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按月据实结算。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一年。本服务期内履约良好,合同到期后,经合同双方同意,且年度资金能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下一年合同(续签时间不超过 2 年),合同一年一签,成交价不变。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为促进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 年第 44 号)、《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 号)等文件规定,拟通过购买服务招选综合实力强、服务质量优、行业信誉好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
1.为合肥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服务, 如项目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或用煤项目,需一并承担与节能评审相关的其它材料评审工作,如能耗置换方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评审服务。
2.项目咨询评审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 年本)》《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新上“两高”项目管理》等相关要求进行。
3.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合肥市发改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配置专业人员,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节能审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采购人的技术、质量、时限要求。
4.评审相关工作需在项目所在地合肥市及采购人指定地点开展。
5.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项目相关材料后,先进行内部初审,原则上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评审会议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成交供应商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节能评审报告以及评审工作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6.成交供应商接受委托任务后需确定项目负责人(≥2 人)并设置 AB 岗,项目负责人须从响应文件《候选项目负责人名单》中产生,并签订项目负责人服务承诺书。如遇特殊情况,须取得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方可变更
《候选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服务承诺书须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工作对接:与采购人、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等进行工作对接,收集项目送审文本、前期相关文件和附件等评审所需全部资料。
(2)评审准备: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出具内部初审意见书,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选择专家,确定参会部门,发送会议通知。
(3)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担任会议主持人,汇总专家个人意见和部门代表意见,整理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项目必要时带队踏勘项目现场。
(4)编写评审报告:跟踪编制单位的修改进程,发催要修改资料的函,编写评审报告,最终报告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5)出具评审报告:当面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以及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负责对评审报告进行全面说明和解释,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应详细阐述。
第 2 包节能报告委托评审
1.为合肥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提供咨询评审服务, 如项目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或用煤项目等,需一并承担与节能评审相关的其它材料评审工作,如能耗置换方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的评审服务。
2.项目咨询评审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 年本)》《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安徽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新上“两高”项目管理》等相关要求进行。
3.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合肥市发改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配置专业人员,保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节能审查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采购人的技术、质量、时限要求。
4.评审相关工作需在项目所在地合肥市及采购人指定地点开展。
5.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项目相关材料后,先进行内部初审,原则上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安排召开评审会议对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成交供应商收到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后,3 个工作日内对修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节能评审报告以及评审工作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及时向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6.成交供应商接受委托任务后需确定项目负责人(≥2 人)并设置 AB 岗,项目负责人须从响应文件《候选项目负责人名单》中产生,并签订项目负责人服务承诺书。如遇特殊情况,须取得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方可变更《候选项目负责人名单》。项目负责人服务承诺书须包含下列工作内容:
(1)工作对接:与采购人、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等进行工作对接,收集项目送审文本、前期相关文件和附件等评审所需全部资料。
(2)评审准备: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出具内部初审意见书,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选择专家,确定参会部门,发送会议通知。
(3)组织召开评审会议:担任会议主持人,汇总专家个人意见和部门代表意见,整理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项目必要时带队踏勘项目现场。
(4)编写评审报告:跟踪编制单位的修改进程,发催要修改资料的函,编写评审报告,最终报告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5)出具评审报告:当面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以及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其他必要材料,负责对评审报告进行全面说明和解释,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应详细阐述。
1、本项目报综合单价(即按照“xx 元/个项目”进行报价),同一个项目节能审查评审服务费用含能耗置换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费用,报价不高于25000 元/个项目,否则响应无效。实际支付价格=成交综合单价*实际项目个数。
2、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价格一次性包死, 不因具体项目内容变更而调整,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