2013《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
(14)GB 20263-2006《导航电子地图安全处理技术基本规定》;
(15)GB 21139-2007《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16)GB/T 23705-2009《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地名/地址编码规则》;
(17)GB/T 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18)GB/T 18317-2009《专题地图信息分类与代码》;
(19)“天地图”市县节点基础数据更新技术要求(2021年7月)。
5.3数据保密技术处理相关规定
(1)《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国测图字〔2009〕2号);
(2)《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0〕8号);
(3)《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09〕9号);
(4)《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国测法字〔2009〕1号)。
5.4其他标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国家、省、市最新下发关于“天地图”项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最新下发为准。
六、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6.1数学基础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斯-克吕格投影,中央子午线为117°,3°分带。
(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6.2数据成果精度
数据拓扑容差为0.1米。
七、已有资料情况
(1)阜宁县城区、各镇区最新的1:500及1:1000地形图;
(2)阜宁县城区、各镇区最新的0.2米地面分辨率航空影像;
(3)阜宁县农村区域最新的1:2000地形图;
(4)阜宁县农村区域最新的0.2米地面分辨率航空影像;
(5)阜宁县三调年度变更成果;
(6)阜宁县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7)阜宁县最新的行政区成果。
八、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分析
收集项目区范围内的控制成果、大比例尺地形图成果、航空正射影像、地名地址库、以及其他项目生产需要的资料。
对收集的控制成果、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形图成果等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估,遴选出可以利用的成果资料,并将资料在同一个GIS软件中进行空间数据的处理,使其满足项目生产的需要。
(2)底图制作
在GIS软件中,以最新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制作,叠加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名地址等资料,按照统一标准格式,编制工作底图。
(3)数据处理
通过提取、整合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内的居民地注记、交通注记、水系注记等地形要素注记和已有的地名地址资料,构建地名地址和兴趣点数据库。
(4)数据更新
对重点区域的矢量、地名地址与兴趣点成果开展实地数据更新。
(5)数据整理建库
按照《“天地图”市县节点基础数据更新技术要求》,建立“天地图”基础数据库。
九、提交成果
(1)矢量成果
阜宁县“天地图”矢量成果。
(2)地名地址与兴趣点成果
阜宁县“天地图”地名地址与兴趣点成果。
(3)影像成果
阜宁县“天地图”影像成果。
(4)文档成果
1)阜宁县“天地图”基础数据更新技术方案;
2)阜宁县“天地图”基础数据更新技术技术总结;
3)阜宁县“天地图”基础数据更新说明。
十、其他说明
1、供应商必须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造假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磋商资格,已中标(成交)的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2、本次招标过程中采购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经采购人同意的项目技术要求等有关文件材料,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生活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十一、报价要求
1、本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65万元,采购人不接受高于此限价的响应报价,高于此限价的响应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本项目报价应包括供应商为完成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以及供应商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质量保证与技术支持、包括方案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咨询等设计内容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服务酬金(包含设计人员工资、社会福利费、保险、公司管理费、代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外勤等特殊津贴费、税金等)、可报销费用(指设计人员为执行本项目服务任务而发生的工作费用,包括国际与国内交通费旅行费、食宿费、通讯费、各种资料的编制、打印、复印和传递费、办公设备和用品费、为当地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所付的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指在酬金和可报销费用之外,在执行本设计服务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额外的其它所有费用以及施工期间招标人提出设计变更)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以及承担的义务、责任、风险等一切因素的各项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3、供应商应在对采购项目内容、质量和技术(服务)指标内容全部认可的前提下报价。无论情况如何,采购人均认为供应商已对所采购项目的所有条件有了充分了解。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供应商在磋商报价单中未填报综合单价、合价的清单项目,采购人视为已包括在清单计价的其他报价中,无论何种原因,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5、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生活费用均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负责。
6、供应商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自主报价。决定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7、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做到正确理解,有疑义的条款应在采购答疑或磋商时提出,有疑义又没有在采购答疑或磋商时提出的,应按采购人的解释为准。
8、要求报价单的每一页都必须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十二、付款方式
按本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三、应充分响应的技术规范和商务条款
本竞争性磋商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等重要商务要求,供应商应充分响应,否则磋商小组有权酌情认定为实质性或重大负偏离。
十四、其它
其它未尽事项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