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餐饮管理服务项目
二、项目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紫芳路 18 号
三、餐厅概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工餐厅位于主楼一层专用餐厅区,分为食品加工区及就餐区,食品加工区面积约 210 平米,就餐区约 390 平方米。餐厅配备有各类炊事机械及炊具设备,硬件设施完善,能够满足 200 余人就餐的食品制作加工和餐饮服务需求。
四、餐饮服务内容
以自助餐形式为机关提供工作日期间早、午、晚餐服务(早餐自助、午餐自助、晚餐自助),特殊情况或非工作日期间需供餐时以采购人通知为准,保证食品绿色、健康、营养、安全。每日就餐人数参考:日平均就餐人数(含我院第三方服务人员)约 480 人
次,其中早餐约 200 人次、午餐约 240 人次、晚餐约 40 人次。
五、本项目服务团队要求
1、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 17 人(含项目经理)。
2、对项目人员要求:
项目经理具务较强的职业管理能力,并具有 5 年(含 5 年)以上国家机关餐厅或大型餐厅餐饮服务管理的工作经验;
厨师长应取得技师及以上厨师职业资格,并具有 5 年(含 5 年)以上国家机关餐厅或大型餐厅厨师长的工作经验;
厨师应取得高级及以上厨师职业资格,具备 5 年(含 5 年)以上厨师的工作经验;
面点师应取得高级及以上厨师职业资格,具备 3 年(含 3 年)以上面点师的工作经验;
前厅经理应具备 3 年(含 3 年)以上餐饮工作管理经验;
本项目配备专职食品安全员 1 名。
所有从业人员政治历史清白,无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符合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标准。
项目人员应遵守保密要求,统一着装(费用由餐饮公司承担),着装规范应取得采购人同意。
六、成本控制与过程管理要求
1、原材料采购要求。采购人指定采购、自行采购与委托餐饮公司代为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采购原材料。由餐饮公司代为采购的原材料必须具备稳定正规的采购渠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所购食材需经卫生防疫部门检疫合格,保证食品质量。
2、餐饮公司须严格按照采购人确定的餐费标准和就餐人数提供原材料采购服务, 做好成本核算。采购人有权对原材料的采购管理及消耗情况进行定期审核、不定期抽查。
3、餐饮公司对本项目人员配备、食品与服务质量、环境卫生、资金支出负全责, 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4、釆购人提供餐厅水电保障并制定能源管理量化指标,餐饮公司应积极做好节能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浪费导致费用超支部分由公司自行承担。
5、餐饮公司负责餐卡结算系统的使用管理。
6、餐饮公司负责餐厅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况良好,保值增效。
7、餐厅物资更新由餐饮公司根据需求编制并报采购人,由采购人视情况更新补充。
七、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1、餐饮公司为提供本项目餐饮服务所收取的报酬称为餐饮服务委托管理费(即本项目供应商报价)。
餐饮服务委托管理费中包含餐饮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所投入的费用,该费用组成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保福利、管理费、服装费、烟道清理费、税金、利润及低值易耗品(含餐巾纸、洗涤液、消毒液、垃圾袋、清洁卫生工具等)。上述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另行付费。
除以上费用组成中包括的内容以外,在本项目餐饮经营中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均由采购人承担。
2、每日三餐实行成本价,根据实际就餐人数按月结算,此定价权归属采购人。
八、菜品质量要求
餐饮公司应从现代营养学的角度科学配餐,做到主副食合理搭配,营养可口,数量充足,具体要求如下:
1、饭菜现场制作并少做勤炒,份数适当,保证菜品色、香、味、形和温度。
2、早餐不少于 22 个品种,其中主食 12 种、副食 4 种、流食 6 种,并提供酱豆腐、调味料等佐餐菜肴。
3、午餐不少于 24 个品种,并供应各式咸菜、酱豆腐、调味料等。其中纯荤菜 2 种、主荤菜 2 种、荤素菜 3 种、素菜 3 种、凉菜 4 种、主食点心 5 种、特色风味小吃 2 种以上,汤、粥类 2 种,并供应水果、酸奶、饮料等。
4、晚餐不少于 8 个品种,其中荤菜 2 种,半荤菜 2 种,素菜 1 种。主食不少于 2种,粥汤不少于 1 种。
5、传统民俗节日适时提供应节食品及每周不少于 2 次自制食品售卖。
注:纯荤菜以肉类或水产品为主,不加任何辅料;主荤菜以肉类或水产品为主,主料比例不低于 80%,辅料比例不高于 20%;荤素菜是含有肉类或水产类原材料的菜品, 肉或水产品原料比例不低于 30%;素菜是不含肉类或水产类原材料的菜品。
九、责任
餐饮公司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本项目过程中出现的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员工人身安全、劳动纠纷等均由公司全权负责。
十、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 1 年,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十一、合同终止
餐饮公司在合同期内不能有效完成合同内容,满意率低于 80%,或出现食品安全等问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十二、驻场时间
按采购人要求,需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天内进行驻场,提供驻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