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 |
服务名称 (标的名称) |
提供通勤车数量 |
本项目服务标的行业划型 |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通勤 车服务 |
通勤车服务 |
2 辆 |
交通运输业 |
第二节 服务内容和相关要求
二、对驾驶员的要求:
1、供应商须配备 2 名校车通勤车司机,配备的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件及资质,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驾驶员一般要求:
(1)有车辆驾驶证(有相应车辆的准驾资格),且有大客驾驶经历三年以上。年龄在 25 周
岁(含)以上、不超过 60 周岁;政治思想好、有职业道德、有事业心、技术过硬、有熟练的维修、操作技能的优秀驾驶人员。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三、通勤车辆要求:
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且应有统一标牌。
3、 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成交供应商必须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及考核。
5、每辆车的保险要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不得漏保,少保。
6、 为确保教职工的安全,要求车辆每个座位必须安装安全带,如果车上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在驾驶员可操控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
7、车辆还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该装置俗称“汽车黑匣子”,可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并可以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
四、安全管理
1、成交供应商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及驾驶员安全教育,如服务期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及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2、成交供应商提供通勤服务前,要将车辆及人员相关材料证件,如车辆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证明材料,车辆购销合同,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购买的相关保险复印件,车辆使用许可材料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驾驶员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与此次租赁服务的其他相关材料证件交付采购人审核。
3、保证教职工乘车安全,确保乘车教职工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方可示意驾驶人启动车辆;制止教职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不得允许与乘车教职工无关的人员上车。
4、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保持良好车况,注重对驾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交通法规。
5、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不得转让或抵押车辆。
6、车辆及驾驶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故需调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三节 商务要求
1、到岗时间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交供应商 1 日内完成车辆及驾驶员进场工作。
2、休息室:采购人提供驾驶员休息室。
3、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内由采购人每季度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细则由采购人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考核合格的,采购人予以续签合同。
3.1采购人对教职工通勤服务按每季度一次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已签合同。对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3.2成交供应商提供通勤服务期间,采购人因国家政策不再需要通勤服务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此次服务,其他不需要提供服务情况的采用其他方案友好协商解决。成交供应商因故确实不能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尽早告知采购人,直至采购人选择其他企业完全接任服务才可终止服务。成交供应商临时终止服务的,将承担采购人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并赔偿一个季度合同款。
3.3服务期间,如因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不满足采购人要求,年度调查教职工满意度在70%及以下达二次的,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续签次年度(下一个年度)服务合同。
4、总报价包含了履行合同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燃油费、修理费、保险费、车辆折旧费、管理费、驾驶员薪资(含加班工资、奖金、福利、社保、就餐费等)、车辆年检、利润、税金等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代理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服务的所有费用。
5、付款方式:详见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