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采购清单
服务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所属行业 |
马鞍山市博望区公交特许经营服务采 购项目 |
1 |
项 |
交通运输业 |
(二)公交线路
1、目前博望区公交运营有 6 条线路,线路运营情况如下:
2、博望—当涂公交线路概况
2.1线路长度:45km
2.2沿途道路:海河路-永新路-新合路-四联路-辽河路-双拥路-314 省道-丹阳路-314 省道-445 省道—江东大道南段
2.3沿途站点
博望公交总站—西城村—新合路—孙家村—池台路—莲华广场—博望中心小学—阳光学校---教师新村--博望汽车站—博望农贸市场—新华村镇银行—石家村—镇西工业园—新博叉路口—红阳村—东庄—博龙生态园—新市工业园—澄心路口—横山风景区—刘山村— 东库村—小库村—润州村—山河村—丹阳中学—河东村—阳光左岸—丹阳步行街—丹阳镇政府—丹阳外国语学校—丹阳派出所—董塘路—润州路—博商产业园—砂迎石—砂迎—蝉上村—团结村—宝义村—桃山村—小木村—龙山村委会—花潭路口—薛津农贸市场—薛津中心小学—路北村—灵墟村—龙华村—长山路口东—长山路口西—围屏菜市场—吴家庄— 朱家井—二窑路口—藏汉—青华园—甄山生态园—华东驾校—高速路口
2.4 首末班时间:6:00-17:00
(三)采购目的
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家公交运营公司承担博望区公交特许经营服务,具体负责承担博望现有运营公交线路和博望—当涂公交线路共 7 条公交线路的特许经营,以及运营期内博望区新增加公交运营线路。
(四)现有资产情况
博望区现有 20 辆公交车,公交停车、调度场一处(场内办公楼和附楼 665 平方米,停
车场和调度场 6100 平方米)。
二、招标范围及相关技术要求
(一)招标范围
马鞍山市博望区城乡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建设运营等事宜。
(二)项目特许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 6 年,经营期内,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依照新的政策执行。
(三)服务相关要求
1、车辆等相关设施配备:中标人须在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完成现有运营
车辆及零星资产的收购,并在博望区城区范围内配备公交调度场(调度场面积不小于 5000 平方米)、站牌等相关设备设施。
1.1博望区现有运营车辆为 20 辆新能源车,车辆情况如下表,中标人须按照评估价
461.7111 万元收购 20 辆现有新能源车及相关车载设备(具体详见评估报告)并全部投入目前六条线路运营;
现有公交车辆情况一览表
序号 |
车牌号 |
号牌型号 |
注册日期 |
强制报废 |
座位数 |
核载人数 |
1 |
皖 E06178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6 |
2029.08.26 |
21 |
56 |
2 |
皖 E00269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6 |
2029.08.26 |
21 |
56 |
3 |
皖 E00227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6 |
2029.08.26 |
21 |
56 |
4 |
皖 E00981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5 |
皖 E00970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6 |
皖 E06526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7 |
皖 E05828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8 |
皖 E09292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9 |
皖 E00911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10 |
皖 E05226D |
南车时代牌 TEG6820BEV01 |
2016.08.25 |
2029.08.25 |
21 |
56 |
11 |
皖 E00994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2 |
皖 E00075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3 |
皖 E09077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4 |
皖 E07899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5 |
皖 E00280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6 |
皖 E09092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7 |
皖 E06160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8 |
皖 E06088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9 |
皖 E09060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20 |
皖 E00992D |
宇通牌ZK6805BEVG3 |
2016.12.21 |
2029.12.21 |
24 |
44 |
1.2博望区现有公交停车、调度场一处,中标人若租用该场地,须支付场地租赁费
133.74万元/年以及按评估价 22.2854 万元收购调度场站零星资产(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2、投标人中标后,须配备 10 台新能源公交车(核载人数不低于 30 人的无站立式公交) 投入(博望—当涂公交线路)的公交运营。中标人的所有车辆须保证证照齐全、年检合格、保险齐全(含承运人责任险)。中标人须按照根据发展需要,未来需要增加车辆投放时,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中标人必须及时增加新登记上牌的新车。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在马鞍山市博望区范围内建立充电场站,
场站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可集中停放车辆停车,并配有专业充电人员进行车辆补电,
且中标人建立快充充电桩台数不低于 10 台(60kw 5 台,120kw 5 台)。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工作日内,中标人须取得开通博望至当涂公交线路的批复(特
许经营权)。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5、中标人须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班次、时间、票价和优惠政策规范运营,公交线路按现有线路运营,今后因线路优化、城区扩展及规划变更等原因需调整公交线路时,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6、所有投入公交营运的车辆必须配备电子显示线路牌、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灭火器、安全锤、语音报站、卫星定位系统、电子无人收费系统、车辆安全监视器、行车路线图、司机防护栏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7、候车亭、站点牌建设由中标人根据规划对现有候车设施进行改建或扩建并运营维护, 材质、外观、尺寸等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预留公益广告位置。
8、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各类创建要求及应急要求等在公交车厢内及候车亭、站点牌制作宣传公益广告,费用包含在补贴金额中,招标人不再支付费用。
9、中标人应拥有智慧公交 APP 及智能公交派车平台,产权及使用权归属于中标人, 采购人同时具有使用权,方便其查看车辆位置及发班时间。
10、中标人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承担全部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和责任,服务期内出现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负责处理,矛盾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11、服务期内,中标人须安排一名项目负责人专门与采购人对接,且中标人须提供具备相应车辆驾驶资格和健康证的驾驶员,经采购人备案。中标人承担驾驶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相关费用,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配合好采购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12、服务期内,中标人驾驶员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证件,因此造成的车辆及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中标人的罚款均与采购人无关。
13、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分包转包。
14、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标人须积极响应政府用车要求,采取应急运输措施:
(1)抢险救灾;
(2)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3)举行重大公共活动;
(4)配合博望区政府需要开通临时免费专线:“春节免费扫墓公交专线”、“清明免费扫墓公交专线”、“疫苗接种免费公交专线”、“疫情防控期间透析病人免费接送专线”、“冬至免费扫墓公交专线“等;
(5)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15、严格遵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5 号)、《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 42 号)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及公司投标文件作出的承诺,并严格按照博望区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运营博望区城乡公交。
(四)服务质量要求
1、运营有关要求
运营线路和车辆的基本要求同采购需求公示。线路因特殊情况线路临时变化时需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采购人若需求增加公交线路,中标人须根据要求及时投放公交车辆,要求如下:
1.1车辆要求:投入的车辆须为环保、节能、美观、大方的全新纯电动公交车,满足当前公交线路运营要求。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电子显示线路牌、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灭火器、安全锤、语音报站、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安全监视器、司机防护栏、可视监控终端、电子无人收费系统、行车线路图等服务设施和标志,车身外观美观统一。
1.2每日运营时间要求(暂定) 发车时间: 6:00
末班车时间:18:00
发车密度: 城区公交平均发班间隔不得超过 40 分钟;城区线路平均发班间隔结合出行需求等情况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博望区交通运输局有权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1.3运营模式要求
中标人须于中标公示完成 10 日内在博望区注册成立公交运营公司(如乙方已在博望区
注册为合法存续的经营主体,无须另行设立运营公司),专门具体负责博望区公交线路的运营业务。批准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调整线路经营;不得承包挂靠经营或者变相对外承包、不得擅自涨价。一经发现,由博望区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其经营权。
1.4公交票价定价要求
在特许经营期内,中标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票价,涉及其他服务性收费须经物价部门核准,且必须落实执行政府制定的公交优抚政策,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优惠或免费政策规定及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
1.5从事运营公交车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②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③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④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⑤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违规记录;
⑥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2、配套设施建设
根据规划对现有公交总站、候车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并运营维护,材质、尺寸、智能化水平、外观等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经营期限到期后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3、广告经营权
中标人在特许经营期内公交车体不允许制作广告,车厢内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预留足够的公益广告版面。停靠站点广告经营权谁建设谁受益,广告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且广告内容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免费公益广告不得少于 50%。
4、其他要求
4.1中标后中标人须接受博望区交通运输局及其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 保证提供持续、稳定、方便、及时、安全、优质的服务。
4.2中标后中标人须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管理制度,聘用经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调度员。
4.3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及主管部门要求配备各线路的公交车,保证每条线路准时、准点、按规定线路营运,并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或调整车辆或调整营运线路。
4.4中标人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实施管理,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5、财政补贴
公交车享受国家电动车运营补贴和博望区政府对公交企业实行低票价、优待乘车等运营补贴。招标人编制的规制成本为 672.40 万元/年(不含国家补贴和票价收入,国家补贴
和票价收入归中标人所有),并按此费用补贴中标人。补贴费用包含中标人承担 7 条线路运营的全部费用和相关政策性风险(包括最低工资标准、保险费、燃油费、电费等费用增加的风险)。招标人有权每年对补贴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和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5.1 如果特许经营期内有博望区有新增公交运营线路,招标人根据公交线路运营方案编制规制成本、确定补贴金额,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6、人员安置
中标人须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不低于博望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博望区社会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
7、运营要求
7.1中标人须采用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经营投放的公交车,所谓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是指:
①公交车产权和经营权归中标人所有,中标人对公交车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理权;
②中标人应全部接收现有公交车驾驶员,其他服务人员也优先在博望本地招聘,扩大本地人员的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现有公交驾驶员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③中标人须按照国家规定与公交车驾驶员等签合同,为公交车驾驶员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支付驾驶员等工资;
④中标人对其所有的公交车及其驾驶员实施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对其所有公交车及其驾驶员的全部安全和管理责任,驾驶员由中标人统一招录,统一安排,统一着装;
⑤中标人聘请的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时的全部行为,均视同中标人的行为,所产生的
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7.2在向社会招聘驾驶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安全无事故、无不良记录的驾驶员。
7.3特许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回收。特许经营期届满后,车辆由取得经营权的公司自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博望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车辆进行处置或补偿;特许经营权自届满后按照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选择取得该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7.4中标人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的, 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8、运营服务管理要求
8.1中标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区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服从博望区交通运输局的行业管理,并按中标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营运,切实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并承担全部经营、安全等方面的责任。
8.2中标人须建立合理的驾驶员退出机制,对在合同期间因故需解除合同的驾驶员, 应明确驾驶员权利和责任及其经济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除要求驾驶员提前 30 日提出解约外, 不得附加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款。解除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计算必须合理合法,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拖延、扩大或通过不作为方式增大损失。
8.3中标人须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足额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8.4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当与企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按每 10 辆营运公交车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的标准,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中标人公交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8.5全部驾驶员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实施持续的在职培训。
8.6中标人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中标人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8.7车辆和驾驶员档案管理:中标人应当分别建立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包括不良记录
及重大事故等方面的记录),档案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其档案应保存至车辆退出营运或报废及驾驶员离开本企业后两年以上。
8.8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章有关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8.9从事营运公交车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履行相关服务标准;
②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
③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④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 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⑤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⑥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8.10由于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公共活动、公共突发事件等影响公共线路正常运营的,中标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线路运营的变更、暂停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9、运营安全管理
9.1中标人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
9.2中标人须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驾驶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9.3中标人须对公交车客运服务设施设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9.4中标人须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运营车辆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营。
9.5中标人须在公共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 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9.6公交车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中标人须在公交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
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公交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9.7公交车须依照规定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中标人从业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9.8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9.9中标人须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并定期演练。
9.10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公交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①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
②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③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④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⑤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⑥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
⑦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
中标人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10、合同管理
10.1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马鞍山市博望区公交特许经营服务采购特许经营协议》。在运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10.2中标人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不论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权期限届满、中标人丧失经营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或者依约定解除、中标人破产而终止的,中标人应当提前 3 个月向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拟暂停之日 7 日前向社会公告。中标人所投入的资产和人员,
由中标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中标方案自行处理。
10.3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因根据国家政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报博望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应按要求解除本合同,并交回本项目授予的全部公交线路运营经营权,有关员工、资产的处理由合同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10.4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终止其原有线路运营权。合并、分立后的运营企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 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协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线路运营企业。
10.5中标人应当按照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未经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内容。
11、考核制度内容
11.1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公交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11.2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①向中标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进入中标人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③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11.3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对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线路,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中标人整改。整改不合格,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部分或者全部线路运营权的协议内容。
11.4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标人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11.5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12、违约处理
12.1中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有权无偿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本次中标的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自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中标人之日解除:
1、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
2、在经营权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中止营运累计达 15 日的;
3、不在限定时间内购置符合标准车辆投入营运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
4、不实行规范的公司化经营的;
5、连续两次考评为 E 级的;
6、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12.2中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报博望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无条件取消该公交线路的运营权特许经营,不作任何补偿:
①因拒载妨碍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严重后果的;
②被认定为暴力抗法、非法游行上访和罢驶,造成严重影响的;
③利用公交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12.3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按中标人中标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评分制度。履约情况的监督考核由博望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运营行为、车辆状况、服务质量和社会监督等。
12.4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时,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给予经济或其它形式的任何赔偿。
13、报价要求
为稳妥推进博望区公交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工作,本项目为财政固定补贴费用,价格不作竞争,投标人无须报价。
三、付款方式:详见特许经营协议
注:以上要求均为本次招标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并完全满足,若未响应或无法完全响应满足,评标委员会则认定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