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参数总体要求:
1、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完全满足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如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2、标有“▲”的条款为重要性要求,投标人如有“▲”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的将被严重扣分。
3、投标人必须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
4、用户需求书中指标要求仅为最低要求。投标人没有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偏离(文字说明或在技术、商务偏离表注明)的参数、配置、条款视为被投标人完全接受。
5、★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交货时提供该产品的《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涉及到软件产品的,必须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项目中涉及计算机办公产品的,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7、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8、★本项目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9、项目属性:服务类
10、品目类别:C020202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11、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一)项目名称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交警大队鸣笛抓拍系统采购项目
(二)项目限价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人民币488,600.00元(主要设备质保期2年)。
(三)报价说明
1、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及配套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包装、运输、保险、税费;
(2)完成项目所涉及的一切施工工程费用;
(3)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保修期服务等的全部费用(包含设备被盗、雷击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设备维修和更换费用);
(4)所有的(方案)评审、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有关的费用,包括专家费、委托费、会务费、差旅费、验收材料制作费等。采购人除支付成交总金额以外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2、本项目以总价的形式进行报价,投标人所报价格已包含上述的所有费用,采购人除支付成交总金额以外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四)项目概况
1.项目单位概况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为该项目建设单位,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为该项目使用单位。
2.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购置2套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设备,加大车辆违法鸣笛的查处力度,推动治理工作常态化,加强我区智慧新警务发展的基础,提升我区交通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通过相应算法建立衡量标准,高效侦查鉴别乱噪音污染车辆,有利于构建和谐交通,可以有效的缓解噪音污染,同时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噪音污染管理的检测数据。
3.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
(五)现状、存在的问题、项目必要性和需求
1.业务现状分析
汽车鸣笛作为一种信号源,不仅可以提醒其他车辆和行人,并且又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笛”、“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笛示意”。随着汽车技术的不断提升,汽车的性能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高速行驶的汽车就对行人的安全带来威胁。而汽车喇叭可以作为一种信号,警示其他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然而如今,由于城市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城市道路通行压力增大,鸣笛噪音也越来越被人们提及,城市的部分区域和很多路段又禁止汽车鸣笛。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还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者路段鸣笛的行为。而且禁鸣区域的违法鸣笛行为越来越成为城市交通文明建设中顽疾。汽车鸣笛也是一种噪音污染,而且噪音对人的影响非常大。根据相关测试记录,常见的家用车喇叭的分贝数大约为80-110分贝,货车的汽笛分贝数则大大超过110分贝。如果马路上的汽车纷纷鸣笛,将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威胁。而目前对于禁鸣路段的鸣笛违法只能采取交警现场人工判定处罚,而由于鸣笛行为的短暂性,人工判定准确性存在争议,给执法带来困难。
2.存在的问题
随着番禺区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增加,违法鸣笛是目前城市交通噪音最为突出的矛盾。由于鸣笛声无形无色难以捕捉,不少司机心存侥幸,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危及社会安全。然而,以前由于缺乏技术手段可以自动记录跟踪违法鸣笛的机动车,需要耗费大量警力进行守候。
3.必要性分析
(1)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1款8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3)《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止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每天0时至24时,广州全市范围所有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或在禁鸣喇叭路段和区域鸣喇叭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处罚为罚款150元,不记分。
(2)提高交通执法效率
在遇到机动车乱鸣笛的行为时,一方面,鸣笛的短暂性由司机的意识控制,无法掌控;另一方面,则是对于噪声捕获难的问题,噪声往往“一闪而过”,很难判定喇叭声究竟是从哪一辆车上发出来的,即使准确断定是某辆车鸣笛,车主也会一再否认,管理人员也是很难提供精确的信息,毕竟数据的记录存在软肋。即使配备录音笔,录下噪声,录音证据的指向性也不强。针对上述问题,目前急需购置机动车违法鸣笛,可以精确定位在监测区域内的鸣笛车辆,自动抓拍和识别车辆号牌,并自动上传音频证据和图片,实现了噪音污染不仅“听得见”,而且“看得见”。
在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的交通安全执法慢慢地在实现。通过声音自动检测、图像识别等技术的采用,过去需要采用人工判别、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被自动地记录下来;部分信息采集工作也可以自动完成,降低执法的人力成本,大大提高了交警部门的执法效率。
(3)提高广州市番禺区环境质量
虽然广州市番禺区早在几年已经出台规定禁止乱鸣喇叭,划定了一些重点区域为禁止鸣笛区域。然而,乱鸣喇叭问题仍然突出,区交警大队和各中队也曾多次组织民警现场蹲守和巡查,对鸣笛车辆进行现场处罚,但收效甚微。现场处罚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且威慑力不够,现广州市公安局出台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禁止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的通告,因此计划购置相关抓拍设备,对违法鸣笛和排气管改装行为进行长期有效的打击。此举将会对目前违法鸣笛的交通违法行为起到重要的震慑作用,符合广州市番禺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长期目标,也是改善广州市番禺区良好声音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4.项目建设需求
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和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建设要求进行实施,共建设2套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设备,分布在番禺区的辖区道路。
4.1项目总体需求
(1)前端监拍需求
抓拍设备需求:自动检测违法鸣笛车辆,定位违法鸣笛,对违法行为自动识别,自动抓拍,生成违法数据图片和录像,并传输到交警大队综合管控平台。
(2)安装施工需求
现场的安装施工需求:从取电位置到前端抓拍设备,需要进行地面管线铺设,不允许架空建设,并且不能对车辆,行人造成妨碍。施工铺设后,需要对地面进行修复,与周边路面保持一致。另外,现场如果有树叶遮挡,需要对其进行修剪,从而不影响前端监控能对车辆区域的拍摄。
(3)传输链路需求
随着高清电子警察视频图像信息的应用,本次需通过有线网络接入方式实现数据传输,以保前端采集的过车数据图片及视频的传输稳定性。
本项目共用已有视频专网光纤资源,不租赁光纤链路。
(4)存储设备需求
由于本项目摄像机数量较少,因此本项目共用已建成项目的存储和相关接入服务器,不新建平台,不增设后端存储设备。
a)图片及数据在城市视频专网存储时间:图片保存期限≥90天,告警数据保存≥三年,过车数据保存期限≥365天。图片及数据在公安网存储时间:图片保存期限≥90天,告警数据保存≥三年,过车数据保存期限≥365天;
b)视频在城市视频专网存储时间不低于1个月;
c)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存储时使用多副本机制解决安全性问题;
d)违法数据、图片及短视频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3年。
(5)接入需求
本项目需接入市卡口大数据平台、番禺区交警大队综合管控平台。
4.2功能需求
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设备包含声呐(声音采集探头)、摄像机、补光灯、工控机(处理主机)、显示器、噪声抓拍软件以及配套的附件,连接关系如下图所示。
详情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