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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整体创新试点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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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6190001423168 文档页数:74页 所需下载券:10
清洁生产整体创新试点创建工作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推行清洁生产近期工作重点》,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3〕79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组织申报清洁生产审核创新第二批试点项目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3〕13号)的通知要求,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于2023年3月开展了申报工作,经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成为入选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实施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3]261号)的要求,现对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原上杭县蛟洋工业区循环经济化工园区)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工作。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目标

(1)在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开展以问题为导向,开展以园区为整体的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评分项1)

(2)通过科学诊断分析、合理确定审核方式方法,提高审核效率、节省审核费用,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范围,强化清洁生产在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节能、降耗、减污、降碳、增效”的重要作用。(评分项2)

(二)工作内容

(1)建立园区清洁生产整体审核长效工作机制,设置园区清洁生产组织架构,建设园区清洁生产审核队伍,开展园区清洁生产培训,举办园区内企业间清洁生产工作研讨会;(评分项3)

(2)以“有色金属冶炼、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三大产业为基础,围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能源梯级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促进园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方面对园区内的产业布局开展调查研究;(评分项4)

(3)分析产业分布的合理性,针对生产环节、生产设备和管理手段分析清洁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评估园区清洁生产潜力;(评分项5)

(4)以园区为整体、以单个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为基础,重视企业间的联系和园区层面的整体设计,融入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相关理论,创新园区清洁生产整体审核模式。;(评分项6)

(5)针对产业布局、产业链优化、基础设施建设、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排放、低碳发展、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发掘企业、产业链、园区整体的清洁生产潜力和机会,综合评估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水平和潜力,分析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的技术方法和有效措施,制定园区清洁生产方案;(评分项7)

(6)结合现有工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园区产业发展特点,推动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形成一套园区清洁生产审核方法,探索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审核方法,为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快速有效提升清洁生产覆盖范围和水平。(评分项8)

(三)服务要求

(1)投标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安全负责,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评分项9)

(2)最终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版权归采购人所有。(评分项10)

(3)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时间进度要求完成试点工作并进行自主验收,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评分项11)

(四)成果要求

(1)编制完成《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分项12)

(2)编制完成《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评分项13)

(3)制定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审核指标体系。(评分项14)

(4)制定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审核指南。(评分项15)

(5)制定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管理体系。(评分项16)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时间进度要求提交相关成果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提交的成果文件报省市主管部门,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评估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且收到等额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2、提交《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整体审核报告》《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清洁生产整体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总结》等成果且收到等额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提交成果报省市主管部门,并通过评估验收后且收到等额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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