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为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保障水平,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82号)文件要求“推广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的补充保险”。青田县民政局通过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切实减轻老年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负担。
序号 |
采购内容 |
单位 |
数量(估)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2022年全县70周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 |
人 |
38000 |
1200000 |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否则作无效磋商处理。 |
说明 |
(1)参保人数为采购人预估人数,为供应商统一报价的口径,供应商报价时暂按38000人计,结算时,成交单价不作调整,数量按实际参保人数结算。 (2)采购人不保证最低参保人员数量,相应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保险内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标的:投保人为青田县民政局。保险对象为青田县除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本县户籍老年人(不含退伍军人),因退伍军人意外保险由县退伍军人事务局统一投保,不再重复投保。
3.保险金额:
意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3万元/人,意外医疗赔偿限额0.5万元/人,意外住院津贴60元/天/人,每次最高不超过90天,一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80天。
乘坐交通工具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人。
4.保险费最高限价:1200000元/年,供应商保险费高于最高限价的或保险金额达不到采购需求要求的均作无效标处理。
5.保险期限: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付费方式: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发票后,采购人按照财政流程予以付款。
1、意外身故、残疾(残疾等级确定)给付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无免赔额(即在保险金额限额内100%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地域以中国大陆区域(含港澳台)范围为限,发生保险事故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
3、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涉及人身受伤人员补偿医药费用理赔需提供单证:医疗费发票原件(正式的门诊、住院发票)、门诊病历、医院的出院记录、住院的费用总清单、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人银行卡、意外伤害保险申请表。
2、涉及人身伤残人员理赔需提供单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人银行卡、意外伤害保险申请表。
3、涉及人身死亡人员理赔需提供单证: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单、火化证明、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意外死亡法医鉴定书,死者家庭情况证明、领取赔款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领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意外伤害保险申请表。
1.成交人保证被保险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2.成交人设全国统一的服务专线以及工作小组专线,24小时为被保险人提供承保、报案、出险索赔、保险知识咨询、投诉等服务。
3.在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勘查人员应于48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索赔手续。
4.保险人以合同约定事宜为赔偿标准,按条款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5.保险人在索赔单证齐全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一致意见后,在以下时限内履行赔付:1万元以下的赔款10个工作日内;1万元以上(含)的赔款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