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对财政统保车辆的保费支付,按照国家保险监督委员会车辆保险 “见费出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先行预付,定期结算;对属于单位自行支付保费的, 由单位在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交纳保费。 |
2 |
服务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期限将于年底到期,为保证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时间的衔接,拟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确定新一轮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承办单位。
本次招标车辆的险种范围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四个险种。被保险单位具体投保时所选择的险种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险种(赠送的险种除外)。
1、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期,则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投标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一经发现,采购人将报合肥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并计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2、定损和修理厂的确定,一般应选择合肥市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详见“保险条款”、“服务承诺”等。
1、本项目按统保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报费率(即:自主定价系数的费率),即统保险种的费率。基准保费的计算依据是投标人经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其计算出来的保费作为基准保费,各投标人按优惠比例的形式作出投标费率(如:基准保费为 100 元, 最终投标报价即费率为 60%,那么其实收保费为 60 元)。
3、赠送险种和服务将不受表中折扣限制。
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
5、本次投标报价费率不包含交强险。
1、车辆损失险。
2、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一律投保 20 万元限额。
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 2 万元。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
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
4、若某行政事业单位投保范围超过四个险种以外的险种而且是中标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投标折扣。
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经辖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在遵守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本次采购结果。