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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中学校空调、食堂明厨亮灶系统等急需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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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7180000284464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长宁县中学校空调、食堂明厨亮灶系统等急需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根据长宁县教育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宁县城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校须于2021年8月20日前整体一次性搬迁到西南大学长宁国际实验中学(简称西大长实)校区。为尽快解决学生和家长在吃饭、住宿、学习等方面提出的硬件要求,兑现对长实学生家长的承诺和诉求,要求加快进度采购学生宿舍和教室空调,加快采购食堂明厨亮灶系统和洗碗机等急需设备设施。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注:摄像机及监控主机须无缝接入长宁县教体局监控平台。投标供应商须单独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商务要求

(一)合同价款

以中标价作为合同价,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员劳务、差旅、设备投入、保险、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切费用。

(二)履约保证金

1.金    额: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

2.交款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3.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注:1.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至成交供应商。

3.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①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三)付款方式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考核验收后根据完成情况,按照服务进度分期付款: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7%,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

2.成交人须向采购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后进行支付结算,付款方式均采用公对公的银行转账,供应商接受转账的开户信息以采购合同载明的为准。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采购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供应商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供应商应承担采购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例如:每迟延一天扣除每日1%的履约保证金)。

4.供应商应当遵守采购人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供应商瑕疵履行采购合同,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要求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造成相关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供应商或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5.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六)其他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成交后,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与采购单位签定政府采购合同。

2.★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4.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

5.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6.摄像机及监控主机须无缝接入县教育局监控平台。投标供应商须单独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七)履约验收

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2.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3.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至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4.其他未尽事宜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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