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部耕地后备资源调查项目,共划分为1个包。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均应免费提供,总报价即为交付使用的价格。
二、总体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 号)及《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山东省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及《山东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有关要求,开展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三、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目标任务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以国家提取下发图斑为评价对象,从生态条件、地形坡度等10 项指标因子,逐地块开展调查评价,全面查清和评价下发图斑的宜耕性,为科学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供支撑。
(二)文件依据
-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 (2)《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 1057-2020);
- (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区县级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TD/T 1058-2020);
-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定与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60号);
-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 2019年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1039 号);
- (6)《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技术手册》;
- (7)《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 (8)《耕地分等调查评价数据库标准》;
- (9)《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20〕13号);
- (10)《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调查办发〔2020〕25 号);
- (1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技术要求》;
- (12)《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区县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数据库标准》;
- (1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耕地质量分类操作指南》;
- (14)《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7号);
- (15)《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
- (16)《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17)《山东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
(三)工作内容
承担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具体任务如下:
- (1)收集资料。收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工作成果和信息资料。
- (2)制作评价指标图层。根据收集到的基础资料,制作生态条件、地形坡度、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 pH值、土层厚度、耕作便利度 10 个耕地后备资源评价指标图层。
- (3)外业补充调查。如搜集到的资料、数据存在缺失或存在不实、不详、陈旧等不能满足调查评价工作要求的情况,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补充搜集或求证;在此基础上仍无法完成制作的指标图层,若通过走访或外业调查有条件获取或者可以获取准确值的,予以外业补充调查, 并更新完善评价指标图层。
- (4)国家下发图斑评价。将生态条件、地形坡度、≥10℃年积温、年降水量和灌溉条件、土壤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盐渍化程度、土壤 pH值、土层厚度、耕作便利度评价指标矢量图层与国家下发底图叠加,并参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结果, 依据《全国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山东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技术方案》等技术要求,逐图斑标注指标值属性。
- (5)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下发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建设规范要求,建设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确保规范制作调查评价数据成果。
- (6)成果汇总上报。在对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成果上报要求逐级上报。
(四)成果资料:
- (1)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析报告;
- (2)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数据库成果;
- (3)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分类型统计表。
- 四、其他要求
供应商一旦成交,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本项目的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新冠肺炎防疫阶段,服务过程所有需要的防疫物资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准备。因防疫物资短缺造成的停工等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须按相关部门及采购人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证不出任何问题,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10%,项目完成并提交全部成果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0%;项目顺利通过审核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10%。
★2.交付日期(服务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采购人可根据服务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续签合同或重新组织招标。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要求:服务期间对采购人反映的问题须立即作出响应,5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
5.服务质量要求: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注:
- (1)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 (2)以上参数仅供参考,供应商可选用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技术要求的服务,同时填写技术响应表。
-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4)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 标注的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含附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其中同时列入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