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内容
1、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成果更新要求:
①工作依据区域评估成果更新工作需依据现行《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B33/T 881—2012)、《浙江省地面沉降易发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评估技术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以及其它现行规范规程进行。
②评估成果更新要求评估成果在原区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更新,按照新的分区划分、近年来各区域城市发展规划,功能性定位的变更,最新的地面沉降监测资料及地下水监测资料等最新资料,依据相关规范规程,对原评估区域项目进行重新分区、重新调查及重新评估,提出各区域新的防治措施的建议。
③成果管理和运用区域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完成成果备案后,由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在局网站发布。建设(用地)单位应到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兴分局网站下载并阅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结果,自觉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填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④评估成果的维护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将根据市、县(市、区)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结合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成果和水工环地质研究工作进展,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二、商务条款
1、付款方式:
在疫情期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制定如以下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并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乙方提交的成果通过主管部门备案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的剩余款项。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2、服务期:2022年11月底前提交成果。
三、扶持政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