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及配套设施工程两部分,其中:
道路工程包括江南17号路(2号路-29号路)、江南22号路(2号路-29号路)、江南29号路(1号路-7号路)、江南29号路(7号路-9号路)、江南29号路(9号路-22号路)5条市政道路,道路总长9.624Km。
配套设施工程包括:邻里中心、农贸市场、综合能源补给站和户外广告牌等设施,总建筑面积110738.55㎡。其中:邻里中心建筑面积100034.56㎡(地上建筑面积84572.45㎡,地下建筑面积15462.11㎡),占地面积42.8亩;社区农贸市场(一期)建筑面积7579.43㎡,占地面积15.43亩;综合能源补给站2座,建筑面积3124.56㎡,占地面积23.07亩;户外广告10座。
▲二、招标范围及标段
本次招标范围为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PPP项目(一期)(采用BOT模式)。中标后,社会资本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能正常运营、无设定抵押担保的条件下无偿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详见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PPP项目(一期)实施方案,申请人可通过公告附件下载)
表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建设内容 |
备注 |
一 |
道路工程 |
Km |
9.624 |
|
|
1.1 |
江南17号路(2号路-29号路) |
Km |
1.485 |
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道路宽度50m,双向8车道,设计车速:5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等工程,按规划配套建设缆线管廊、后排绿地。 |
|
1.2 |
江南22号路(2号路-29号路) |
Km |
1.499 |
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道路宽度50m,双向8车道,设计车速:6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等工程,按规划配套建设缆线管廊、后排绿地。 |
|
1.3 |
江南29号路(1号路-7号路) |
Km |
0.6 |
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道路宽度26m,双向4车道,设计车速:4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等工程,按规划配套建设缆线管廊。 |
|
1.4 |
江南29号路(7号路-9号路) |
Km |
1.120 |
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道路宽度26m,双向4车道,设计车速:4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等工程,按规划配套建设缆线管廊。 |
|
1.5 |
江南29号路(9号路-22号路) |
Km |
4.920 |
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其中江南29号路(9号路-11号路)红线宽40m,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50km/h;江南29号路(11号路-22号)红线宽50m,双向8车道,设计车速:60km/h。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涵工程、排水、照明、绿化、交通等工程,按规划配套建设缆线管廊。包含一座中桥,3×25m装配式预应力砼小箱梁,桥长82.5m,桥面宽50米。 |
|
2 |
配套设施 |
|
|
|
|
2.1 |
邻里中心 |
㎡ |
100034.56 |
占地约42.8亩 |
|
2.1.1 |
地上面积 |
㎡ |
84572.45 |
|
|
2.1.2 |
地下面积 |
㎡ |
15462.11 |
|
|
2.2 |
综合能源补给站 |
座 |
2 |
综合能源补给站地块1占地面积13.53亩,地块2占地面积9.54亩。综合能源补给站建筑面积3124.56㎡。 |
|
2.3 |
社区农贸市场(一期) |
㎡ |
7579.43 |
占地约15.43亩 |
|
2.4 |
户外广告 |
座 |
10 |
|
|
▲三、项目运营维护内容
项目完成完工验收后进入运营期,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内容包括经营用房的租赁管理及物业管理、市政道路工程的运营维护等。
▲四、建设、运营标准
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运营维护,保证项目合作期内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并满足实施机构绩效考核所规定的服务要求。具体运营维护标准,以实施机构批准的运营维护方案为准,且应符合相关规定标准。
绩效考核以合同签订的绩效考核为准,如考核指标涉及到的政策、标准发生变化,或因实际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考核指标与实际不符,则启动指标调整机制,应报实施机构申请指标调整。
五、主要商务条件
1、项目总投资
1.1 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
根据《关于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青发改字〔2022〕97号),本项目总投资为248331.76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52279.6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68532.94万元(其中建设用地费50000万元),预备费17665.01万元,建设期利息9854.18万元。
1.2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如有)=220762.57万元。
①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中不包含预备费;如发生由于政府的原因造成实际工程投资增加的情况,增加金额按实际发生数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纳入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②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中不包含建设期利息;
③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50万元,不计入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表1-2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构成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合计 |
备注 |
一 |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
152279.63 |
|
二 |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68532.94 |
|
2.1 |
其中: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 |
50.00 |
PPP项目咨询专项服务费 |
三 |
预备费 |
17665.01 |
|
四 |
建设期利息 |
9854.18 |
|
五 |
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 |
248331.76 |
|
六 |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 |
220762.57 |
五-三-四-2.1 |
1.3前期费用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南宁市产业园基础设施大会战工作指挥部第一次工作例会纪要〔2022〕131 号),本项目实施机构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前期业主为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主要由前期业主统筹推进,目前,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已获得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其余前期工作正在同步推进。项目建议书编制、可研报告编制和可研报告评审已签订咨询合同但并未支付咨询费用,其余项目前期咨询服务尚未签订合同,至今政府已支付的前期费用为0。
在项目公司成立前,由项目前期业主与前期咨询/设计单位签订前期咨询服务,费用可由前期项目业主垫付,项目公司成立后,对于前期项目业主已支付的相关前期费用在三方协议(项目公司与前期业主、服务供应商签订)中要求项目公司予以返还。前期项目业主未支付部分的支付义务由项目公司承接,并按原合同条款的要求支付相关前期费用,已达支付条件前期项目业主未支付的费用项目公司需在签订三方协议后10日内支付,前期工作成果同步移交给项目公司;除政府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已委托的前期工作外,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尚未实施的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委托,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合法途径选择。项目公司负责的委托工作而产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国家、省、市相关取费标准计取,以财政批准金额为准。
项目前期工作所需办理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如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工作,在项目公司成立前,由政府方办理,后期如有需要,再转至项目公司名下。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相关手续由项目公司办理。
针对上述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公司返还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政府方承担。未按要求足额支付的,政府方有权从建设履约担保中扣取相应款项,同时,因此给政府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2、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为2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 23年。实际建设期的缩短或延长,运营期期限不变。
▲3、项目运作方式
本项目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运作模式,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待运营期满后全部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4、股权结构
本项目由中选社会资本方100%出资在南宁市出资成立项目公司。
▲5、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项目资本金
社会资本方须承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在南宁成立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中选社会资本方出资占股100%。项目资本金49666.35万元,占可研估算项目总投资的20%。项目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出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融资机构要求将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注入项目公司。
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或将资本金挪作他用。项目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等移交给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6、内部收益率
所得税前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不超过6.00% 。
▲7、回报机制
本项目回报机制主要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7.1使用者付费来源
项目公司经营收入主要包括缆线管廊收入、邻里中心租赁收入、综合能源补给站租赁收入、户外广告牌租赁收入、农贸市场租赁收入、物业费收入和停车场收入等。
7.2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采用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公式法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式中:
现金流出t:第t年社会资本方建设成本支出、运营维护成本支出(含税)、增值税及附加支出;
①建设成本:现阶段进行财务测算时,建设成本采用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2022年投资占比16.67%,2023年投资占比50.00%,2024年投资占比33.33%;
本项目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最终按经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准,并以此为基数重新计算各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竣工财务决算超过社会资本中标价,若超出部分是由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则超出部分由社会资本自行承担,不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和超额利润审核范围;若超出部分是由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则超出部分由政府方承担,超出部分全额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和超额利润审核范围;若超出部分非社会资本或非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超出部分则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各承担一半,超出部分的50%金额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和超额利润审核范围。
②运营维护成本:本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包含了整个项目运营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及福利、运营运维费、商业推广费等成本支出;实际进入运营期后或有提前进入运营的子项目的运营成本按中标社会资本投标阶段响应的运营成本计算。
③税费:本项目税费计算根据预测的成本、收入等按相应税种和费率计算。当计算所取税率如与实际发生的税率计算不相符,在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可按实际发生的税率调整。
使用者付费t:第t年使用者付费,包含:缆线管廊收入、邻里中心租赁收入、综合能源补给站租赁收入、户外广告牌租赁收入、农贸市场租赁收入、物业费收入、停车场收入等由市民作为使用者来支付的相关费用。
n:为项目合作年限,共25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3年);
m:为第一个自然运营年内的运营月份总数,本方案计算约定22年9月份开工建设。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在每个运营年内相等,运营年是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第365天;运营年与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的,以该运营年归属于该自然年的比例×可行性缺口补助基准金额作为该期的付费基准数。比如:本项目如在2024年9月1日投入运营,则归属2024年内的运营月份为4个月,则应支付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基数为:4/12×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
i:为折现率,此处折现率取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参考南宁市近期入库的PPP项目,i暂定为6.00%,以中标社会资本方在响应文件中的财务内部收益率报价为准。
r:建设期
t:为第t年
—表示合作期从第1年到n年的净现金流量的折现值。
7.3竣工决算未完成前可行性缺口补助额调整原则
南宁市财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竣工决算批复未完成前,暂按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约定的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作为基数并结合社会资本方报价测算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若本项目未来有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补助资金支持,且该补助在建设期内到位,则在社会资本投资中扣减该笔补助的数额,政府补贴基准金额按照扣减补助之后的社会资本投资金额和确定的财务模型及中标社会资本的其他数据进行调整;如该补助在运营期内到位,则政府方用以抵减支付给项目公司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中央财政对补贴金额有使用限制的,从其规定。
项目公司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辑项目公司已完成投资的报告和报表等相关资料,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
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因项目公司原因仍未将项目公司已完成投资的报告和报表等相关资料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在可行性缺口补助付款时间节点,实施机构将按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80%为基数,根据当期绩效考核结果计算付费金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当期补贴金额。待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完成后重新计算可行性缺口补助基准金额,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已经付费期间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最终金额。结算竣工决算完成前已支付的费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若完成完工验收一年后仍未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及审计工作,实施机构有权暂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若项目公司已经完成资料提交和相关工作,但竣工决算因政府方原因未能完成的,项目公司可免责,仍按照中标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的100%为基数支付补贴金额。
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审计工作完成后,最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期利息-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如有)-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变更金额(如有),最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由实施机构根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和PPP项目合同审核为准,同步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额。
7.4投资控制
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阶段以可研估算总投资作为投资控制,社会资本方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1)项目施工图完成备案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控制价。①本项目在社会资本方招标时,社会资本方需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道路工程控制价进行报价;②本项目配套设施工程(邻里中心、农贸市场、综合能源补给站等)在社会资本方招标完成后,社会资本方应无条件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并以此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
(2)控制价审核阶段,其中难以询、定价的工程设备、材料、特殊系统、软件开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信息价的特殊材料等费用可列为暂估价,此部分在实施过程中由实施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此部分的询价、定价工作根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定价工作指引》(南住建〔2021〕93号)文件开展,询价结果作为结算参考依据。
(3)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在项目范围内按竣工后一次结算,本项目以招标的中标价(道路工程以社会资本方中标价,配套设施工程以施工招标中标价)、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施工变更文件等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经责任认定属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变更金额不纳入本项目的结算评审范围。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实施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最终项目总投资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5)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审计工作完成后,最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建设期利息-政府方承担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如有)-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变更金额(如有),最终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由实施机构根据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项目总投资和PPP项目合同审核为准。
(6)经界定,社会资本方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额的变化,不纳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依据;政府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投资额的变化,据实纳入项目投资范围并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金额;非社会资本或非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的变化,超出部分则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各承担一半,政府方承担的部分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
(7)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等相关文件要求,因政府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增加建设内容时,其费用合计不应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且为了保证本项目的公平公正,保障社会资本方的合理利润率及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应随意减少本项目的投资总额。
▲8、项目资产权属
项目资产权属是指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
本项目涉及的项目土地和地上的附着物、建(构)筑物、设施及设备、道路资产等产权分类归属。属于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及地上的附着物、建(构)筑物、设施及设备、道路资产等产权属于政府方。属于出让方式或长期租赁方式取得的经营性用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产权归属社会资本方,本项目涉及的经营性用地,在社会资本中标后再通过土地出让方式或长期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资产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使用,期满后即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青秀区人民政府。同时,在项目经营期间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也附随整体项目移交政府方。
▲9、项目移交
9.1移交日
移交日拟为项目合作期结束当日。
9.2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项目全部权利和权益,包括:
①项目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②与项目相关的由项目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③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无偿使用本项目所涉土地的授权以及与项目用地有关的其他权利;
④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协议利益;
⑤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
9.3非正常移交
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项目公司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
②项目公司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的权利。
③在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接管项目前以项目公司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项目公司承担。
④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接管项目前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对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无约束力,但原物资供应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实施机构有权(但无义务)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实施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场。
⑤项目公司有义务对项目工程作好整体移交的准备工作。
⑥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移交,项目公司不承担损失和责任,且政府应对已交工程的建设(及运维)据实结算,并按PPP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支付项目公司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10、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社会资本方有权以本项目收益权进行融资,项目融资前需要征得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未经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允许第三方在本项目的权利和利益中设立任何其他保证、留置权、动产抵押权或不动产抵押权。
除因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之目的,项目公司不得以其它任何目的进行融资,不得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实施机构批准并取得书面同意,并将相关担保文件及时交实施机构备案。
11、工程建设变更
本项目参与各方,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避免项目频繁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及增加投资需按照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论证及审批。
11.1 变更内容
政府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出具书面回复,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或分歧较大的设计变更,按照南府办函〔2016〕335号文执行;项目公司同意变更的,实施机构应当对项目公司变更所需的审批、许可进行积极配合。项目公司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的,在不改变本项目约定的产出要求的原则下,项目公司可以对设计提出变更,经实施机构同意后,按南发改城市〔2014〕431号文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相应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承担,费用纳入项目公司总投资。工程变更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1)因政府方因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征地拆迁方案、由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地质勘查与实际不符、政府方提出的设计变更、政府方负责的配套设施建设和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其它政策性调整的原因提出的变更,以上变更均应通过专家论证确定并获得市政府同意,导致投资额增加或减少的,超出部分全部由政府以新增补助资金或者调整政府年补助金额的方式予以解决;减少部分由政府对应下调政府年补助金额。相关工程变更参照国家或广西区有关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2)因自然因素的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台风、暴雨、暴风、雷击、洪水、雪灾、泥石流等可保险的自然风险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投资额超出项目总投资的,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保险公司赔付额到位前,超出的投资额先由项目公司垫付。
3)因社会因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军事行动、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保险的社会风险因素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投资额超出项目总投资的,超出部分由先由社会资本方筹集投入的方式解决。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变更参照《关于印发加强南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南发改城市〔2014〕431 号)执行,如上述文件如有更新,按最新标准执行。
12、绩效考核与付费
绩效考核是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依据和前提,本项目考核主体由实施机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或专家组成。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PPP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实施机构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12.1 绩效考核
具体考核标准及办法参照附件:绩效考核体系。
12.2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程序
由实施机构按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12.3 支付时间
以合同约定为准。
13、调价机制
社会资本中标后,根据社会资本报价进行首次调整社会资本计算基数和运维成本。
项目公司按照建设期竣工验收考核指标通过竣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实施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监督,政府以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基数计算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13.1对于年度运营维护费的临时调价
当合作期内任意年度恶性通货膨胀或恶性通货紧缩时,即CPI大于或等于110%,或小于90%时,触发临时调价。对CPI变化幅度超过10%的部分,相应调整当年运营成本。项目公司承担因CPI增长或降低10%以内增加或减少的运营成本;CPI增长或降低10%以外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运营成本由双方各承担50%,实施机构根据差额相应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
当年度CPI大于或等于110%时,调价公式如下:
P=P0×[1+0.5×(CPI-110%)]
当年度CPI小于或等于90%时,调价公式如下:
P=P0×[1-0.5×(90%-CPI)]
P:申请调价后的年度运营成本;
P0:投标文件中所对应的触发调价当期适用的年度运营成本;
CPI:申请调价当年南宁市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100。
项目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申请启动临时调价程序,且只调整当年运营维护服务费。临时调价后下个常规调价启动年份顺延至该次临时调价的三年后。实施机构亦可在符合调价程序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启动调价程序。
13.2关于税费相关约定
项目税费由项目公司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标报价视为已充分考虑税率风险。若在合作期内,国家颁布新的关于税收的法律政策,依照新的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13.3调价程序
调价机制被触发时,项目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提交书面调价申请,实施机构也可以向项目公司发出调价通知。调价申请、调价通知须说明调价的原因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公司、实施机构、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核定审批后实施,自调价机制启动后的次年执行调整后的价格,直至下一次调价机制启动。
六、商务条款
▲1、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必须签订合同。)
2、服务期限或者服务时间:本项目合作期为25年,建设期2年,运营期为23年。
3、服务地点:南宁市
4、验收标准、规范: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5、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1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竞争项)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限价为220762.57 万元。
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限价构成表(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上限控制价 |
备注 |
1 |
工程费用 |
152279.63 |
|
1.1 |
道路工程 |
94313.41 |
竞争项 |
1.2 |
配套设施工程 |
57966.22 |
竞争项 |
2 |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
68482.94 |
|
2.1 |
建设用地费 |
50000.00 |
非竞争项 |
2.2 |
其余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
18482.94 |
竞争项 |
注:(1)项目施工图完成备案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控制价。①本项目在社会资本方招标时,社会资本方需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道路工程控制价进行报价;②本项目配套设施工程(邻里中心、农贸市场、综合能源补给站等)在社会资本方招标完成后,社会资本方应无条件接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等),并以此控制价进行施工招标。
(2)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在项目范围内按竣工后一次结算,本项目以招标的中标价(道路工程以社会资本方中标价,配套设施工程以施工招标中标价)、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和施工变更文件等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以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经责任认定属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变更金额不纳入本项目的结算评审范围。
1.2运营期运营维护总成本报价(竞争项)
1.2.1上限控制价
运营期运营维护总成本限价为22941.10万元。
本项目运营期各年度运营成本上限控制价(单位:万元)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第6年 |
第7年 |
第8年 |
||||||||||||||||||||||||||||
300.21 |
951.52 |
981.97 |
1040.34 |
1043.14 |
1009.28 |
1011.35 |
1015.95 |
||||||||||||||||||||||||||||
第9年 |
第10年 |
第11年 |
第12年 |
第13年 |
第14年 |
第15年 |
第16年 |
||||||||||||||||||||||||||||
1018.10 |
1020.30 |
986.94 |
989.23 |
994.15 |
996.54 |
889.78 |
989.16 |
||||||||||||||||||||||||||||
第17年 |
第18年 |
第19年 |
第20年 |
第21年 |
第22年 |
第23年 |
第24年 |
||||||||||||||||||||||||||||
989.48 |
992.46 |
992.80 |
993.14 |
1008.10 |
1008.10 |
1010.83 |
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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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以运营期运营维护总成本(22941.10万元)作为竞价点,各年运营成本之和等于运营成本总额; (2)社会资本自行填报各年度对应的运营成本不作为竞价点,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对应的限价。 (3)告知事项:项目的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及福利、运营运维费、商业推广费等成本支出。 |
1.3所得税前全投资内部收益率(竞争项)
所得税前全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限价为6.00% 。
社会资本方需将社会资本方投资回报计算基数投标报价、运营期运营维护总成本投标报价、本项目附件《全投资现金流量表》测算的经营收入(不作为竞争项)代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公式及计算规则中推导出本项目的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的投标报价,推导出的所得税前财务内部收益率不得超过6.00%。
▲2、付款方式:详见合同 “第11条 11.3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