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类别:C0899其他商务服务
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合作共建,是广东省“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龙头,于2020年12月底顺利建成并投入试运营,2021年3月29日正式开园,2021年11月成为广东省首批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之一,同年获评“广州市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自开园以来,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在发挥龙头基地带动效应、集聚创新创业优势资源、优化港澳项目孵化服务、助力港澳青年融入湾区、打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二、功能定位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重点为港澳青年提供全周期创业孵化育成服务,兼顾为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高层次及高技能人才、退伍军人等各类群体提供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打造一个创业生态链条,划分八个功能分区,包括一站式综合服务区、创业创新成果展示区、创业创新实训示范区、产品试验试制区、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区、双高人才创业创新区、人力资源服务和众创空间聚集区、产业孵化加速区,为创业者提供全周期、全要素孵化服务,依据创业探索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四个不同阶段的需求,提供高效精准的创业孵化帮扶,为创业保驾护航。
三、工作目标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作为广东省“1+12+N”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1”号“领头雁”,定位于“落户天河、立足广州、服务湾区”,以打造人社特色的“国家级、国际化、示范性”孵化平台为目标,通过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要素配置等方式,打造集交流、培育、实训、孵化、展示、对接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平台,辐射带动全省“1+12+N”发展形成“雁阵”。
到2023年底,将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甚至全国都具有引领示范性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
四、服务方式、期限及内容
本项目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家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2023-2024年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工作。
(一)服务团队
中标人需就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工作组建专职的管理团队。
1、人员要求:团队负责人具有不少于5年创新创业服务载体运营管理工作经验,项目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2年或以上创新创业服务载体运营管理工作经验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除团队负责人外),具有2年或以上新闻报道材料撰写经验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2年或以上信息化系统及信息化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经验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港澳籍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港澳地区工作经历或创新创业服务经验),中共党员不少于1名。
2、人员分工:运营服务团队需在中标后15天内完成团队成员的运营服务工作职责分工,并组织全体团队运营团队成员与采购人和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见面。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责需书面向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报备,便于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在运营服务过程中及时了解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完成质量,采购人不定时抽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完成质量。如运营团队成员有变更,至少需提前10天书面报采购人同意后才可更换。如在运营服务工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发现团队成员不能胜任运营服务工作的,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可向采购人提出运营服务人员更换意见,采购人向中标人书面提出运营服务人员更换建议,中标人须配合执行。
3、特别说明:运营服务团队,不论是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按照中标文件中应标组建的人员一一对应,并专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工作,不得在其他机构或团队兼任工作。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可视需要对中标人运营服务团队人员进行人员考勤或人员到岗情况抽查,中标人需配合执行。如在运营服务工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单位发现团队中存在非专职人员或非专职工作的情形,采购人有权监督并发送整改提醒函。如发送提醒函三次仍未整改完成的,采购人保留随时终止合作合同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二)服务方式
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内容,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统筹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资源,免予支付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运用信息化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具体完成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运营服务目标。
(三)服务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8日,共20个月。
(四)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详见《2023-2024年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指标表》(附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服务经费、付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服务经费
财政资金,专款专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8日(按自然年度划分)运营服务总预算不超过1726.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度安排经费不超过985万元,第二年度安排经费不超过741.5万元。
(二)付费标准
付费依据详见《2023-2024年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指标表》。
(三)支付方式
运营服务的经费支付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人在确定服务内容、提交服务细则及流程并签订合同,采购人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财政支付手续,向中标人支付第一年度总金额的50%作为服务启动资金。
第二阶段:第一年度完结时,采购人根据终期绩效评价流程,对中标人工作成绩进行终期绩效评价,并根据终期绩效评价结果支付第一年度终期款的相应金额(不超过年度总金额的50%)。
第二年度运营服务经费支付方式同上。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采购人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按期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视为采购人已按约办理支付。由于财政拨款不到位、中标人未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中标人收款延误的,采购人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中标人中止或拒绝履行服务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六、监督考核
(一)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
中标人要主动加强与采购人的日常沟通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并设立服务投诉专线,方便采购人及时、全面地掌握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效果,对中标人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中标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开展服务工作,向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清单。中标人应建立与服务对象定期沟通制度,就服务工作进展和最新政策等情况做好说明和宣传,如有需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人反馈。
(二)做好每一年度的终期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中标人应提交《自评报告》,采购人根据服务工作的实际进度和成效,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2023-2024年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指标表》,采取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详细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实施流程,对运营方的服务质量、服务专业性、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效等情况全程跟进,每年度末开展一次终期绩效评价,形成终期绩效评价报告,按照中标人实际完成的运营服务指标情况进行终期绩效评价验收。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对《2023-2024年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指标表》中的第1-38项指标采取定性评价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评价等次,每一评价等次对应支付运营服务经费额度,即:优秀等次全额支付服务费,良好等次支付80%的服务费,合格等次支付60%的服务费,不合格等次不支付服务费;对《2023-2024年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指标表》中的第39-45项指标采取定量评价方式,具体细则将在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第二阶段运营服务经费据实结算的主要依据。绩效评价分为机构自评、服务对象评价和综合验收3个步骤:
1.机构自评: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和要求,根据服务对象的综合评价和反馈意见,做好工作总结,对服务质量、服务专业性、服务效率和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评报告、服务绩效评价反馈情况以及服务工作各项资料,于考核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
2.服务对象评价:服务对象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填写服务绩效评价反馈信息,对中标人年度工作情况给予评价,并由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负责收集汇总。
3.综合验收:采购人根据日常监督、中标人自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反馈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评估报告等,对中标人的服务绩效进行综合验收,形成综合验收报告,提交区人社局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凡绩效评价不达标或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泄漏依法应当保密的与委托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影响购买政府服务活动公平、公正行为的,视情节核减支付服务费用。
七、方案讲解及答辩要求
本项目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方案讲解及答辩,建议供应商在投标文件解密时间截止后1小时内到达采购代理机构等候。方案讲解及答辩开始时间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如供应商未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方案讲解及答辩地点进行方案讲解及答辩,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其放弃方案讲解及答辩。等候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号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太阳广场)四楼。
(一)本项目由有效投标人于评标过程中进行方案讲解及答辩,请投标人自行准备相关文件。
(二)授权委托代理人须凭身份证原件参加原型演示(方案讲解)及答辩,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内)。
(三)如原型演示(方案讲解)及答辩过程中需要用到电脑等设备(设备不能共用),请投标人自带,评标现场仅提供电源和投影设备。
(四)原型演示(方案讲解)及答辩时间约15分钟。
(五)原型演示(方案讲解)及答辩的内容为: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的理解,就如何对接港澳优质资源、引进培育优质项目,如何实现创新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工作目标,全面提升创新创业基地品牌进行答辩,体现服务水平和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