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承担本市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打拐解救儿童及外省市服刑子女(含哺乳期的婴儿)的救助管理工作。由于受助未成年人年龄小、大多基本生活不能自理,部分需要行为矫正等因素,根据站内实际需求和相关管理规定,购买 24 小时生活照料服务和驻站医生,负责站内受助未成年人生活区的 24 小时全程陪护、日常生活照料和健康管理、药品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质量标准
(一)人员需求岗位数及人员住宿安排:
1、生活照料服务:受助未成年人生活区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为保证受助未成年人得到全时段全面的看护照料,需在轻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生活区设男童区服务岗 2 个、女童区服务岗 2 个,女童区需提供女性服务员;打拐解救儿童及外省市服刑子女生活区设婴幼儿服务岗 4 个、男童区服务岗 1 个、女童区服务岗1 个。女童区需提供女性服务员。
2、驻站医生:为保障受助未成年人在站期间,能够得到相对专业的医疗健康服务,需在受助未成年人生活区设驻站医生岗 1 个。
3、站内免费提供派驻人员住宿。同时,站内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但乙方需按要求缴纳与中标文件所投岗位数/人数相一致的就餐费。
(二)项目达到质量标准:
1、生活照料服务:
(1)人员配比:楼内服务员岗位人员配比要符合劳动法相关要求,并保证24 小时婴幼儿服务岗不少于 4 个、男童区服务岗不少于 3 个、女童区服务岗不少于 3 个,未保中心根据受助人员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使用两个区域服务员。
(2)受助未成年人生活区服务员主要工作:一是负责受助未成年人日常全面的生活照料服务,包括:每日为受助未成年人分发一日三餐、每日进行不少于2 次受助人员生活区卫生保洁及全面消杀;二是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日常护理、协助其盥洗、就餐等;三是培养受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帮助 7 岁以下受助未成年人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等;四是协助教师和社工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户外活动、文体教育、小组活动的开展;五是陪同受助未成年人站外就医;六是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完成临时性的防疫隔离工作及其他方面工作。
2、驻站医生:
(1)人员配比:按常白班工作制度,配备驻站医生岗 1个。
(2)受助未成年人生活区驻站医生主要工作:一是负责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每日健康巡查;二是为所有在站受助未成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确保一人一档; 三是对在站受助未成年人偶发或突发疾病进行初步诊断和应急处置,对可在站内处置的病情采取相应措施,对需站外就医的病情作出正确判断;四必要时陪同受助未成年人站外就医;五是其他方面工作。
(三)人员资质:
1、生活照料服务:
(1)有 2年(含)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验的择优,有职业操守、有爱心,愿意长期从事此项工作且能遵守采购人各项规章制度。
(2)服务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50岁,有专业护理照料资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身体健康,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具有胜任相应工作岗位的体能。
(4)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制度规定,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劳教、行政拘留以及任何形式的处分;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2、驻站医生:
(1)具有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持有医师资格证。从事相关工作2 年(含)以上。
(2)驻站年龄一般不得超过 50岁,有二甲及以上医院工作经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且身体健康,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中标人公章),具有胜任相应工作岗位的体能。
(四)管理和培训要求:
(1)*投标人需提供针对项目的人员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财务制度等。
(2)投标人需派专人对派驻站内服务员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的业务培训。
(3)投标人需对派驻站内驻站医生进行每月一次安全教育和工作检查。
(4)投标人要配合采购人根据实际对站内工作及人员作出的调整,派驻人员要配合完成站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相关工作安排。
三、验收方式
1、月报:中标人需每月向采购人提供一份工作月报,包含:工作日志、巡查记录、用药记录、安全教育记录、督导工作记录、工作小结、人员考勤、工资发放明细等。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月报内容要包含文字和影像资料。采购人应审核相关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未达标的服务项目,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人员调整。
2、季度总结:投标人需每季度向采购人提供一份季度工作总结,包含季度工作总结(工作亮点、工作经验、遇到问题)、业务培训概况和针对采购人在月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的相应整改情况汇报。
3、中期评审和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购人组织内控评审小组, 以季度总结为主要评审内容对项目进行年中中期评审和结项评审。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应评审材料,由内控评审小组成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材料审查和打分(评分表见附件),最终由内控评审小组根据评分和审查情况,对项目实施是否合格作出评定,并出具评审报告。
4、在服务期内,如采购人对投标人派驻人员的工作、服务不满意,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人提出的具体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人员调整,如在规定期限内投标人未能及时整改,采购人有权扣减项目金额的 10%,问题严重时有权解除合同,由投标人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其他权责问题
1、投标人中标后,需与采购人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后方可上岗。
2、在服务期内,投标人和派驻人员违反采购人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相关司法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服务期内,采购人有权书面向投标人提出人员更换要求,期间发生的一切劳资纠纷问题,由投标人负责处理。采购人无需作任何形式的说明和解释。
4、在未经采购人允许的情况下,投标人不得将服务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用作他用,如因投标人擅自使用采购人相关资料造成各类不良影响,采购人有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中标人需在服务人员上岗前向采购人提供人员花名册、员工信息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证明以及相关任职资格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