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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方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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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9220000301417 文档页数:44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方综合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需求

 

一、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建设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方综合保险”工作,不断规范保险服务单位在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风险保障服务工作,有效促进校(园)方综合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稳步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更好发挥防范化解校园安全风险、保护学校及学生等各方合法权益的作用,为营造良好教育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本项目确定的保险服务单位执行校(园)方综合保险供应商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偿计算方法、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它服务内容,如对特殊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市教育局及学校对被保险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

二、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一) 校(园)方综合保险

1、 负责保险期限内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各类风险的保障工作。

2、 妥善及时地处理出险后的理赔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3、 在服务期限内必须建立专门的服务团队,与被保险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指定专人负责,确定办公地点,保证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方综合保险”工作地有序开展,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为服务对象办理承保、理赔、保费结算、投保信息汇总等业务的说明。

4、 保险服务单位应对有关学校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等在时间、处理方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5、 保险服务单位的承诺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否则作为废标处理。

6、 保险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7、 保险服务单位应根据保险合同及其承诺,配合招标人制定校(园)方综合保险服务手册进行宣教,同时在保险责任期内,向招标人提供统计数据、理赔情况等

8、 保险服务单位应具备较为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保险服务单位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校园常发、多发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校(园)方综合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承诺。

9、 保险服务单位应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定期对投保学校的风险状况进行了解,为每所学校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按招标人的要求及保险服务单位的风险管理方案向投保学校提供有关培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培训主要包括保险知识、条款解释、理赔服务、防险减灾知识等。向学校提供防灾防损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0、 关于恒牙与美容针赔付要求

(1) 在恒牙脱落需要种植的情况下,一次性最高赔付4000/元颗。

(2) 在恒牙破损需要修复的情况下,修复金额低于4000元/颗的,按实际产生费用赔付;修复金额高于4000元/颗的,一次性最高赔付4000元/颗。

(3) 因恒牙种植需要等到孩子成年后,所以在事发后需要出示正规医院关于孩子恒牙脱落需要种植的有关证明。

(4) 学校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造成学生明显面部永久性疤痕(需美容针项目)的,一次性赔偿整容费和补偿最高总额为8000元

(5) 如遇骨折、骨断裂而未进行残疾鉴定的案件,保险服务单位应适当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在7000元及以下(不包括正常理赔的医药费金额)

11、 保险服务单位积极配合招标人及校方有关本项目的保险工作。

12、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承保工作。

13、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发生新增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成注册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

14、 保险期限起止日统一为: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其中新生为学生完成注册时起至次年8月31日止。供应商承诺:2022年9月1日至签订合同之日期间,若市直属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将按采购项目中《普通中小学校(园)方综合保险》、《职业学校校方综合保险》方案标准全数赔付(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格式九)。

15、 ★服务期限:一年,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

16、 保险公司应当从其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教育风险保障基金,纳入独立基金帐户统一管理,特殊险种另行协商。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 理赔服务

1、 针对本项目设立专门热线电话,负责受理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服务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2、 在收到索赔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在立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

3、 保险服务单位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1000元以下的案件2 个工作日内结案;3000元以下的案件3个工作日内结案;5000元以下的案件5个工作日内结案;5000元以上的案件1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5个工作日结案。

4、 为减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影响,保险服务单位应当急事急办处理案件,保险服务单位应当在5日内预付该赔偿金额的80%。

(二) 法律援助服务

1、 保险服务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法律服务小组,出险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提供法律和保险方面的指导,提供法律援助,必要时无偿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2、 当投保人就本投保事宜诉诸法律解决纠纷时,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险服务单位承担。

(三) 增值服务

1、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举办体育比赛、运动会、汇报演出等大型活动时的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为活动安排防范方案。

2、 服务响应或后期服务:1)供应商承诺中标后在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主要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江北区和海曙区)设立固定服务维护场所,便于在需要时及时安排相关服务;2)服务响应应在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做出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

(四) 其他

1、 保险服务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机构或人要求投保人强制投保。

2、 保险服务单位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任期(年)期间应为公司的正式在职员工任职年龄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应能完成至少一届任期的任职,一届任期为年。对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园)方综合保险”项目负责人的任命或变动应事先征求招标人的意见。

3、 保险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宁波市保险行业相关险种自律公约。

4、 履约期限内,如招标人发现保险服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承诺条约行为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中途解除合同,由此涉及的一切损失均由保险服务单位承担。

5、 服务对象: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6、 ★宁波市教育服务与电化教育中心作为招标人,所有服务对象(宁波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后附。

7、 付款条件与方式: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各学校按实际参保人数统一支付保费给中标人。

8、 保险服务单位承诺按以下方案执行:

(1) 普通中小学校(园)方综合保险

险种

赔偿限额

保险费

校(园)方责任险(主险)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70万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0万

每校累计责任限额1000万

6元/人/年

校方无过失责任(附加险)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20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

每校累计责任限额300万

4元/人/年

食品安全责任险(主险)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5万其中,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每校累计责任限额200万。

2元/人/年

免赔额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免赔额200元或损失金额的5%。

(2) 《职业校方综合保险》

方案类别

保费

(元/人/年)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

每校累计赔偿限额

(万元)

主要保险责任

一年级

10

70

600

1200

含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实习第三责任保险、附加实习单位责任保险,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年级

10

三年级

25

教师派遣保险责任

20

被保险人派遣教师随学生实习,在实习期间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纪赔偿责任。

附加无过失责任险

2

10

100

200

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特异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生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人根据无责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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