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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林业和竹业局珙县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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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11180000319484 发布时间:2022-11-18 文档页数:68页 所需下载券:10
珙县林业和竹业局珙县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项目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 项目概述

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的通知》(川林保函【2022】397 号)、《宜宾市林业和竹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珙县林业和竹业局需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森林、草原和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以四川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名单为基础,利用 2 年的时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入侵物种普查,查清我县森林和湿地两大生态系统重点入侵物种的基本情况,提出预防及治理策略,制定管理防治规划。由于该项工作专业性强,珙县林业和竹业局委托四川共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普查工作。

二、服务内容

1.普查对象和普查区域

(1)普查对象

在国家林草局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基础上,依据全省历年来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已完成的“四川省林业外来物种调查与研究”和“四川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成果、《成都市外来入侵植物》(科学出版社,2020 版)及有关四川省外来入侵物种的相关文献记载,以及地方外来入侵物种报道等基础信息,结合《中国外来入侵生物》(科学出版社,2018 版)和《中国外来入侵植物志》(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1 版)等文献资料和专家研判,重点调查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植物、动物外来入侵物种共计 70 种(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列入名单,但不在此次普查范围内,由日常监测普查数据补充)。

(2)普查区域

珙县的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地、受人为和自然干扰严重的林草生态系统、经济贸易往来和人类活动频繁地区等外来入侵物种重点分布区。

2.普查内容与执行

(1)普查内容

①调查方案

在组织开展普查外业调查前,了解当地林草湿生态系统外来入侵发生情况,确定调查方案,划定重点调查区域和调查线路。

②寄主植物

指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植物种类(含转主寄主)。规范的中文名称和拉丁学名参照《中国生物物种名录(植物卷)》(在普查数据采集 APP 中选择,需要新录入物种的,与技术平台省级管理员联系)。寄主植物种类多于 10 种的,按照不同科、属,至少列出主要的 10 种。

③危害部位

指寄主植物的干部、枝梢部、叶部、根部、种实等。

④分布范围

分布范围指某种外来入侵物种的分布区域,以县级行政区(或相当级别单位管辖范围)为单位进行统计。

⑤发生面积

某种外来入侵物种(昆虫、植物、植物病原微生物类)达到发生起点(或外来入侵物种在某地首次发现)时,统计其在县级行政区(或相当级别单位管辖范围)范围内的分布面积。

⑥生态系统类型

指外来入侵物种所在的生态系统类型。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

(2)普查执行

线路踏查、样地调查等按照《四川省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技术规程》执行。

3.普查方法

(1)线路和标准地调查

①线路踏查:重点区域不少于 2 次踏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踏查强度;一般区域不少于 1 次踏查。踏查覆盖面积应不小于实施普查区域面积的 10%。

②标准地调查:林地和园地区域内人工林样地累计面积原则上不应少于入侵物种寄主面积的3‰, 天然林不少于 0.2‰;草原和湿地区域内样地累计面积应不小于入侵物种寄主面积的 0.5‰。

(2)标本采集和影像拍摄

①标本采集

A .调查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均要采集标本(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内标本需按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B.不能现场鉴定的外来入侵物种种类,要按照各种类标本采集有关要求采集标本,记录采集信息, 带回实验室鉴定(不能采集标本的尽量拍摄特征明显的影像资料);

C.对新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标本,要按照各种类标本采集有关要求采集标本,记录采集信息,带回实验室鉴定(不能采集标本的尽量拍摄特征明显的影像资料)。

②影像拍摄

现场调查时,可利用普查数据采集 APP 内置的图片采集功能进行影像采集和上传,手机拍摄的影像资料可作为工作过程证明材料和外来入侵物种鉴定参考材料。如手机拍摄的影像在分辨率和清晰度等方面可能不满足鉴定需要,鉴定所需的影像资料要用高清数码相机(或单反相机)和数码摄像机拍摄。数码相机应具备微距功能,照片统一采用 JPG 格式,像素在 1000 万以上;数码摄像机统一采用PAL 制式。影像作品要特征突出、图像清晰、色彩正确。

(3)内业整理

①标本制作与鉴定

标本制作一种 3 份。标本鉴定采用形态学和分子生物学方法。对于野外采集的标本,根据形态特征或利用分子生物学方法进行鉴定;对于尚不具备明显特征的幼虫、蛹或病原微生物等,可通过饲养或实验室培养获得鉴定特征后进行种类鉴定。对无法确定的外来入侵物种种类或者寄主植物种类,应

及时送至省林草局或专家鉴定,或通过普查系统进行专家远程咨询鉴定。

②影像整理

A.命名。对野外拍摄的影像资料按外来入侵物种种类进行整理,每种类单独建立文件夹(若为昆虫,文件夹内再区分雌成虫、雄成虫、幼虫、蛹、卵、危害状等文件夹进行归类)。影像资料命名规则为:调查样地编号+入侵物种名称+图片序号,每种类影像资料名称要严格按照命名规则进行命名。

B.保存与上传。命名后的影像资料,按照调查日期或其他排列方式存储在电脑中,通过普查系统后台进行批量上传。

4.成果汇编

(1)标本、影像资料。所有的外来入侵物种标本和影像资料 3 套。

(2)普查汇总结果。所有汇总结果均通过数据采集 APP 上报,形成标准规范的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报告。

(3)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提供 6 套纸质版、电子版)。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普查的组织形式、保障措施、主要做法、问题和建议等;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各地的自然生态系统概况、普查范围与对象、普查技术方法(新技术应用情况)、普查结果以及重要发现,对重要的普查种类进行风险性分析和评估,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等。风险分析方法参照《LY/T2588-2016 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

三、商务要求

1.(实质性要求)履约时间:365 日历天(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完成本项目成果交付)。

2.履约地点:宜宾市珙县。

3.成果交付地点:珙县林业和竹业局

4.项目进度

(1)准备阶段(2022 年 12 月):制定辖区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普查相关物资准备。

(2)外业普查前期阶段(2022 年 12 月-2023 年 1 月):2022 年 12 月-2023 年 1 月按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开展本年度外业调查。

(3)全面实施阶段(2023 年 2 月-10 月):主要组织开展外业调查。按照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技术规程要求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基本完成普查面上调查的踏查和样方调查、数据整理录入、加工、入库的工作。

(4)补充调查及汇总评估阶段(2023 年 10 月-11 月)

外业补充调查:针对物种鉴定不准确、数据采集不完整、照片拍摄不到位、疑似新入侵物种信息不详细等情况进行外业补充调查。

普查数据审核:对本地区调查数据及标本数据进行自查,再由省级专家组对调查数据及标本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包括调查内容完善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等,对于提出的审核和补充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主要完成标本制作、种类鉴定、外业补充调查、信息归类、数据分析汇总、风险评估与评估结果上报等工作。

(5)成果汇总(2023 年 11 月-12 月):普查期间,2022 年 12 月初,完成本辖区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于 2023 年 8 月初,完成本地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于 2023 年 11 月初,完成本地森林、草原、湿地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及其发生分布情况、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评估及分级、外来入侵物种发生趋势分析和预防与治理策略等综合报告。

4.(实质性要求)付款方式:

(1)、项目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15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30%;

(2)、完成项目外业调查,并经普查 APP 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40% ;

(3)、项目全部内容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并向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成果报告等资料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5.供应商的报价包含了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人员劳务、利润、资料费、投入设备费、质检费、税金等相关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6.供应商承诺在实施本项目期间若因供应商自身导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成果知识产权归珙县林业和竹业局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8.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四、履约验收

★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通过国家、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的审核认可,配合市(州)、省级、国家级的抽查,并达到质量合格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1、在供应商通知履约完毕后 5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

2、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项目履约成果的,视同验收合格。

3、项目验收结果合格的,供应商凭验收合格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上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的要求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采购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1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和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

2、采购人定期核对供应商提供项目实施团队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对于未按照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要求执行或存在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

3、供应商定期及时向采购人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度。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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